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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

2022-10-20 来源:都市时报
本文摘要: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施工作业活动的管理,...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施工作业活动的管理,10月19日,昆明市政府办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及运营线路沿线应当划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等8类施工作业活动。
 
  1
 
  确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
 
  《办法》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及运营线路沿线应当划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的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设置边界警示标志,建立有关数据库,提供公众查询,并开展广泛的宣传。因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警示标志需要使用或占用有关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设置的边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动。
 
  2
 
  保护区内严格控制8类施工作业活动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施工作业活动: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钻探、取土、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锚索作业;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在过湖、过河隧道段进行疏浚作业;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显著影响或者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需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的作业。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市政、园林、环卫、交通、人防和抗震设防工程对现有建筑进行改(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除外。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经依法批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
 
  同时,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市政管道抢修、内涝抢险、滑坡、塌陷、火灾等应急抢险作业的,险情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通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派人到场积极配合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3
 
  违反《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办法》明确,外部作业建设单位及相关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个人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自觉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主动配合做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市、区各级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相应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
 
  外部作业单位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和受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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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

都市时报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施工作业活动的管理,10月19日,昆明市政府办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及运营线路沿线应当划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等8类施工作业活动。

 
  1
 
  确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
 
  《办法》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及运营线路沿线应当划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的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设置边界警示标志,建立有关数据库,提供公众查询,并开展广泛的宣传。因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警示标志需要使用或占用有关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设置的边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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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区内严格控制8类施工作业活动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施工作业活动: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钻探、取土、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锚索作业;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在过湖、过河隧道段进行疏浚作业;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显著影响或者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需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的作业。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市政、园林、环卫、交通、人防和抗震设防工程对现有建筑进行改(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除外。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经依法批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
 
  同时,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市政管道抢修、内涝抢险、滑坡、塌陷、火灾等应急抢险作业的,险情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通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派人到场积极配合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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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办法》明确,外部作业建设单位及相关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个人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自觉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主动配合做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市、区各级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相应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
 
  外部作业单位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和受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