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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地铁5月1日起新规正式实施

2023-04-25 来源:湖南日报
本文摘要:5月1日,由长沙市司法局组织,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住建局共同参与起草,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新版《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将正式施行,共同营造更加便捷、舒适、安全的地铁出行环境。
  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乘客,应当使用本人有效证件乘车,禁止在轨道交通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5月1日,由长沙市司法局组织,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住建局共同参与起草,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新版《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将正式施行,共同营造更加便捷、舒适、安全的地铁出行环境。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八条
 
  ·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设置爱心专座,并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
 
  ·具备条件的车站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婴儿护理台等服务设施;
 
  ·提供便捷的购票方式,支持实体票和电子票过闸乘车。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乘客,应当使用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禁止携带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四条
 
  ·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七条
 
  ·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禁止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禁止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机车、屏蔽门等设施;
 
  ·禁止强行上下车;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禁止在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禁止在轨道交通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车厢内乱涂乱画、吸烟、吐槟榔等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十二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安全防护方案,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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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出刊日期:2023-07
出刊周期:每月
总481期
出刊日期:(2014 07 08)
出刊周期:每周
 
 
 
 

长沙地铁5月1日起新规正式实施

湖南日报

  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乘客,应当使用本人有效证件乘车,禁止在轨道交通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5月1日,由长沙市司法局组织,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住建局共同参与起草,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新版《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将正式施行,共同营造更加便捷、舒适、安全的地铁出行环境。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八条
 
  ·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设置爱心专座,并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
 
  ·具备条件的车站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婴儿护理台等服务设施;
 
  ·提供便捷的购票方式,支持实体票和电子票过闸乘车。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乘客,应当使用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禁止携带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四条
 
  ·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七条
 
  ·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禁止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禁止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机车、屏蔽门等设施;
 
  ·禁止强行上下车;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禁止在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禁止在轨道交通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车厢内乱涂乱画、吸烟、吐槟榔等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十二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安全防护方案,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