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2007-05-10 来源: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网 作者:佚名1 总则
1.1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加强城市容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类标志、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执行本标准。
1.3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为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城市次要街道和居民村内游园为二类市容管理区域,其他地段为三类市容管理区域。
2 建筑景观
2.1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破旧时业主应及时整修或拆除。主要街道、广场、雕塑、绿地、游园、公园及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照明、灯饰设施,提高亮化率,增添城市夜景,其造型、装饰效果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在一、二类市容管理区域内,临街阳台、平台、走廊、窗口及外墙不得堆放、悬挂有 碍市容的物品,封闭临街阳台和装修门面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街景要求。
2.3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内,禁止设置遮阳蓬和超出墙体设置防盗窗,禁止使用燃煤炉灶等;二类市容管理区域内,沿街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底层遮阳装置,外伸度不超过1米,高度不低于2.4米,不得立柱并保持整洁、美观。有外走廊或者檐口的不准设置遮阳装置。
市区主干道两侧禁止排放废水、废气、油烟、废渣;空调压缩机设置必须整齐规范。
2.4在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内,街道两侧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围栏、围墙高度不超过1.8米。
2.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时,应及时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及临时搭建的工棚和设施,清理平整场地。
2.6城区居民区内不准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不准擅自改造、加高住宅围 墙,不得超出墙体设置防盗窗。
2.7具有独特风格、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等应保持原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3 公共设施
3.1城市道路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凹、溢水、碎裂、隆起及水毁塌方等,应及时修复。
3.2地面设置的各种窨、沟盖应完好、正位。道路挖掘和地下作业施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原貌。
3.3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内,新建主干道、主街道应实行地下管线设施。
3.4给水、排水、排污、供气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裸露地面。疏通时不得污染环境,污泥杂物应及时清运。
4 园林绿化
4.1绿化、美化列入城市发展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4.2市区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依据原有的地形地貌,历史文化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4.3行道树应排列整齐,不能缺株断线,不得有枯枝败叶,枝干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沿街的绿篱、花坛、草坪、雕塑、建筑小品,应保持整洁美观。
4.4保护和利用好城市自然山体水域,做到显山露水,挡墙护坡应保持完整,绿化美化。
4.5鼓励居民实施庭院、阳台绿化。
4.6古树、名木和各类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4.7城市雕塑应保持艺术造型的完美,寓教育于艺术之中。
5 环境卫生
5.1在一、二类市容管理区域内,沿街单位、商户、住户应负责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保持环境整洁。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早市、夜市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主街道禁止摆摊设点,其它路段的定点摊点应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现场整洁。
5.2街道、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应适时清扫保洁。天气干燥时应洒水降尘。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壳;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5.3公共卫生设施布局合理、挖好洁净。公共厕所须建水冲式,保持沟管畅通,厕内整洁卫生,不得有尿碱、便垢、蝇蛆、剧臭。
5.4居住区坚持清扫保洁,垃圾及时收集,化粪池适时清理。无垃圾堆放、无污水浸漫、无粪便外溢。
5.5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收集袋装化,运输机械化、容器化、封闭化;处理场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5.6施工场地实行围场作业,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外墙面刷白,文字、图画应规范、美观、健康。施工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留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工程竣工应及时拆除围墙、清理现场。
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渣土垃圾不得乱拉、乱倒。
5.7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使。
5.8严禁履带式车、机在路面直接行使。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不得进入市区,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载运散体、流体需严密盖封,不得飞扬、洒落、污染环境。
5.9禁止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简易冲洗车辆站点。经批准的机动车辆冲洗站点,污水不得外流,保持现场整洁。
5.10不得向山体、水域、花坛、绿化带、下水道丢置、倾倒废弃物。有害废物严格按规定处置。
5.11市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严格控制饲养观赏宠物。城乡结合部的家禽、家畜实行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6 广告标志
6.1户外广告、商业橱窗、灯饰小品等应合理设置,与主体建筑、街景相协调,并适时维修、油饰,保持整洁美观。广告应在固定专栏张贴,大型户外广告须经批准后设置。
不得设置与建筑物墙面垂直的横向灯箱、牌匾。纵向设置的外深度不得超过1米。
6.2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乱贴及乱挂广告。
6.3路名牌、村名牌、楼牌等标志按国家标准统一设置,保持整齐、美观、醒目;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内路名牌等标志,涉外单位名牌均应用中文加英文表示。
6.4商业名称、标志广告应准确、规范,不得有封建、迷信、虚假、庸俗及其它不健康内容,无错别字。残缺损坏的应及时修整、拆除。
6.5咨询、募捐、公益宣传、商业促销等活动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进行,不得有碍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7 公共场所
7.1公共场所(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公园、广场等)应有禁烟标志,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7.2在一、二类市容管理区域内,无乞讨、流浪、露宿人员,无街头迷信和套圈等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行为。
7.3机动车辆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占压人行道。自行车、人力运货车等应在标示的位置内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
8 附则
8.1本标准未及部分按国家、省有关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8.2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标准有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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