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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开征意见

2023-04-14 来源:大众报业
本文摘要:  4月12日,济南市司法局将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起草并报送审查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
  4月12日,济南市司法局将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起草并报送审查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妥善处理轨道交通建设与城市发展、泉水保护、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要求的关系,凸显了泉城特色。
 
  相关禁止措施也很详细——
 
  例如,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等。
 
  以下行为,也被禁止——
 
  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在列车车厢内进食;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等。
 
  起草说明显示,当前,我市轨道交通已运营3条线路,运营里程84.1公里,运营时限已超过4年,二期建设规划6条线路及新建至济阳有轨电车项目正在加快建设,在建线路总里程约200公里。济南城市轨道交通的开通对于完善综合交通体系、提升省会辐射带动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行的法律条文已不能适应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实现我市城市轨道交通法治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于2023年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确立为立法计划中的审议类项目。经过多轮专题研究,充分调研论证,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七十四条。涉及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规划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较多且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规范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建设方、相关方、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时期易出现的规划、建设纠纷明确了处理思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养护维修等运营管理事宜的主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如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时刻与运行状况、票价制定、票务管理、影响安全的乘客禁止性规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范。
 
  此次立法,对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的保护区管理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构建多部门管理体系,对轨道线路保护区设置、保护区建设活动管理、保护区巡查、沿线区县人民政府保护区责任做出规定。
 
  此次立法规定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各自管理职责,同时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安全的主体责任及具体的安全管理义务,包括隐患排查制度与监督检查、禁带物品与安全检查、大客流处置、应急预案体系、突发事件处置、人身伤害事故处置等,高度体现了安全第一、服务为本的基本原则。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者登录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政府法治—立法意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34室,邮政编码25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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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开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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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2日,济南市司法局将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起草并报送审查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妥善处理轨道交通建设与城市发展、泉水保护、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要求的关系,凸显了泉城特色。
 
  相关禁止措施也很详细——
 
  例如,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等。
 
  以下行为,也被禁止——
 
  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在列车车厢内进食;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等。
 
  起草说明显示,当前,我市轨道交通已运营3条线路,运营里程84.1公里,运营时限已超过4年,二期建设规划6条线路及新建至济阳有轨电车项目正在加快建设,在建线路总里程约200公里。济南城市轨道交通的开通对于完善综合交通体系、提升省会辐射带动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行的法律条文已不能适应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实现我市城市轨道交通法治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于2023年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确立为立法计划中的审议类项目。经过多轮专题研究,充分调研论证,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七十四条。涉及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规划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较多且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规范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建设方、相关方、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时期易出现的规划、建设纠纷明确了处理思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养护维修等运营管理事宜的主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如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时刻与运行状况、票价制定、票务管理、影响安全的乘客禁止性规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范。
 
  此次立法,对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的保护区管理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构建多部门管理体系,对轨道线路保护区设置、保护区建设活动管理、保护区巡查、沿线区县人民政府保护区责任做出规定。
 
  此次立法规定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各自管理职责,同时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安全的主体责任及具体的安全管理义务,包括隐患排查制度与监督检查、禁带物品与安全检查、大客流处置、应急预案体系、突发事件处置、人身伤害事故处置等,高度体现了安全第一、服务为本的基本原则。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者登录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政府法治—立法意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34室,邮政编码25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