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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铁路管理 保障轨道上的安全 强化铁路管理 保障轨道上的安全

2022-04-12 来源:青海公安
本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省铁路事业快速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挑战,这对我省的铁路安全不断提出新的挑战。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
  近年来,随着我省铁路事业快速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挑战,这对我省的铁路安全不断提出新的挑战。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原铁路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高原铁路高质量发展,经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通过制度建设和顶层设计,加强我省铁路安全管理,厘清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记者了解到,自2006年青藏铁路全线开通运营以来,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发展迅速,截至2021年底,铁路运营里程达到4059公里,其中,青海省境内达2853公里。2020年9月,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受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在青海省铁路民航建设协调办公室、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的支持下,开展了《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办法》共28条,以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聚焦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炼固化了在铁路安全管理中的实践经验,对铁路建设、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有关安全管理作出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
 
  立法背景意义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蒲富华告诉记者,“前期我们在调研时发现,目前我省铁路安全主要表现为:铁路外部隐患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铁路沿线私搭违建、安全保护区内违法施工、占用铁路用地、堆积杂物等环境问题,已严重威胁铁路运营安全。铁路沿线生态环境安全问题突出。我省存在高原地区、常年冻土层地带、地质断裂带等各种复杂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对铁路建设、运行提出挑战;铁路沿线一些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自然灾害和异常天气加大了安全风险管控难度。我省对铁路运营安全规律的认识和把握需要提升,人防、物防、技防仍有大量工作需要完成。
 
  蒲富华说:“对此我们归纳了几点问题: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流程及相关权责不明晰。青海省铁路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与城市交叉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筑物处理存在权责不明晰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对铁路安全造成影响。二、铁路建设、施工、运行过程中生态环境安全形势严峻。我省作为生态大省,存在盐湖等多种特殊环境,生态环境脆弱、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严峻,且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由于缺乏铁路建设施工运行过程中对生态保护相关规定,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为我省生态环境安全留下诸多问题。三、铁路无人区抢险救援面临现实困难。我省铁路大部分穿越无人区,如果在无人区发生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面临救援难度大、救援距离远、救援力量不足等问题,留下安全隐患。四、平交道口改造、涉铁建筑的建造、移交、管护存在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我省多处涉铁工程存在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移交时拒收等现象,使上述涉及铁路工程存在危害铁路安全的隐患。五、护路联防责任、‘双段长’制等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方面,由于我省部分铁路位于无人区,无法推进落实无人区的护路联防责任、‘双段长’制。另一方面,护路联防责任主体不明晰,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双段长’制的主体不明确,缺乏互动协调,致使护路联防责任和‘双段长’制等相关制度无法有效落实。”
 
  针对这些问题,《办法》结合青藏铁路建设经验和青海省情实际,制定出了符合我省的特色条款。对放牧群众驱赶牛羊穿越铁路、在野生动物活动地段设置野生动物穿行通道、自然保护区内铁路的建设和运营都作出了规定。《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办法》第13条规定: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设置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并将符合条件的铁路线路平交道口逐步改建为立交道口;铁路线路经过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应当合理设置野生动物穿越通道并设立警示标牌;行人、车辆或者驱赶牲畜等需要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的,应当遵守有关通行规定。
 
  “疫情防控”方面,《办法》第21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人员、列车、物资、场所卫生防疫工作,采取防疫检查和监测、隔离等应急措施。针对社会热点的“霸座”问题;《办法》第18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无有效车票、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要求无票、超程、越级、不符合减价优惠条件的旅客补票,拒不补票的,有权拒绝其乘车。强占他人座位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要求其离座。公安机关对霸座占座、阻挡车门、醉酒滋事、禁烟区吸烟等不听劝阻的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办法》还聚焦铁路安全管理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对跨越铁路的桥梁设施等交接手续的办理、铁路安全区划定过程中既有建筑物权属等在实际工作中较难处理的问题作出具有操作性规定。还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盐渍土、高风沙、冻土地区的铁路线路采取有效措施,精细化养修,保证铁路线路安全稳定。由于我省铁路线路较长,且穿越无人区线路长,抢险救援难度大,自然条件多变等,《办法》提出了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水域水文、气象等信息实时监测、险情应急上报和就近救援的原则,并鼓励距离较近的工矿企业和社会力量能够参与救援,并给予适当补助,作为抢险救灾的有益补充。
 
  解决实际问题
 
  蒲富华说:“《办法》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铁路事业高质量发展’,作为立法目的。明确了路地双方在加强铁路安全管理方面协同监管的责任界定和违反办法相应的处罚问责制度,对铁路安全管理实行铁路沿线有关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双段长责任制,并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流程、影响铁路安全情况处置、跨铁桥梁及附属设施设备移交、旅客拒不补票或强占他人座位等突出问题作了具体的配合协调和处理规定,强化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作为新的政府规章,《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解决了路地双方在铁路安全管理方面协调机制欠缺、安全管理职责界定不清等问题,对强化路地协同管理、保障高原铁路运输安全、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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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铁路管理 保障轨道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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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省铁路事业快速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挑战,这对我省的铁路安全不断提出新的挑战。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原铁路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高原铁路高质量发展,经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通过制度建设和顶层设计,加强我省铁路安全管理,厘清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记者了解到,自2006年青藏铁路全线开通运营以来,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发展迅速,截至2021年底,铁路运营里程达到4059公里,其中,青海省境内达2853公里。2020年9月,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受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在青海省铁路民航建设协调办公室、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的支持下,开展了《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办法》共28条,以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聚焦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炼固化了在铁路安全管理中的实践经验,对铁路建设、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有关安全管理作出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
 
  立法背景意义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蒲富华告诉记者,“前期我们在调研时发现,目前我省铁路安全主要表现为:铁路外部隐患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铁路沿线私搭违建、安全保护区内违法施工、占用铁路用地、堆积杂物等环境问题,已严重威胁铁路运营安全。铁路沿线生态环境安全问题突出。我省存在高原地区、常年冻土层地带、地质断裂带等各种复杂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对铁路建设、运行提出挑战;铁路沿线一些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自然灾害和异常天气加大了安全风险管控难度。我省对铁路运营安全规律的认识和把握需要提升,人防、物防、技防仍有大量工作需要完成。
 
  蒲富华说:“对此我们归纳了几点问题: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流程及相关权责不明晰。青海省铁路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与城市交叉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筑物处理存在权责不明晰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对铁路安全造成影响。二、铁路建设、施工、运行过程中生态环境安全形势严峻。我省作为生态大省,存在盐湖等多种特殊环境,生态环境脆弱、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严峻,且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由于缺乏铁路建设施工运行过程中对生态保护相关规定,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为我省生态环境安全留下诸多问题。三、铁路无人区抢险救援面临现实困难。我省铁路大部分穿越无人区,如果在无人区发生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面临救援难度大、救援距离远、救援力量不足等问题,留下安全隐患。四、平交道口改造、涉铁建筑的建造、移交、管护存在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我省多处涉铁工程存在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移交时拒收等现象,使上述涉及铁路工程存在危害铁路安全的隐患。五、护路联防责任、‘双段长’制等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方面,由于我省部分铁路位于无人区,无法推进落实无人区的护路联防责任、‘双段长’制。另一方面,护路联防责任主体不明晰,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双段长’制的主体不明确,缺乏互动协调,致使护路联防责任和‘双段长’制等相关制度无法有效落实。”
 
  针对这些问题,《办法》结合青藏铁路建设经验和青海省情实际,制定出了符合我省的特色条款。对放牧群众驱赶牛羊穿越铁路、在野生动物活动地段设置野生动物穿行通道、自然保护区内铁路的建设和运营都作出了规定。《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办法》第13条规定: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设置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并将符合条件的铁路线路平交道口逐步改建为立交道口;铁路线路经过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应当合理设置野生动物穿越通道并设立警示标牌;行人、车辆或者驱赶牲畜等需要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的,应当遵守有关通行规定。
 
  “疫情防控”方面,《办法》第21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人员、列车、物资、场所卫生防疫工作,采取防疫检查和监测、隔离等应急措施。针对社会热点的“霸座”问题;《办法》第18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无有效车票、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要求无票、超程、越级、不符合减价优惠条件的旅客补票,拒不补票的,有权拒绝其乘车。强占他人座位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要求其离座。公安机关对霸座占座、阻挡车门、醉酒滋事、禁烟区吸烟等不听劝阻的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办法》还聚焦铁路安全管理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对跨越铁路的桥梁设施等交接手续的办理、铁路安全区划定过程中既有建筑物权属等在实际工作中较难处理的问题作出具有操作性规定。还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盐渍土、高风沙、冻土地区的铁路线路采取有效措施,精细化养修,保证铁路线路安全稳定。由于我省铁路线路较长,且穿越无人区线路长,抢险救援难度大,自然条件多变等,《办法》提出了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水域水文、气象等信息实时监测、险情应急上报和就近救援的原则,并鼓励距离较近的工矿企业和社会力量能够参与救援,并给予适当补助,作为抢险救灾的有益补充。
 
  解决实际问题
 
  蒲富华说:“《办法》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铁路事业高质量发展’,作为立法目的。明确了路地双方在加强铁路安全管理方面协同监管的责任界定和违反办法相应的处罚问责制度,对铁路安全管理实行铁路沿线有关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双段长责任制,并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流程、影响铁路安全情况处置、跨铁桥梁及附属设施设备移交、旅客拒不补票或强占他人座位等突出问题作了具体的配合协调和处理规定,强化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作为新的政府规章,《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解决了路地双方在铁路安全管理方面协调机制欠缺、安全管理职责界定不清等问题,对强化路地协同管理、保障高原铁路运输安全、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