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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2007-05-1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适用区域划分

  一、噪声区划的依据及原则

  1、噪声区划依据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划》(GB/15190-94)。

  2、环境噪声区划是按照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和用地现状、城市噪声污染现状和环境噪声管理要求等方面因素综合平衡确定的。

  3、按照噪声区划标准要求,为便于城市统一管理和综合整治,区划采用宜精不宜细、宜大不宜小、个别服从整体、局部服从全局、以区域定性而不以点定性的原则,噪声功能区最小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

        二、区划结果

  工业集中区为铁路北一块,混合区分为铁路南市中心一块、市区西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一块、京衡大街以东一块、铁路北一块,居民、文教区分为铁路南中心区一块、滏阳河东一块。由于目前本市建成区内尚无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本次区划暂不划分0类标准适用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和附件3.

  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市区主要交通干线见附件2和附件4.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5米。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5米。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米±5米。

  3、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城市规划确定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方法同2.

  三、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1、规划但尚未建成的区域

  按照该区域规划性质、土地利用现状及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进行本次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2、工业区中的村庄及生活小区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有关精神,工业区中的村庄和规模较大的现有生活小区(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按照2类标准适用区域进行管理。

  3、居民文教区中的工厂

  由于历史原因,本次区划前居民文教区内的工厂,暂按2类标准适用区域进行管理。

  4、规划区以外部分

  规划区以外,环城路附近的区域适用2类噪声标准。

  5、车站、货场和交通枢纽

  由于这些地区交通噪声较高,对环境影响很大,车站、货场和交通枢纽地带执行交通干线标准。

  6、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近期的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作为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噪声区划方案。

  (1)铁路北前进街以西地区规划为二、三类工业用地,目前该地区主要以村落、居民为主,没有较大的工矿企业。本次噪声区划依据现状并结合规划,将该区域确定为二类标准适用区。待规划目标实现后,再执行三类标准。

  (2)铁路北中心北大街至清泉街区域,在总体规划中杂陈着相当数量的居住用地和村庄建设用地,现状是以工业用地为主,是目前衡水市区主要的工业基地和仓储基地,其中的一些居民小区和村庄很难与周围企业严格分开。本次噪声区划依据现状,暂将该区域确定为三类标准适用区。待总体规划目标实现后,再按二类标准执行。

  (3)规划中的交通干线尚未修通的路段,暂按相邻区域噪声区划标准执行,待建成通车后,再执行四类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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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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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区域划分

  一、噪声区划的依据及原则

  1、噪声区划依据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划》(GB/15190-94)。

  2、环境噪声区划是按照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和用地现状、城市噪声污染现状和环境噪声管理要求等方面因素综合平衡确定的。

  3、按照噪声区划标准要求,为便于城市统一管理和综合整治,区划采用宜精不宜细、宜大不宜小、个别服从整体、局部服从全局、以区域定性而不以点定性的原则,噪声功能区最小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

        二、区划结果

  工业集中区为铁路北一块,混合区分为铁路南市中心一块、市区西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一块、京衡大街以东一块、铁路北一块,居民、文教区分为铁路南中心区一块、滏阳河东一块。由于目前本市建成区内尚无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本次区划暂不划分0类标准适用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和附件3.

  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市区主要交通干线见附件2和附件4.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5米。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5米。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米±5米。

  3、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城市规划确定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方法同2.

  三、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1、规划但尚未建成的区域

  按照该区域规划性质、土地利用现状及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进行本次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2、工业区中的村庄及生活小区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有关精神,工业区中的村庄和规模较大的现有生活小区(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按照2类标准适用区域进行管理。

  3、居民文教区中的工厂

  由于历史原因,本次区划前居民文教区内的工厂,暂按2类标准适用区域进行管理。

  4、规划区以外部分

  规划区以外,环城路附近的区域适用2类噪声标准。

  5、车站、货场和交通枢纽

  由于这些地区交通噪声较高,对环境影响很大,车站、货场和交通枢纽地带执行交通干线标准。

  6、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近期的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作为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噪声区划方案。

  (1)铁路北前进街以西地区规划为二、三类工业用地,目前该地区主要以村落、居民为主,没有较大的工矿企业。本次噪声区划依据现状并结合规划,将该区域确定为二类标准适用区。待规划目标实现后,再执行三类标准。

  (2)铁路北中心北大街至清泉街区域,在总体规划中杂陈着相当数量的居住用地和村庄建设用地,现状是以工业用地为主,是目前衡水市区主要的工业基地和仓储基地,其中的一些居民小区和村庄很难与周围企业严格分开。本次噪声区划依据现状,暂将该区域确定为三类标准适用区。待总体规划目标实现后,再按二类标准执行。

  (3)规划中的交通干线尚未修通的路段,暂按相邻区域噪声区划标准执行,待建成通车后,再执行四类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