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工程质量管理新规定今起实行
2006-03-01 来源:铁道部 作者:admin《规定》指出,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不得简化程序和工序。勘察设计应当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施工单位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必须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需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和通讯工具等。
《规定》强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或临时停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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