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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搞建设

2022-10-26 来源:昆明信息港
本文摘要:  近日,昆明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
  近日,昆明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
 
  《办法》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及运营线路沿线应当划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为: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的特别保护区范围为: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办法》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钻探、取土、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锚索作业;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在过湖、过河隧道段进行疏浚作业;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显著影响或者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需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的作业。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市政、园林、环卫、交通、人防和抗震设防工程对现有建筑进行改(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除外。
 
  同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经依法批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
 
  《办法》还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巡查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依法巡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扰保护区巡查工作、阻挠现场调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巡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施工作业活动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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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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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昆明市政府办公室发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

 
  《办法》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及运营线路沿线应当划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为: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的特别保护区范围为: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办法》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钻探、取土、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锚索作业;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在过湖、过河隧道段进行疏浚作业;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显著影响或者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需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的作业。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市政、园林、环卫、交通、人防和抗震设防工程对现有建筑进行改(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除外。
 
  同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经依法批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
 
  《办法》还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巡查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依法巡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扰保护区巡查工作、阻挠现场调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巡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施工作业活动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