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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2019-02-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本文摘要:2月21日电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相关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收取费用,应坚持用户自愿选择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要求用户接受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2月21日电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相关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收取费用,应坚持用户自愿选择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要求用户接受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资料图:铁路运输。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促进运输结构调整,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相关收费。
 
  深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收费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不得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央及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在铁路货物运输领域,包括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港口集疏运环节违规收取各类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变相收取。对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对拖延或拒绝执行,或变换名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铁路运输企业在目录清单以外代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将上述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继续清理简化铁路货运杂费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对现有铁路货物运输杂费进行逐项梳理,取消没有实质服务内容或相关作业成本应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收费项目,归并服务作业内容相近的项目;对保留的项目,进一步完善计费办法,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原则,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清理规范后的铁路货运杂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及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加强对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管理,严格执行总公司关于铁路货物运输杂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规定。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超出规定自行设立项目、提高标准的,应立即纠正。
 
  加强专用线代维等服务收费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专用线、自备货车、自备机车等铁路货物运输设施设备代维护、维修等服务,应根据具体服务内容,在与用户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参照铁路运输企业自身运营中开展相同作业的内部成本控制定额,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合理降低地方铁路运价水平
 
  由地方管理的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专用线服务收费,已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关地方应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并适当盈利的原则,科学确定运价水平、收费标准;现行运价水平、收费标准明显偏高的,应在认真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降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关地方应积极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运价水平、收费标准,必要时通过开展运营收支情况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等方式,推动经营者降低偏高价格收费。
 
  进一步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服务经营者提供相关服务、收取费用,应坚持用户自愿选择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要求用户接受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对强制服务、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应立即纠正。
 
  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服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企业网站及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对不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以及超出公示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按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服务也收费的,应立即纠正。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研究建立辖区内专用线服务收费信息统一公示平台,为用户自主选择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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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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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1日电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相关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收取费用,应坚持用户自愿选择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要求用户接受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资料图:铁路运输。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促进运输结构调整,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相关收费。
 
  深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收费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不得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央及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在铁路货物运输领域,包括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港口集疏运环节违规收取各类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变相收取。对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对拖延或拒绝执行,或变换名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铁路运输企业在目录清单以外代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将上述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继续清理简化铁路货运杂费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对现有铁路货物运输杂费进行逐项梳理,取消没有实质服务内容或相关作业成本应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收费项目,归并服务作业内容相近的项目;对保留的项目,进一步完善计费办法,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原则,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清理规范后的铁路货运杂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及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加强对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管理,严格执行总公司关于铁路货物运输杂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规定。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超出规定自行设立项目、提高标准的,应立即纠正。
 
  加强专用线代维等服务收费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专用线、自备货车、自备机车等铁路货物运输设施设备代维护、维修等服务,应根据具体服务内容,在与用户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参照铁路运输企业自身运营中开展相同作业的内部成本控制定额,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合理降低地方铁路运价水平
 
  由地方管理的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专用线服务收费,已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关地方应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并适当盈利的原则,科学确定运价水平、收费标准;现行运价水平、收费标准明显偏高的,应在认真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降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关地方应积极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运价水平、收费标准,必要时通过开展运营收支情况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等方式,推动经营者降低偏高价格收费。
 
  进一步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服务经营者提供相关服务、收取费用,应坚持用户自愿选择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要求用户接受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对强制服务、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应立即纠正。
 
  铁路运输企业、专用线服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企业网站及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对不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以及超出公示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按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服务也收费的,应立即纠正。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研究建立辖区内专用线服务收费信息统一公示平台,为用户自主选择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