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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操作规程(二)

2007-07-25 来源:中国铁路市场网 作者:未知

第二十一条 电力机车运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列车速度,选择适当的手柄位置。牵引电动机电压、电流不得超过额定值。
    2.解除机车牵引力时,牵引手柄要在接近“0”位前稍作停留再退回“0”位。
    3.使用磁场削弱时,要在牵引电机端电压接近或达到额定值,电流还有相当余量时,逐级进行。
    4.通过分相绝缘器时严禁升起前后两受电弓,一般不应在牵引电动机带负荷断情况下开主断路器。按“断”、“合”电标,断开、闭合主断路器(装有自动过分相装置除外)。货物列车若通过分相绝缘器前,列车速度低于20km/h时,允许快速退回牵引手柄或低负荷断开主断路器。
    5.遇接触网故障,降、升受电弓标或临时降、升弓手信号时,及时降下或升起受电弓。
    6.接触网临时停电时,要迅速断开主断路器、降下受电弓就地停车。
    7.当发现接触网异常,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员和列车调度员。

    第二十二条 蒸汽机车在开、关汽前,适当开放送风器。
    1.开汽时,应先小开汽门,使汽室阀体迅速与阀座密贴。
    2.关汽时,先将汽门关闭二分之一左右,再关闭汽门的同时,根据当时列车的速度,将手把较汽门稍后推至运行方向的极端或放置60%~65%处后,将手把提到5%~10%的位置。
    3.惰力运行改为给汽运行时,手把原位置不动,先迅速小开汽门,使汽阀体密贴阀座,将手把放到需要的位置后,逐渐加大汽门开度。
    4.汽门、手把的调整,应考虑焚火作业、机车状态、运行情况等,科学经济地发挥蒸汽效能。

    第二十三条 装有ET-6、EL-14型制动机的机车,应在列车起动前,以及每运行1~3个区间和施行制动前,使用自阀瞬间缓解;单阀缓解每个区间不得少于一次(JZ-7型制动机应确认制动缸压力表压力)。装有DK-1型制动机的机车,每运行2~3个区间,应使用检查按钮,检查列车管贯通状态。
    货物列车开车后、进站前,应使用列尾装置对列车管的压力变化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施行常用制动时,应考虑列车速度、线路情况、牵引辆数和吨数、车辆种类以及闸瓦压力等条件,准确掌握制动时机和减压量,保持列车均匀减速。进入停车线停车时,应做到一次停妥。牵引列车时,不应使用单阀制动停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1.初次减压量,不得少于50kPa。
    2.追加减压一般不应超过两次;一次追加减压量,不得超过初次减压量。
    3.累计减压量,不应超过最大有效减压量。
    4.单阀缓解量,每次不得超过30kPa。
    5.减压时,自阀排风未止不应追加、停车或缓解列车制动。
    6.牵引货物列车运行中,自阀减压排风未止,不得缓解机车制动;自阀减压后至缓解、停车前,机车制动缸压力,不得少于50kPa。
    7.禁止在制动保压后,将自阀手柄由中立位推向缓解、运转、保持位后,又移回中立位(牵引采用阶段缓解装置的列车除外)。
    8.货物列车速度在15km/h以下时,不应缓解列车制动。长大下坡道区段因受制动周期等因素限制,最低缓解速度不应低于10km/h。重载货物列车速度在30km/h以下不应缓解列车制动。
    9.少量减压停车后,应追加减压至100kPa。
    10.站停超过20min时,开车前后应进行列车制动机简略试验。

    第二十五条 施行紧急制动时,迅速将自阀手柄推向紧急制动位,并解除机车牵引力。车未停稳,严禁移动单、自阀手柄。无自动撒砂装置或自动撒砂装置失效时,停车前应适当撒砂。

    第二十六条 列车运行中,发现列车管压力表表针急剧下降、摆动,以及空气压缩机长时间泵风不止,或列尾装置发出列车管压力不正常报警时,应迅速停止向列车管充风,解除机车牵引力,及时采取停车措施;若确认列车折角塞门被关闭后,应按压列尾装置司机控制盒红色按键,采用列尾装置主机排风制动措施,停车前适当撒砂。停车后,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开车前,司机确认列车管通风状态良好后,方可重新起动。

    第二十七条 装有动力制动装置的机车运行中调速时,应首先使用动力制动,当动力制动不能控制列车速度时,及时配合使用空气制动。并应做到:
    1.内燃机车在提、回动力制动手柄时,要逐位进行,至“1”位时应稍作停留。
    电力机车给定制动励磁电流时,电流的升、降要做到平稳。
    2.制动电流不得超过额定值。
    3.当动力制动与空气制动配合使用时,应将机车制动缸压力及时缓解为0(设有自动控制装置的机车除外)。
    4.需要缓解时,应先缓解空气制动,再解除动力制动。
    5.多机牵引使用动力制动时,前部机车使用后,再通知后部机车依次使用;需要解除动力制动时,根据前部机车的通知,后部机车先解除,前部机车后解除。

    第二十八条 中间站停留时,不准停止柴油机、劈相机及空气压缩机的工作,并保持机车制动。
    1.进站停车时,应注意车站接车人员的移动手信号。
    2.货物列车应保压停车,直至发车前或接到车站准备开车的通知后,方能缓解列车制动。
    3.夜间等会列车时,应将机车头灯灯光减弱或熄灭。
    4.中间站停车,有条件时应对机车主要部件进行检查;及时打开空气系统的总风缸、远心集尘器、油水分离器的排水阀排水。
    5.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机车。
    6.开车前,应使用列尾装置司机控制盒,检查确认尾部列车管压力。

    第二十九条 内燃、电力机车在附挂运行中,换向器的方向应与列车运行方向相同,主接触器在断开位。严禁进行电气动作试验。

    第三十条 机车各安全保护装置和监督、计量器具不得盲目切(拆)除及任意调整其动作参数。内燃、电力机车各保护电器(油压、水温、接地、过流、柴油机超速、超压等保护装置)动作后,在未判明原因前,严禁盲目强迫启动柴油机及切除各保护装置。机车保护装置切除后,应密切注视机车各仪表的显示,加强机械间的巡视,防止因处理不当而扩大或加重机车的故障损失。

    第三十一条 运行中,应随时注意机车各仪表的显示。发现机车故障处所和非正常情况,要迅速判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将故障现象及处理情况填记“机车运行日志”或“交接班记录本”。
    牵引双管供风的客运列车时,运行中应注意确认列车总风管压力表的显示情况,当列车总风管压力低于550kPa时,应及时通知车辆乘务员,按其要求运行或维持到前方车站停车处理。

第三十二条 遇天气不良时,应加强了望和鸣笛,并及时与车站联系。其具体行车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运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1.不得超越机车限界进行作业,电气化区段严禁攀登机车、车辆顶部。
    2.电力机车乘务员需要登机车顶部处理故障时,应断开主断路器,降下受电弓,按牵引供电调度的命令办妥停电手续,验电接地后方准作业。
    3.蒸汽机车、外走廊式的内燃机车运行中不得在走板或走廊上作业。
    4.严格遵守防火的有关规定,严禁向机车外部抛撒火种,机械间严禁吸烟。
    5.机车或车站无路签(牌)授受器装置时,必须停车接递临时行车凭证及命令(铁路局采取其它措施除外)。
    6.运行中因机车故障或其他原因被迫停车后,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向就近车站或后续列车报告列车的停车位置及原因,要求后续列车注意运行;如需请求救援时,要向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前后部准确的停车位置,并按规定设置防护(自闭区段仅对列车前部设防护)。
    7.救援单机进入救援区间后,如在自动闭塞区间正方向运行,要严格按分区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要求行车;如反方向进入救援区间时,应按压监控装置的调车键,严格控制运行速度。

    多机牵引与补机推进
    第三十四条 多机牵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车重联后连接状态的检查:第一位机车与第二位机车之间,由第一位机车乘务员负责;第二位机车与第三位机车之间,由第二位机车乘务员负责,其后依次类推。机车与车辆之间,由连挂车辆的机车乘务员负责。
    2.机车操纵应由行进方向的前部机车负责。重联机车必须服从前部机车的指挥,并认真执行《技规》规定的鸣笛及回示制度。
    3.设有重联装置的机车,该装置作用必须良好,重联时应接通重联线。其它各有关装置及制动机手柄的位置按附表六执行。
    4.电力机车重联运行中,前部机车应按规定鸣示降、升弓信号,后部机车必须按前部机车的指示,立即降下或升起受电弓(降、升弓信号按《技规》途中降弓、起动注意信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列车使用中间或后部机车推进时,前、后机车必须有良好的通话设备,其具体联系及推进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操纵
    第三十六条 牵引旅客列车在确保安全正点的同时,应做到运行平稳、停车准确。
    1.起车时,要全列车起动后再加速。
    2.进站停车时按机车停车位置标停车,做到一次稳、准停妥。
    3.采用缓解停车时,停稳后再施行列车制动,待开车时再缓解。

    第三十七条 列车运行中施行制动调速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内、电动车组除外):
    1.机车呈牵引状态,柴油机转速控制在550r/min或牵引电流控制在1000A左右;电力机车的牵引电流控制在200A以下。
    2.自阀减压前,装有JZ-7型空气制动机的机车施行单阀缓解;装有DK-1型空气制动机的机车将空气制动阀置于缓解位,使列车制动时机车呈缓解状态。
    3.制动时,追加减压量累计不应超过初次减压量。
    4.停车制动,自阀减压时,在列车产生制动作用并稳定降速(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5s以上)后,再解除机车牵引力。

    第三十八条 列车在起伏坡道区段或较小的下坡道运行时,应采用低手柄位或低转速的牵引,尽量避免惰力运行。

    第三十九条 列车在长大下坡道运行中,应采用动力制动为主,空气制动为辅的操纵方法,做到:
    1.列车全部进入下坡道后,立即将动力制动手柄提至“1”位(制动电流控制在100A以下),待列车继续增速的同时,再逐步增加制动电流。
    2.当动力制动不能满足控制列车运行速度的要求时,采用空气制动调整列车运行速度。
    3.缓解列车制动时,应在缓解空气制动后,再逐步解除动力制动。

    各种坡道上的操纵 
    第四十条 在较平坦的线路上,列车起动后应强迫加速,达到运行时分所需速度时,适当调整机车牵引力,保证列车以均衡速度运行。

    第四十一条 在起伏坡道上,应充分利用线路纵断面的有利地形,提早加速,以较高的速度通过坡顶。

    第四十二条 在长大上坡道上,应采用“先闯后爬,闯爬结合”的操纵方法,坡前应提早增大机车牵引力,储足动能;爬坡时应施行预防性撒砂,防止空转,并注意牵引电流不得超过持续电流。
    蒸汽机车坡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保持锅炉定压及水表安全水位,严禁“白水表”行车。转入下坡道时,待列车大部或全部越过坡顶后,徐徐关闭汽门,防止锅水大量前涌。爬坡中,当速度低于30km/h时,应使用粘着重量增加器。

    隧道地区操纵及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 在隧道地区牵引运行时,接近隧道前,提早增大机车牵引力,提高列车速度。
    蒸汽机车在长度为1000m以上的隧道内运行,其速度不得低于30km/h。进入隧道前应关好门窗,整理好火床,准备充足的汽、水,隧道内运行时应尽量不冒黑烟。惰行进入隧道前,应加大送风器的开度。

    严寒地区操纵及注意事项
    第四十四条 在防寒过冬期间,段内接班后,除认真执行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注意检查机车有无冻结处所,各暖汽阀是否按规定开放,各防寒罩是否齐全。
    1.内燃机车关好门窗,调整好百叶窗及防寒被的开度,非操纵端的热风机应适时使用。打开预热锅炉循环水系统各止阀,以防各水管路及预热锅炉冻结。
    2.内燃机车在运用中,因柴油机故障停机后,无法再启动时,必须及时放尽柴油机、冷却单节、热交换器和各管路内的冷却水。
    3.蒸汽机车要注意各暖汽止阀的开度,并交替使用注水器。加煤机、发电机、给水预热装置不用时,各第一蒸汽止阀不应关闭,其它有关蒸汽止阀也应适当调整开度。
    4.机车检查、保养以及操作的具体注意事项,由铁路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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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电力机车运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列车速度,选择适当的手柄位置。牵引电动机电压、电流不得超过额定值。
    2.解除机车牵引力时,牵引手柄要在接近“0”位前稍作停留再退回“0”位。
    3.使用磁场削弱时,要在牵引电机端电压接近或达到额定值,电流还有相当余量时,逐级进行。
    4.通过分相绝缘器时严禁升起前后两受电弓,一般不应在牵引电动机带负荷断情况下开主断路器。按“断”、“合”电标,断开、闭合主断路器(装有自动过分相装置除外)。货物列车若通过分相绝缘器前,列车速度低于20km/h时,允许快速退回牵引手柄或低负荷断开主断路器。
    5.遇接触网故障,降、升受电弓标或临时降、升弓手信号时,及时降下或升起受电弓。
    6.接触网临时停电时,要迅速断开主断路器、降下受电弓就地停车。
    7.当发现接触网异常,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员和列车调度员。

    第二十二条 蒸汽机车在开、关汽前,适当开放送风器。
    1.开汽时,应先小开汽门,使汽室阀体迅速与阀座密贴。
    2.关汽时,先将汽门关闭二分之一左右,再关闭汽门的同时,根据当时列车的速度,将手把较汽门稍后推至运行方向的极端或放置60%~65%处后,将手把提到5%~10%的位置。
    3.惰力运行改为给汽运行时,手把原位置不动,先迅速小开汽门,使汽阀体密贴阀座,将手把放到需要的位置后,逐渐加大汽门开度。
    4.汽门、手把的调整,应考虑焚火作业、机车状态、运行情况等,科学经济地发挥蒸汽效能。

    第二十三条 装有ET-6、EL-14型制动机的机车,应在列车起动前,以及每运行1~3个区间和施行制动前,使用自阀瞬间缓解;单阀缓解每个区间不得少于一次(JZ-7型制动机应确认制动缸压力表压力)。装有DK-1型制动机的机车,每运行2~3个区间,应使用检查按钮,检查列车管贯通状态。
    货物列车开车后、进站前,应使用列尾装置对列车管的压力变化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施行常用制动时,应考虑列车速度、线路情况、牵引辆数和吨数、车辆种类以及闸瓦压力等条件,准确掌握制动时机和减压量,保持列车均匀减速。进入停车线停车时,应做到一次停妥。牵引列车时,不应使用单阀制动停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1.初次减压量,不得少于50kPa。
    2.追加减压一般不应超过两次;一次追加减压量,不得超过初次减压量。
    3.累计减压量,不应超过最大有效减压量。
    4.单阀缓解量,每次不得超过30kPa。
    5.减压时,自阀排风未止不应追加、停车或缓解列车制动。
    6.牵引货物列车运行中,自阀减压排风未止,不得缓解机车制动;自阀减压后至缓解、停车前,机车制动缸压力,不得少于50kPa。
    7.禁止在制动保压后,将自阀手柄由中立位推向缓解、运转、保持位后,又移回中立位(牵引采用阶段缓解装置的列车除外)。
    8.货物列车速度在15km/h以下时,不应缓解列车制动。长大下坡道区段因受制动周期等因素限制,最低缓解速度不应低于10km/h。重载货物列车速度在30km/h以下不应缓解列车制动。
    9.少量减压停车后,应追加减压至100kPa。
    10.站停超过20min时,开车前后应进行列车制动机简略试验。

    第二十五条 施行紧急制动时,迅速将自阀手柄推向紧急制动位,并解除机车牵引力。车未停稳,严禁移动单、自阀手柄。无自动撒砂装置或自动撒砂装置失效时,停车前应适当撒砂。

    第二十六条 列车运行中,发现列车管压力表表针急剧下降、摆动,以及空气压缩机长时间泵风不止,或列尾装置发出列车管压力不正常报警时,应迅速停止向列车管充风,解除机车牵引力,及时采取停车措施;若确认列车折角塞门被关闭后,应按压列尾装置司机控制盒红色按键,采用列尾装置主机排风制动措施,停车前适当撒砂。停车后,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开车前,司机确认列车管通风状态良好后,方可重新起动。

    第二十七条 装有动力制动装置的机车运行中调速时,应首先使用动力制动,当动力制动不能控制列车速度时,及时配合使用空气制动。并应做到:
    1.内燃机车在提、回动力制动手柄时,要逐位进行,至“1”位时应稍作停留。
    电力机车给定制动励磁电流时,电流的升、降要做到平稳。
    2.制动电流不得超过额定值。
    3.当动力制动与空气制动配合使用时,应将机车制动缸压力及时缓解为0(设有自动控制装置的机车除外)。
    4.需要缓解时,应先缓解空气制动,再解除动力制动。
    5.多机牵引使用动力制动时,前部机车使用后,再通知后部机车依次使用;需要解除动力制动时,根据前部机车的通知,后部机车先解除,前部机车后解除。

    第二十八条 中间站停留时,不准停止柴油机、劈相机及空气压缩机的工作,并保持机车制动。
    1.进站停车时,应注意车站接车人员的移动手信号。
    2.货物列车应保压停车,直至发车前或接到车站准备开车的通知后,方能缓解列车制动。
    3.夜间等会列车时,应将机车头灯灯光减弱或熄灭。
    4.中间站停车,有条件时应对机车主要部件进行检查;及时打开空气系统的总风缸、远心集尘器、油水分离器的排水阀排水。
    5.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机车。
    6.开车前,应使用列尾装置司机控制盒,检查确认尾部列车管压力。

    第二十九条 内燃、电力机车在附挂运行中,换向器的方向应与列车运行方向相同,主接触器在断开位。严禁进行电气动作试验。

    第三十条 机车各安全保护装置和监督、计量器具不得盲目切(拆)除及任意调整其动作参数。内燃、电力机车各保护电器(油压、水温、接地、过流、柴油机超速、超压等保护装置)动作后,在未判明原因前,严禁盲目强迫启动柴油机及切除各保护装置。机车保护装置切除后,应密切注视机车各仪表的显示,加强机械间的巡视,防止因处理不当而扩大或加重机车的故障损失。

    第三十一条 运行中,应随时注意机车各仪表的显示。发现机车故障处所和非正常情况,要迅速判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将故障现象及处理情况填记“机车运行日志”或“交接班记录本”。
    牵引双管供风的客运列车时,运行中应注意确认列车总风管压力表的显示情况,当列车总风管压力低于550kPa时,应及时通知车辆乘务员,按其要求运行或维持到前方车站停车处理。

第三十二条 遇天气不良时,应加强了望和鸣笛,并及时与车站联系。其具体行车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运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1.不得超越机车限界进行作业,电气化区段严禁攀登机车、车辆顶部。
    2.电力机车乘务员需要登机车顶部处理故障时,应断开主断路器,降下受电弓,按牵引供电调度的命令办妥停电手续,验电接地后方准作业。
    3.蒸汽机车、外走廊式的内燃机车运行中不得在走板或走廊上作业。
    4.严格遵守防火的有关规定,严禁向机车外部抛撒火种,机械间严禁吸烟。
    5.机车或车站无路签(牌)授受器装置时,必须停车接递临时行车凭证及命令(铁路局采取其它措施除外)。
    6.运行中因机车故障或其他原因被迫停车后,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向就近车站或后续列车报告列车的停车位置及原因,要求后续列车注意运行;如需请求救援时,要向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前后部准确的停车位置,并按规定设置防护(自闭区段仅对列车前部设防护)。
    7.救援单机进入救援区间后,如在自动闭塞区间正方向运行,要严格按分区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要求行车;如反方向进入救援区间时,应按压监控装置的调车键,严格控制运行速度。

    多机牵引与补机推进
    第三十四条 多机牵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车重联后连接状态的检查:第一位机车与第二位机车之间,由第一位机车乘务员负责;第二位机车与第三位机车之间,由第二位机车乘务员负责,其后依次类推。机车与车辆之间,由连挂车辆的机车乘务员负责。
    2.机车操纵应由行进方向的前部机车负责。重联机车必须服从前部机车的指挥,并认真执行《技规》规定的鸣笛及回示制度。
    3.设有重联装置的机车,该装置作用必须良好,重联时应接通重联线。其它各有关装置及制动机手柄的位置按附表六执行。
    4.电力机车重联运行中,前部机车应按规定鸣示降、升弓信号,后部机车必须按前部机车的指示,立即降下或升起受电弓(降、升弓信号按《技规》途中降弓、起动注意信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列车使用中间或后部机车推进时,前、后机车必须有良好的通话设备,其具体联系及推进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操纵
    第三十六条 牵引旅客列车在确保安全正点的同时,应做到运行平稳、停车准确。
    1.起车时,要全列车起动后再加速。
    2.进站停车时按机车停车位置标停车,做到一次稳、准停妥。
    3.采用缓解停车时,停稳后再施行列车制动,待开车时再缓解。

    第三十七条 列车运行中施行制动调速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内、电动车组除外):
    1.机车呈牵引状态,柴油机转速控制在550r/min或牵引电流控制在1000A左右;电力机车的牵引电流控制在200A以下。
    2.自阀减压前,装有JZ-7型空气制动机的机车施行单阀缓解;装有DK-1型空气制动机的机车将空气制动阀置于缓解位,使列车制动时机车呈缓解状态。
    3.制动时,追加减压量累计不应超过初次减压量。
    4.停车制动,自阀减压时,在列车产生制动作用并稳定降速(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5s以上)后,再解除机车牵引力。

    第三十八条 列车在起伏坡道区段或较小的下坡道运行时,应采用低手柄位或低转速的牵引,尽量避免惰力运行。

    第三十九条 列车在长大下坡道运行中,应采用动力制动为主,空气制动为辅的操纵方法,做到:
    1.列车全部进入下坡道后,立即将动力制动手柄提至“1”位(制动电流控制在100A以下),待列车继续增速的同时,再逐步增加制动电流。
    2.当动力制动不能满足控制列车运行速度的要求时,采用空气制动调整列车运行速度。
    3.缓解列车制动时,应在缓解空气制动后,再逐步解除动力制动。

    各种坡道上的操纵 
    第四十条 在较平坦的线路上,列车起动后应强迫加速,达到运行时分所需速度时,适当调整机车牵引力,保证列车以均衡速度运行。

    第四十一条 在起伏坡道上,应充分利用线路纵断面的有利地形,提早加速,以较高的速度通过坡顶。

    第四十二条 在长大上坡道上,应采用“先闯后爬,闯爬结合”的操纵方法,坡前应提早增大机车牵引力,储足动能;爬坡时应施行预防性撒砂,防止空转,并注意牵引电流不得超过持续电流。
    蒸汽机车坡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保持锅炉定压及水表安全水位,严禁“白水表”行车。转入下坡道时,待列车大部或全部越过坡顶后,徐徐关闭汽门,防止锅水大量前涌。爬坡中,当速度低于30km/h时,应使用粘着重量增加器。

    隧道地区操纵及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 在隧道地区牵引运行时,接近隧道前,提早增大机车牵引力,提高列车速度。
    蒸汽机车在长度为1000m以上的隧道内运行,其速度不得低于30km/h。进入隧道前应关好门窗,整理好火床,准备充足的汽、水,隧道内运行时应尽量不冒黑烟。惰行进入隧道前,应加大送风器的开度。

    严寒地区操纵及注意事项
    第四十四条 在防寒过冬期间,段内接班后,除认真执行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注意检查机车有无冻结处所,各暖汽阀是否按规定开放,各防寒罩是否齐全。
    1.内燃机车关好门窗,调整好百叶窗及防寒被的开度,非操纵端的热风机应适时使用。打开预热锅炉循环水系统各止阀,以防各水管路及预热锅炉冻结。
    2.内燃机车在运用中,因柴油机故障停机后,无法再启动时,必须及时放尽柴油机、冷却单节、热交换器和各管路内的冷却水。
    3.蒸汽机车要注意各暖汽止阀的开度,并交替使用注水器。加煤机、发电机、给水预热装置不用时,各第一蒸汽止阀不应关闭,其它有关蒸汽止阀也应适当调整开度。
    4.机车检查、保养以及操作的具体注意事项,由铁路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