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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出台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

2020-10-10 来源:广州日报
本文摘要:0月10日,记者从佛山市政府网最新获悉,《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即将出台的《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实施条件、建设和运营安全,并划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范围。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活动的,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方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施工行政许可手续。
  10月10日,记者从佛山市政府网最新获悉,《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即将出台的《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实施条件、建设和运营安全,并划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范围。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活动的,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方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施工行政许可手续。
 
  这些区域均为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指本市境内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地铁系统、单轨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有轨电车等,由国家和省投资管理的铁路及城际轨道交通除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停车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安全设施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其中,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车辆段、停车场、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的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轨道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五)已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线路或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线路,线路(轨道中心线)两侧60米范围内。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车辆段、停车场、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的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这些作业活动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将包括施工设计方案等材料书面征求意见后,依法办理施工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以上书面材料涉及规划线路的报市轨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征求意见,涉及在建线路的报建设单位征求意见,涉及运营线路的报运营单位征求意见。另外,上述所列活动不需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作业单位也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意见,其中轨道交通工程在建的,书面报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轨道交通工程交付运营(含试运营)的,书面报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上述所列活动的,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方案,涉及规划线路的报市轨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涉及在建线路的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审查,涉及运营线路的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实施作业,同时作业单位须按照备案的保护方案实施保护。
 
  周边物业接入城市轨道交通须这么做
 
  周边物业要接入佛山城市轨道交通应该怎么做?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周边物业需接入城市轨道交通的,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技术要求,原则上由物业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实施相关工程并承担相应费用,实施前应与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接口的使用权、产权归属及维管问题需在协议中明确,接口的开通须经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审批同意,并服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另外,周边物业需预留接入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技术要求,原则上由物业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向市轨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申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相关区段线站位研究,研究成果经市轨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预留,并承担相应费用,后续与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再行签订相关协议。需要预留地铁车站出入口或连接通道的接口部分,纳入竣工验收环节。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后,按照其许可的事项内容和应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开展执法管理工作。作业项目的施工导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既有结构损坏等影响列车运营或者可能危及列车运营安全的事故,或导致城市轨道交通在建线路既有结构损坏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事件,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事故调查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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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出台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

广州日报

  10月10日,记者从佛山市政府网最新获悉,《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即将出台的《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管理办法》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实施条件、建设和运营安全,并划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的范围。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活动的,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方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施工行政许可手续。

 
  这些区域均为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指本市境内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地铁系统、单轨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有轨电车等,由国家和省投资管理的铁路及城际轨道交通除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停车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安全设施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其中,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车辆段、停车场、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的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轨道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五)已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线路或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线路,线路(轨道中心线)两侧60米范围内。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车辆段、停车场、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的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这些作业活动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将包括施工设计方案等材料书面征求意见后,依法办理施工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以上书面材料涉及规划线路的报市轨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征求意见,涉及在建线路的报建设单位征求意见,涉及运营线路的报运营单位征求意见。另外,上述所列活动不需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作业单位也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意见,其中轨道交通工程在建的,书面报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轨道交通工程交付运营(含试运营)的,书面报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上述所列活动的,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方案,涉及规划线路的报市轨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涉及在建线路的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审查,涉及运营线路的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实施作业,同时作业单位须按照备案的保护方案实施保护。
 
  周边物业接入城市轨道交通须这么做
 
  周边物业要接入佛山城市轨道交通应该怎么做?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周边物业需接入城市轨道交通的,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技术要求,原则上由物业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实施相关工程并承担相应费用,实施前应与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接口的使用权、产权归属及维管问题需在协议中明确,接口的开通须经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审批同意,并服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另外,周边物业需预留接入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技术要求,原则上由物业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向市轨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申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相关区段线站位研究,研究成果经市轨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预留,并承担相应费用,后续与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再行签订相关协议。需要预留地铁车站出入口或连接通道的接口部分,纳入竣工验收环节。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后,按照其许可的事项内容和应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开展执法管理工作。作业项目的施工导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既有结构损坏等影响列车运营或者可能危及列车运营安全的事故,或导致城市轨道交通在建线路既有结构损坏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事件,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事故调查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