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在地铁建设中保护市政设施使用安全的设计配合
2007-05-22 来源: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网 作者:佚名一、排水设施
(一)间距和高程(地铁结构外壁距市政排水设施外壁的水平和垂直净距)
1.排水管线。
(1)Φ800mm以下排水管线水平净距最小1.5M,垂直净距最小1.5M,。
(2)Φ800mm以上及方沟(砼)高1M以上的,水平净距最小2M。垂直净距最少2.5M,
2.排水旧沟
(1)凡地铁建站涉及的地段,应拆除旧沟按规划要求实施排水管道。
(2)地铁站区之间:
①地铁暗挖施工、垂直净距最小3M并需对基础进行加固保护性设计。
②地铁盾构施工的,垂直净距最小2M。
3.重大排水设施(盖板河)
地铁隧道结构顶外壁距重大排水设施结构底垂直净距最小3M。
(二)技术要求
1.地铁建筑物上方雨污水管道宜做内衬处理以防渗漏。
2.排水设施基础及设施周边不得扰动。排水设施基础变形值不得大于10mm。
3.设计中对排水旧沟如保证不了允许变形数值应拆除按规划实现排水管道。
4.重大排水设施
(1)需对其基础进行保护性设计。
(2)不得有超标沉降或拱胀。
(3)以地铁建筑物中心两侧各80~100M外延进行内衬防水防渗漏加固设计。
5.明挖施工的,其设计中不得考虑悬吊排水设施。
(三)泵站设施
地铁建设中与市政泵站排水设施除按管线配合要求外,涉及泵站主体的需专题与市政泵站管理部门商研。
二、桥通设施
(一)立交桥
1.桩基础:
(1)水平净距(地铁结构外壁水平距离桥桩基外壁)
①地铁暗挖施工的, 最小2.5M+地铁施工扰动距离。
②地铁盾构施工的, 最小1.5M。
③地铁明挖施工的,槽边距桥桩外壁最小4M 。
(2)垂直净距。
立交桥未有规划预留位置,立交桥下严禁建设施工。
2.浅基础(含各种轻型桥台、重力式桥台等)
(1)水平净距(地铁结构外壁距桥基础外壁)
①暗挖施工的,最小2.5 M +施工扰动距离。
②盾构施工,最小1.5 M。
③明挖施工,槽边距桥墩、台最小4 M。
(2)垂直净距(桥梁浅基础底至地铁结构顶)
①暗挖施工,最小4 M。
②盾构施工,最小1.5 M。
(二)跨河桥
桩基础、浅基础:
1.水平净距(地铁结构外壁距离桥墩、桥台、桥桩基础外壁)
(1)地铁暗挖施工的,最小2.5 M +地铁施工扰动距离。
(2)地铁盾构施工的,最小1.5M。
(3)地铁明挖施工的,槽边距桥墩、台、最小4M。
2.垂直净距(地铁结构顶外壁距离桥墩、桥台、桥桩基础底)
(1)地铁从圬工结构(无桩基无钢筋砼结构)桥下穿过的,该桥须先行加固,再进行地铁的降水和施工。
(2)地铁与钢筋砼桥桩冲突的,视该桥结构状况需对桥梁进行整体加固和对桩基进行托换设计。
(三)人行过街天桥。
1.桩基础
(1)水平净距(地铁结构外壁距离天桥桩基础外壁)
①地铁暗挖施工的。最小2.5M+地铁施工扰动距离。
②地铁盾构施工的。最小1.5M。
③地铁明挖施工的。地铁槽边与天桥桩基外壁最小4M 。
(2)垂直净距(地铁结构顶外壁距离天桥桩基础底外壁):①地铁与天桥基础冲突的,可进行天桥基础托换。
②地铁与天桥一侧梯道和基础冲突的,天桥先拆除后恢复。
2.浅基础垂直净距
(1)地铁暗挖施工最小3 M。
(2)地铁盾构施工最小2 M 。
(四)人行过街地下通道。
1.地铁从地下通道下穿过的。地铁结构顶外壁距通道基础底最小垂直净距为3M,并应对其垂直净距间的土层进行加固防沉降防拱胀设计。
2.地铁出入口与地下通道相衔接的,地下通道衔接部位应做保证结构安全的防变形、防渗漏水的设计。
(五)桥通设施变形要求
1.连续梁桥。上部结构累加沉降不得超过5mm。
2.简支梁桥,单桩累加沉降不得超过15mm。
3.盖梁相邻桩累加沉降不得超过3mm。
4.桥梁墩柱倾斜不得超过0.5%倍的墩柱高,且不大于20mm。
三、对施工降水设计要求
(一)排水设施
1.严禁施工局部降水,对管线造成不均匀沉降。沉降量不得超过5mm。
2.较长距离的施工降水,均匀沉降量不超过10 mm。
(二)桥梁设施
1.施工降水不得降到桥梁桩基底高程以下。
2.施工降水井布点不得在桥基保护范围之内。
(1)一般土质最小距离5 M以上。
(2)较差土质专题研定。
3.降承压水,必须对桥梁基础采取保护性措施。
四、市政设施配合需遵循的原则。
(一)地铁建设与市政设施冲突,有无改移的可能(位置、高程)。现场有无施工条件,即能否实施。
(二)地铁建设施工危及市政设施的安全和使用,地铁设计中是否有保护措施。保护措施是否完善,能否实施。
(三)地铁设计中与市政配合要求、规定不符的:
1.均需做加固和保护性设计。
2.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才能达到市政设施配合要求的,该保护性加固等设计必须完善。
3.重大市政设施,需与该市政设施的原设计部门(设计人)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商研改移加固方案,并出正式施工图设计,经规划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市政设施为地铁建设需改移加固或做防水处理的,均需遵照先对市政设施改移加固施工后,再做地铁降水和施工,以确保市政设施的安全使用。
(五)地铁建设过程中与重大市政设施的配合如经过专家论证或某种会议决定,必须出具相关的正式文件交由市政设施养护管理部门备查。
(六)遇有未交验接管的市政设施的配合:
1.以下情况按本《配合要求》实施。
(1)已纳入我处基建管理程序的,准备由我处验收接管,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工程(设施)。
(2)原设施是我处管理的,改、扩建后尚未验收接管的。
2.不属于上述(1)(2)范围的未交验接管的市政设施可向要求配合的单位说明情况。
3.凡按配合要求实施市政配合的,均按我处市政管施发[2003]142号《关于下发我处〈重大工程市政配合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五、配合要求使用说明
(一)本《配合要求》是我处在地铁建设中,在一般(地质)情况下,服务于地铁建设又为保护好市政设施的最基本的要求,故“要求”中所规定的间距均是最低标准的安全保护范围,在此范围之内原则上不得扰动。
(二)本《配合要求》用于指导我处市政设施养护管理部门,在配合地铁建设中保护好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规定遇有特殊(地质)情况或其它不利因素影响时,必须逐级上报专题解决。
(三)本《配合要求》只是原则要求。执行中还需根据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本《配合要求》不能作为地铁设计依据,只作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在地铁建设中市政配合最基本的保护要求。
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二OO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