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六条意见促进高铁建设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
2019-07-22 来源:齐鲁网
本文摘要:《意见》要求,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全省高速铁路发展规划,规划紧扣国家和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要充分发挥高速铁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三定”规定的职责,对口指导相关支持性文件编制报批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做好建设用地保障和完善市政设施配套等工作。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高速铁路建设的意见》,意见围绕强化规划引领、创新投融资机制等六方面作出要求,《意见》要求,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全省高速铁路发展规划,规划紧扣国家和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要充分发挥高速铁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三定”规定的职责,对口指导相关支持性文件编制报批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做好建设用地保障和完善市政设施配套等工作。此外,加大1000亿元规模的省铁路发展基金募集力度,省财政等部门全面落实300亿元省级引导资金出资任务,支持社会资本通过投资省铁路发展基金、PPP、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全省高速铁路建设。
意见全文如下:
为促进全省高速铁路(含城际铁路,下同)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现代化高速铁路网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领
(一)科学编制高速铁路网规划。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全省高速铁路发展规划。规划紧扣国家和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与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紧密衔接,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协调适应,充分发挥高速铁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严格维护规划严肃性。增强规划执行力和刚性约束,严格高速铁路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程序,对规划内项目要按计划积极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加大推进力度,在规划时限内完成建设任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按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合理规划线位和站场布局。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科学确定高速铁路线位走向和站场布局,做好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统筹枢纽功能定位,合理确定高速铁路站房规模,高速铁路站房原则上按县级站5000平方米、市级站10000平方米规划。如确需增加站房面积,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谁提出、谁出资”的原则,增加部分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由提出增加面积的政府或单位承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沿线各市政府负责)
(四)科学确定技术标准。对具有通道功能的高速铁路项目,原则上采用350公里/小时的技术标准;对城际铁路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理的技术标准。(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加大项目推进力度
(五)协同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三定”规定的职责,对口指导相关支持性文件编制报批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业主单位负责具体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设计、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等各项手续办理;沿线地方政府给予积极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海洋局、沿线各市政府负责)
(六)保障建设用地。省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高速铁路建设用地的支持,负责指导协调办理土地、林地、湿地、海域、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手续;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安排高速铁路站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沿线各市政府负责)
(七)完善站场市政配套设施。沿线地方政府结合高速铁路站区建设,统筹城市规划布局,积极完善通站道路、站前广场、水、电、气、暖、公共交通等配套设施,市政配套工程要与高速铁路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使用。(沿线各市政府负责)
(八)完善项目建设协调机制。各市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积极协调解决高速铁路与公路、管线、林地、河道、生态红线交叉穿越等项目建设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沿线各市政府负责)
三、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九)明确征地拆迁主体责任。高速铁路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是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统筹做好文物保护、管线迁移、耕地占补平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取(弃)土场和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压覆矿产协调、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建设环境维护等相关工作。(沿线各市政府负责)
(十)依法合规征地拆迁。高速铁路项目沿线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标准,依法合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拆群众、企业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要加强红线范围内用地管控,防止出现抢栽抢种、乱搭乱建等行为。(沿线各市政府负责)
四、创新投融资机制
(十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加大1000亿元规模的省铁路发展基金募集力度。省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全面落实300亿元省级引导资金出资任务,省级资金原则上与社会资金同比例认缴到位。(省财政厅负责)
(十二)增强铁路平台融资能力。积极推进省铁路发展基金市场化运营,发挥省级铁路建设投融资平台作用,努力实现铁路投融资与支出偿债能力间的平衡。省级采取资本金注入、政府债券、资源整合、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等方式,推进全省高速铁路快速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三)实施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制定全省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实施意见,鼓励对新建高速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沿线地方政府要做好土地控制和预留,开发所得收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全部用于铁路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沿线各市政府负责)
(十四)明确资本金分担比例。对国家主导建设的高速铁路项目,山东铁路投资控股集团履行省方出资人代表职责,省方资本金由省与沿线市原则上按照5∶5比例分担;对省级主导建设的高速铁路项目,省方资本金由省与沿线市原则上按5∶5比例分担。沿线地方政府负责境内征地拆迁费用,并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额度计入股份,如实际征地拆迁费用超出批复额度,超出部分按有关程序审计后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市域(郊)铁路、旅游观光铁路等其他项目,按照“谁受益、谁投资”原则,由相关市或企业自主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沿线各市政府负责)
(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社会资本通过投资省铁路发展基金、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全省高速铁路建设。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高速铁路建设提供中长期优惠贷款。探索建立铁路运营亏损补贴机制,各级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每年对建成运营亏损铁路给予补贴。(省财政厅、沿线各市政府负责)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国家审批的铁路项目,省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国家铁路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我省审批的铁路项目,省交通运输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质量监管;沿线地方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铁路建设的安全监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法规制度规范落到实处。(省交通运输厅、沿线各市政府负责)
(十七)优化铁路沿线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铁路沿线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进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铁路建设运营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沿线各市政府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完善组织领导机制。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高速铁路建设,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督导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各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应机构和人员。省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作为,跟踪服务,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形成推进建设合力。(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沿线各市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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