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容貌标准
2007-05-10 来源: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网 作者:佚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城市容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言
为了更好地实施《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城市依法管理力度,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CJ16—86)、《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引言,2.街景容貌,3.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4.广告标志与夜景照明,5.环境卫生,6.城市绿化与公共水域,7.集贸市场与居民小区。
本标准由镇江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
1引言
1.1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街景容貌、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广告标志与夜景照明、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公共水域、集贸市场与居民小区等有关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
1.3本标准适用于镇江市市区。辖市市区、建制镇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可参照执行。
2街景容貌
2.1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临街建筑物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并注重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造型、色调和结构,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2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残缺部分应及时整修或拆除;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加固或拆除;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2.2.1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设施有明显污迹的要及时清洗、出新,保持门(橱)窗幕墙完好整洁。建筑物外墙面砖、玻璃幕墙每年至少清洗1次。建筑外墙粉刷涂料的每3年出新1次。
2.2.1.1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位置和形式。确需开设、变更的,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当保持原建筑风格。
2.2.1.2市区主干道两侧店面、商铺应采用玻璃等透明材料设置橱窗及店门,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安装网格状透空式,形式和色调应协调一致。
2.2.1.3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吊挂、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堆放货物、箱筐等杂物,不得超出店门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2.2.1.4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广场四周以及其他重点地区不得有从事机动车修理,铝合金、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店铺和经营、加工网点。
2.2.1.5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屋顶无废弃的铁架、天线等有碍市容的设施或物品。市区建筑物顶部不得乱搭乱建、无乱堆杂物、垃圾现象。
2.2.1.6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封闭要统一格式色彩,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2.2.1.7市区主干道两侧不得安装遮阳雨蓬。次干道两侧安装遮阳雨蓬,其高度不低于2.4米,外挑不超过1.8米,并保持其安全、整洁,同幢建筑其高度、宽窄、色彩及用材应一致,陈旧破损要及时更换或拆除。
2.2.1.8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高度不低于2米。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和室外地面。新建建筑物应统一设置空调外机台(机位)。
2.2.1.9市区主要道路沿街单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选用盆栽植物、艺术性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缺损的应及时修复。围栏高度不超过1.8米。
2.2.1.10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立面、树杆等公共设施上晾晒、悬挂、张贴有碍市容的物品。
2.2.2沿街道路和公共场地不得有违法建设。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工棚及其它设施使用期满后,应自行拆除,并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2.2.3属于文物和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及经批准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的,应限时完成施工,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路面。
2.3.1经批准挖掘、占用道路的,必须在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3.2施工现场内的机具设备、物料等应停(堆)放整齐,作业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理,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
2.4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0米的刚性围档,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且不得擅自占道;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
2.4.1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需经过处理,不得直排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
2.4.2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
2.5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2.0米以上封闭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地块应设置2.0米以上的实体围墙,地块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3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
3.1公共场所(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商场、公园、广场等)应保持秩序良好。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严禁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3.2市区道路、桥梁路面保持平整,道板、路牙等设施完好,人行道无障碍,交通畅通;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毁坏等,要及时修复。道路隔离栏、人行道板无残缺污损。
3.2.1道路上设置的各种窨井盖保持齐备完好,并符合养护规范。
3.2.2道路两侧及安全岛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和果壳箱等专用设施应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并不影响道路交通。市区无废弃的各类杆、管、箱等。
3.2.3路灯装灯率100%,亮灯率不低于98%,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
3.2.4道路、桥梁的排水、排污、输油等管道畅通,无自来水和污水等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阀等设施无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塌陷。
3.3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架空管线设施。主城区中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一般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确需新架设管线的,要采取隐蔽措施,并不得影响周围景观。
3.4不得将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城市道路两侧、安全岛和其他公共场地上不得擅自设置非消防、环卫所专用的供水设施。
3.5防空洞、地下室等地下空间设施的出入口、通风口应标识明显,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6附着于建(构)筑物的电信、供电、有线电视等入室线路安装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接。市区新设管线应入地埋设,原设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主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管线。
3.7交通信号灯、安全护栏、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果皮箱等设施维护良好、造型美观、布局合理,保持整洁完好。
3.8公交候车亭(牌)、公安治安亭、公用电话亭、书报亭、果壳箱、公用配电箱、邮政信箱、有线电视、宽带网设备箱等专用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整洁美观,无锈蚀、无脱漆、无乱涂写乱刻画、无乱钉乱挂现象。
3.9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不得在街巷、小区设置固定的路障,已设置的限期拆除。
3.10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3.11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
3.12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设置位置应适当,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
3.13不得在道路、桥梁、路灯灯杆、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衣物。
3.14在市区行驶的各类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车身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在市区运行的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要实施全封闭运行,车箱完好,车身要保持整洁,车箱外缘、车底、车轮等不得带泥。不洁车辆不得在市区行驶。
3.15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牌。
3.16公共汽车等各类车身广告设置要简捷明快,美观大方,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不得设置广告。出租车车身不得设置广告。
3.17城区行驶的营运非机动车不得乱停乱放、车身不得乱贴乱画、乱披乱挂,确保车容车貌完好、整洁。
4广告标志与夜景照明
4.1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安全要求。广告标志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画面应保持清晰,外形应整洁美观,定期维护清理。
4.2各类户外广告和标志(含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和交通指示牌等)设置地点及位置应适当,规格、色彩应当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和内容应与街景协调,保证文字规范、用语准确,并保持安全整齐、醒目、完好。陈旧、破损、褪色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4.2.1市区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标志外,不得设置其他指示标志牌。
4.2.2店招店牌、广告牌、指示牌等户外标示,应严格按照城市街景规划(设计)和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2.3户外广告、招牌标志、夜景亮化设施、霓虹灯、画廊及各类栏(亭)等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必须规范,无缺字、错别字等现象。发现标志及图案文字有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4.2.4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空置。空置时应及时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4.3道路户外广告泊位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标识、宣传品等,在100米视线范围内不得遮挡交通信号标志和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在道路隔离栏(墙)、桥梁护栏、人行天桥护栏上设置广告(包括各类宣传横幅)。
4.3.1下列设施和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广告和宣传品:
4.3.1.1同方向距离交通标识20米范围;
4.3.1.2道路环形绿岛以及道路交叉口的距安全岛(隔离栏)等节点20米范围;
4.3.1.3城市高架路、立交桥、隧道等快速通道出入口30米范围。
4.3.2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在主要街道、大型广场、繁华公共场所的设置密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地或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标语或设摊进行宣传活动。
4.4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造型、功能与安全,不得影响疏散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起居。
4.4.1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轮廓线;不得影响建筑物传统风貌;具有传统风貌和艺术特点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4.2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屋顶、主体墙面和女儿墙上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和玻璃橱窗等不得设置广告及张贴物。
4.4.3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和女儿墙不得擅自安装、悬挂、书写、张贴宣传标语和带有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名称、字号、标识以及注明经营服务内容与价格的广告性标牌、标志或标贴;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等)内外侧均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
4.4.4临街建(构)筑物的店招、店牌、字号应按照统一规定标准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店招应采用硬质材料、霓虹灯等制作,同一幢建筑物门楼招牌的设置要保持平齐,其外挑尺寸要一致。店牌设置的外型、色彩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和风格。店招店牌要保持整洁完好。
4.4.4.1店招店牌应在一层门沿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口以下设置。
4.4.4.2店招店牌中单位、商户名称应突出,其文字规格尺寸应明显大于其他文字;店招店牌中不得混有经营服务与价格等内容;门牌号码宜统一标在店招店牌的下部。
4.4.4.3不得多层重复设置,店招不得遮挡窗户。
4.4.5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外墙设置广告,不得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窗口的采光、通风和造成光污染。
4.4.6道路两侧灯箱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道或出店摆放移动式灯箱等广告宣传物品;悬挑式灯箱广告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路牙,底端离地面不得低于2.4米;在路灯杆上设置灯箱广告;屋顶灯箱广告招牌应严格控制。
4.5城市建成区内除高速公路、城市出入口的道路两侧以外,其他地方不得设置高杆广告。
4.6不得擅自在树木、线杆及建(构)筑物等设施立面上设置或悬挂灯箱、布(条)幅、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物品。
4.6.1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户外广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
4.6.2除重大宣传活动外,城市主要干道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城市其他区域布(条)幅的设置应严格控制。
4.6.3设置期间应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布面平整舒展、印刷清晰、文字完好和内容完整,避免造成视觉污染;残缺、损坏或遭受污染的,设置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换,期满立即拆除。
4.7商业橱窗陈设应整洁、美观,与周边街景容貌相协调。
4.8经批准的节日或公益宣传标语等,应当与周围整体环境相协调,并按规定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
4.9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10主城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公益性广告。
4.11利用条幅、横幅、旗帜、冲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广告载体,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确保安全。到期及时拆除。
4.12各类标志牌、路名牌、胡同里巷牌、楼幢号、门牌及交通标志等应按有关标准统一规范设置。
4.13沿街主要建(构)筑物、桥梁、水域、广场、公园、雕塑等设施应按照规划实施夜景照明,并兼顾白天的视觉效果。
4.13.1灯光设施积极提倡使用新型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优先使用环保节能型材料。重点夜景照明应统一纳入城市夜景照明控制系统。
4.13.2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得影响交通及航行安全;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
4.13.3新建工程的亮化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
4.13.4沿街店牌字招应保持亮化,讲究造型美、艺术美和协调美,做到白天美化、夜晚亮化。
4.14主要繁华商业区,应采用霓虹灯等特种光源,实施亮化,玻璃门(橱)窗实行内光外透。
4.15沿街灯箱、霓虹灯、射灯、电子屏等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无局部或整体不亮,无残缺断字现象。灯光亮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
5环境卫生
5.1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认真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认真履行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不得焚烧树叶、废纸等废弃物,维护市容环卫秩序。
5.1.1城市道路、街巷、广场、公园、车站、港口及其他公共场所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责任区域内无随地吐痰,无便溺,无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饮料瓶罐等废弃物品现象。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废物箱等环卫设施应整洁美观,箱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
5.1.2公共场所无乱堆乱放、乱设摊点的行为,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商品促销、宣传和展示活动。
5.2垃圾收集、运输实行袋装化、容器化、密封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实行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5.3市区主次干道应当及时实施保洁,其它道路和街巷应当定时清扫保洁。主、次干道和主要广场应逐步实行机械作业,定时清扫、清洗、洒水、保洁,繁华商业路段根据需要利用洒水车冲洗除尘,冬季路面积雪应及时清除。
5.4垃圾中转站、垃圾房(桶)、废弃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应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整洁,不污染环境;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8%。
5.4.1垃圾转运站无撒落垃圾,保持场地整洁,不污染周围环境;垃圾产生的渗沥液应就近排至污水管网或运送至污水处理厂(场)。
5.4.2运输垃圾和粪便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实行密闭运输。运输生活垃圾、粪便和水上漂浮物的船只,应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
5.5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5.6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规范设置标志及指示牌。公厕环境整洁、设施齐全并保洁良好。新建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移动公厕应布局合理,专人管理,粪便废弃物运输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
5.7维修道路及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或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等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5.8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5.8.1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单独堆放、运输,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
5.8.2工程竣工应及时平整场地,拆除临时搭建,清理渣土、垃圾,恢复原状。
5.9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化学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5.10车辆维修点、清洗站(点)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相关车辆应停放有序,污损地面要及清理。车辆清洗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经沉淀、除油等处理达标后,再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产生的污泥应当定期清掏并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放,不得污染环境。
5.11市区主干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不得批准设立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5.12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13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5.14城乡结合部农户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实行圈养。
5.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焚烧树叶和垃圾等杂物。不得在垃圾箱、垃圾房等垃圾收集场所内焚烧废弃物。
6城市绿化与公共水域
6.1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道路、小区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配套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
6.2园林小品和园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做到清澈无杂物漂浮。道路绿岛及时整修保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枯枝败叶及时清理,科学防治病虫害。
6.3居民小区、街巷绿化以及城市各类雕塑应保持清洁完好。
6.4道路行道树、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树叶叶面无积尘,维护良好。修剪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枝叶和残物。古树名木应设置重点保护标志。
6.5造型植物、攀绿植物和绿篱保持造型美观,大力提倡庭院、阳台和墙体垂直绿化。
6.6无违章侵占绿地的现象,树体上不得悬挂任何物品。
6.7河道两岸、湖泊水面周围应树木环绕形成林带。市区河道湖泊驳岸应保持完好、无缺损,水面漂浮物要及时打捞。经批准的临河建设工程,应与环境相协调。
6.8市区河道等各种水域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在临河、驳岸设置排水(污)水口,位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排水口应设置在隐蔽处或采取措施遮挡。
6.9市区水域沿岸码头、趸船和水上作业的单位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自行收集,运至指定地点,不得向水域倾倒或抛撒。
6.10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不得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因工程需要,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障碍物,建设工程结束时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通畅。
6.11市区范围内的各类船只应保持外观容貌整洁,生活垃圾及粪便应集中收集处置。
6.12桥梁保持设施完好整洁,依附桥梁两侧的管线,应采取措施予以掩饰,陈旧破损的要及时出新,并与桥梁景观相协调。
7集贸市场与居民区
7.1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各类车辆停放整齐,摊点无外溢、无乱摆乱放,保持经营场地整洁,并做到集散场清。
7.1.1农贸市场、夜市等摊点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严格落实保洁制度。
7.1.2集贸市场应分类设置摊位,保持摊位整洁,市场应当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产生的垃圾及时清除,并保持下水道通畅、场地洁净无积水。
7.2居民区应保持整洁美观,居民区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乱搭乱建。
7.2.1居民区内不得经营制作铝合金、木器加工、摩托修配和车辆清洗等业务。
7.2.2单位、居民区底层用户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开设易造成油烟污染的饭店、餐饮店等。
7.2.3单位、居民区的建(构)筑物屋顶(顶棚)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或杂物,不得乱搭乱建。
7.3居民区内所有张贴物应当贴于公共信息栏内。公共信息栏应及时更新、维护。居民区内的建(构)筑物、树木、公用设施上和楼道内不得刻画、涂写、张贴小广告等宣传品。
7.4居民区应各类配套设施完好,运作正常,公共设施不得改作它用。居民区进口处应有明显标志和住宅区详细布局图。楼牌标志完好醒目。
7.4.1居民区道路保持平坦、完好、畅通。
7.4.2居民区内一律实行垃圾袋装化。区内垃圾房等各类环卫设施完好、整洁,布局合理,
7.5居民区应逐步推行物业管理或封闭式管理。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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