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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操作规程(三)

2007-07-25 来源:中国铁路市场网 作者:未知

机械间巡视
    第四十五条 内燃、电力机车对机械间及走廊巡视检查,由副司机负责,在列车出站后、进站前进行。

    第四十六条 巡视检查时机
    1.内燃机车
    (1)始发列车出站后;
    (2)列车运行中一般每30min进行一次;
    (3)发生异音、异状时。
    2.电力机车
    (1)通过分相绝缘器后;
    (2)始发列车出站后;
    (3)发生异音、异状时。
    3.快速旅客列车巡视时机由铁路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巡视检查项目
    1.内燃机车检查项目:柴油机、增压器、牵引发电机、辅助传动装置、空气压缩机、辅助发电机、牵引电动机的通风机等运转是否正常;油水管路有无漏泄;水箱水位和各仪表显示是否正常。
    2.电力机车检查项目:各辅助机组运转是否正常;各部件有无异音、异状;有无放电和电气绝缘烧损的气味;主变压器油温、油位是否正常,各保护继电器和指示灯、指示件有无异状或动作显示。

    蒸汽机车焚火与软水作业
    第四十八条 装有加煤机的机车,必须采用加煤机和人工相结合的联合焚火,经常保持适当厚度的簸箕形火床,使各部通风良好,做到不烧干煤,不冒黑烟,并充分利用给水预热装置,保证汽水供应。

    第四十九条 人工焚火要做到:炉门开度小、投煤迅速、时机得当、位置准确、散布均匀。根据燃烧状态,掌握摇炉时机,施行小、巧摇炉。

    第五十条 列车起动后,当速度达到20km/h时,应使用加煤机焚火,调整好送煤量和喷煤阀,及时清扫分配台,并适时进行人工投煤补缺或补量。

    第五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不得使用加煤机焚火:
    1.单机运行及调车作业时;
    2.站、段停留时;
    3.关汽前的适当距离;
    4.清炉前后。

    第五十二条 执行锅炉水质软化处理制度,正确投药,合理使用消沫剂。
    运行中,应按放水图和放水率有计划地均衡放水。放水时,不得向锅炉内注水,并注意水表水位以及线路旁的设备和人身安全。

    调车作业
    第五十三条 调车机车乘务员要熟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及有关规定,熟记站内线路(包括专用线)、信号以及各种标志等站场情况。
    采用无线电平面灯显调车指挥系统进行调车时,应使监控装置处于调车状态,根据信号显示和语言提示的要求进行作业。
    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时,对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的内容和注意事项必须清楚。作业前,应使监控装置处于调车状态;作业中严格执行《技规》调车工作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在车站交接班时,接班乘务员应认真对机车走行部、基础制动装置、牵引装置、制动机性能进行重点检查;检查调整制动缸活塞行程或闸瓦与轮箍踏面的缓解间隙。蒸汽机车乘务员还应检查易熔塞、注水器。
    作业间歇时应对其它部件进行检查。停留较长时间后再次作业前,应对单阀机能进行试验。

    第五十五条 调车作业中,认真了望,确认信号,正确执行信号显示的要求和呼唤应答制度,没有信号不准动车,信号中断或不清立即停车。
    连挂车辆时,严格按“十、五、三”车距离和信号要求控制速度,接近被连挂车辆时,速度不得超过5km/h。
    转场作业,按《站细》规定连结制动软管后,动车前应进行制动机简略试验。
    单机连挂车辆时,应注意确认车辆的停留位置。

    第五十六条 当调车指挥人显示溜放信号时,司机应“强迫加速”满足作业要求;显示减速或停车信号时,应迅速解除机车牵引力,立即制动。

    第五十七条 认真执行驼峰调车作业的规定,连挂车列后试拉时,注意不得越过信号机或警冲标。推峰时要严格按信号的要求控制速度。

    第五十八条 电力机车调车时,应开启通风机;机车距接触网终端标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防止进入无电区。

    机车行车安全装备
    第五十九条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自动停车装置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机车出段前,必须确认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列尾装置司机控制盒以及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信号的作用及状态良好,设备检测合格证签发符合规定。出段必须开机,按规定正确操作使用,严禁擅自关机。
    不得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进行与行车无关的通话,并应遵守保密的规定。

    第六十条 列车在中间站加挂补机、更换机车或运行途中机车发生临时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请求救援后,司机应在停车后并列车管减压的情况下,同时按压列尾装置司机控制盒的黑、绿色按键,解除列尾装置主机记忆的本机车的号码;救援机车连挂车列后,按本规程第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重新输入本机车的号码。

第六章 终点站与退勤

    第六十一条 终点站作业
    1.到达终点站后,不得缓解列车制动。若地面无列车制动机试验设备或该设备临时发生故障时,司机应根据检车员的要求,试验列车制动机。
    2.机车不能及时入段时,将机车移动至脱轨器外方、信号机前或警冲标内方停车,副司机应及时检测轴温。蒸汽机车应正确接取水样。
    3.机车到达站、段分界点处应停车,签认入段时分,了解段内走行经路。
    4.确认入段信号、股道号码信号、道岔开通信号、道岔标志,厉行呼唤应答,鸣笛动车入段。

    入段作业
    第六十二条 入段走行、蒸汽机车清灰、放水的有关注意事项,应执行本规程出段时的要求。
    电力机车进整备线,在隔离开关前停车,确认隔离开关在闭合位置后再动车。

    第六十三条 在转盘及整备线停留时,机车必须制动。上、下转盘时,确认开通位置,严守速度规定。转盘转动时,司机不得离座,不得换端及做其他工作。并须做到:
    1.内燃机车主手柄置于“0”位,换向手柄置于中立位,机车控制开关置于断开位。
    2.电力机车断开主断路器,降下受电弓,牵引手柄置于“0”位。
    3.蒸汽机车汽门关闭加栓,手把置于中央,开放汽缸排水阀,关闭汽缸预热阀。

    第六十四条 入段机车检查和整备
    机务段应根据使用机型、乘务方式和段内技术作业时间,制定机车检查、给油、清扫等工作范围和标准。
    1.检查机车时,发现故障处所及时处理或报修。
    2.两班不能直接交接时,交班司机应将机车运用状态、检修情况等作出记录,告知接班司机;做好防溜(蒸汽机车汽门加锁),与外勤值班人员办理交接。
    3.轮乘制司机应向机车检查组的接车人员详细介绍机车运用状态、运行日志记录等情况,与有关人员办理燃油、耗电、工具备品以及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交接。

    中途站换班
    第六十五条 出勤时,按本规程第三至五条的规定执行。出勤后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班。

    第六十六条 中间站换班应实行对口交接。
    1.司机交接燃料、耗电、机车运用状态等。
    2.副司机检查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办理工具备品等交接。
    3.接班后,内燃机车按本规程附表四,电力机车按本规程附表五的规定分别检查机车。

    外段(折返段)作业
    第六十七条 外段(折返段)交接班
    1.内燃、电力机车交班机班应按本规程附表一、二的规定,对机车下部进行检查、补油。处理机车运行中发现的不良处所,填写运行日志和交接班记录本。按规定完成机车清扫工作。
    2.内燃、电力机车的接班司机应按本规程附表一、二的规定,对机车上部进行检查。副司机对机车下部进行复检。
    3.制动机、内燃机车的电气动作试验、电力机车的高、低压试验按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4.蒸汽机车应按本规程附表三接车的规定执行,做好机车清扫工作。
    5.其他未尽事宜,按机务本段、外段(折返段)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退勤前,司机应复核司机报单填记是否正确,对本次列车的早、晚点情况进行分析并作出记录。
    第六十九条 退勤时,向机车调度员汇报本次列车安全及运行情况,对监控装置检索分析的问题及超劳、运缓等情况做出说明,交回列车时刻表、司机报单和司机手册后,办理退勤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程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前发铁机〔1988〕100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时,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铁路局按本规程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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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间巡视
    第四十五条 内燃、电力机车对机械间及走廊巡视检查,由副司机负责,在列车出站后、进站前进行。

    第四十六条 巡视检查时机
    1.内燃机车
    (1)始发列车出站后;
    (2)列车运行中一般每30min进行一次;
    (3)发生异音、异状时。
    2.电力机车
    (1)通过分相绝缘器后;
    (2)始发列车出站后;
    (3)发生异音、异状时。
    3.快速旅客列车巡视时机由铁路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巡视检查项目
    1.内燃机车检查项目:柴油机、增压器、牵引发电机、辅助传动装置、空气压缩机、辅助发电机、牵引电动机的通风机等运转是否正常;油水管路有无漏泄;水箱水位和各仪表显示是否正常。
    2.电力机车检查项目:各辅助机组运转是否正常;各部件有无异音、异状;有无放电和电气绝缘烧损的气味;主变压器油温、油位是否正常,各保护继电器和指示灯、指示件有无异状或动作显示。

    蒸汽机车焚火与软水作业
    第四十八条 装有加煤机的机车,必须采用加煤机和人工相结合的联合焚火,经常保持适当厚度的簸箕形火床,使各部通风良好,做到不烧干煤,不冒黑烟,并充分利用给水预热装置,保证汽水供应。

    第四十九条 人工焚火要做到:炉门开度小、投煤迅速、时机得当、位置准确、散布均匀。根据燃烧状态,掌握摇炉时机,施行小、巧摇炉。

    第五十条 列车起动后,当速度达到20km/h时,应使用加煤机焚火,调整好送煤量和喷煤阀,及时清扫分配台,并适时进行人工投煤补缺或补量。

    第五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不得使用加煤机焚火:
    1.单机运行及调车作业时;
    2.站、段停留时;
    3.关汽前的适当距离;
    4.清炉前后。

    第五十二条 执行锅炉水质软化处理制度,正确投药,合理使用消沫剂。
    运行中,应按放水图和放水率有计划地均衡放水。放水时,不得向锅炉内注水,并注意水表水位以及线路旁的设备和人身安全。

    调车作业
    第五十三条 调车机车乘务员要熟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及有关规定,熟记站内线路(包括专用线)、信号以及各种标志等站场情况。
    采用无线电平面灯显调车指挥系统进行调车时,应使监控装置处于调车状态,根据信号显示和语言提示的要求进行作业。
    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时,对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的内容和注意事项必须清楚。作业前,应使监控装置处于调车状态;作业中严格执行《技规》调车工作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在车站交接班时,接班乘务员应认真对机车走行部、基础制动装置、牵引装置、制动机性能进行重点检查;检查调整制动缸活塞行程或闸瓦与轮箍踏面的缓解间隙。蒸汽机车乘务员还应检查易熔塞、注水器。
    作业间歇时应对其它部件进行检查。停留较长时间后再次作业前,应对单阀机能进行试验。

    第五十五条 调车作业中,认真了望,确认信号,正确执行信号显示的要求和呼唤应答制度,没有信号不准动车,信号中断或不清立即停车。
    连挂车辆时,严格按“十、五、三”车距离和信号要求控制速度,接近被连挂车辆时,速度不得超过5km/h。
    转场作业,按《站细》规定连结制动软管后,动车前应进行制动机简略试验。
    单机连挂车辆时,应注意确认车辆的停留位置。

    第五十六条 当调车指挥人显示溜放信号时,司机应“强迫加速”满足作业要求;显示减速或停车信号时,应迅速解除机车牵引力,立即制动。

    第五十七条 认真执行驼峰调车作业的规定,连挂车列后试拉时,注意不得越过信号机或警冲标。推峰时要严格按信号的要求控制速度。

    第五十八条 电力机车调车时,应开启通风机;机车距接触网终端标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防止进入无电区。

    机车行车安全装备
    第五十九条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自动停车装置是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机车出段前,必须确认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列尾装置司机控制盒以及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信号的作用及状态良好,设备检测合格证签发符合规定。出段必须开机,按规定正确操作使用,严禁擅自关机。
    不得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进行与行车无关的通话,并应遵守保密的规定。

    第六十条 列车在中间站加挂补机、更换机车或运行途中机车发生临时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请求救援后,司机应在停车后并列车管减压的情况下,同时按压列尾装置司机控制盒的黑、绿色按键,解除列尾装置主机记忆的本机车的号码;救援机车连挂车列后,按本规程第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重新输入本机车的号码。

第六章 终点站与退勤

    第六十一条 终点站作业
    1.到达终点站后,不得缓解列车制动。若地面无列车制动机试验设备或该设备临时发生故障时,司机应根据检车员的要求,试验列车制动机。
    2.机车不能及时入段时,将机车移动至脱轨器外方、信号机前或警冲标内方停车,副司机应及时检测轴温。蒸汽机车应正确接取水样。
    3.机车到达站、段分界点处应停车,签认入段时分,了解段内走行经路。
    4.确认入段信号、股道号码信号、道岔开通信号、道岔标志,厉行呼唤应答,鸣笛动车入段。

    入段作业
    第六十二条 入段走行、蒸汽机车清灰、放水的有关注意事项,应执行本规程出段时的要求。
    电力机车进整备线,在隔离开关前停车,确认隔离开关在闭合位置后再动车。

    第六十三条 在转盘及整备线停留时,机车必须制动。上、下转盘时,确认开通位置,严守速度规定。转盘转动时,司机不得离座,不得换端及做其他工作。并须做到:
    1.内燃机车主手柄置于“0”位,换向手柄置于中立位,机车控制开关置于断开位。
    2.电力机车断开主断路器,降下受电弓,牵引手柄置于“0”位。
    3.蒸汽机车汽门关闭加栓,手把置于中央,开放汽缸排水阀,关闭汽缸预热阀。

    第六十四条 入段机车检查和整备
    机务段应根据使用机型、乘务方式和段内技术作业时间,制定机车检查、给油、清扫等工作范围和标准。
    1.检查机车时,发现故障处所及时处理或报修。
    2.两班不能直接交接时,交班司机应将机车运用状态、检修情况等作出记录,告知接班司机;做好防溜(蒸汽机车汽门加锁),与外勤值班人员办理交接。
    3.轮乘制司机应向机车检查组的接车人员详细介绍机车运用状态、运行日志记录等情况,与有关人员办理燃油、耗电、工具备品以及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的交接。

    中途站换班
    第六十五条 出勤时,按本规程第三至五条的规定执行。出勤后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班。

    第六十六条 中间站换班应实行对口交接。
    1.司机交接燃料、耗电、机车运用状态等。
    2.副司机检查机车行车安全装备,办理工具备品等交接。
    3.接班后,内燃机车按本规程附表四,电力机车按本规程附表五的规定分别检查机车。

    外段(折返段)作业
    第六十七条 外段(折返段)交接班
    1.内燃、电力机车交班机班应按本规程附表一、二的规定,对机车下部进行检查、补油。处理机车运行中发现的不良处所,填写运行日志和交接班记录本。按规定完成机车清扫工作。
    2.内燃、电力机车的接班司机应按本规程附表一、二的规定,对机车上部进行检查。副司机对机车下部进行复检。
    3.制动机、内燃机车的电气动作试验、电力机车的高、低压试验按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4.蒸汽机车应按本规程附表三接车的规定执行,做好机车清扫工作。
    5.其他未尽事宜,按机务本段、外段(折返段)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退勤前,司机应复核司机报单填记是否正确,对本次列车的早、晚点情况进行分析并作出记录。
    第六十九条 退勤时,向机车调度员汇报本次列车安全及运行情况,对监控装置检索分析的问题及超劳、运缓等情况做出说明,交回列车时刻表、司机报单和司机手册后,办理退勤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程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前发铁机〔1988〕100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时,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铁路局按本规程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