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28年铁路事故处理规定废止 新例9月起施行
2007-07-23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黄庆畅新公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附则中明确:“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铁道部负责人就新《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说,1979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对妥善处理铁路交通事故,维护铁路交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处理铁路交通事故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暂行规定确立的事故调查体制已经发生了变化;二是,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不适应铁路事业的发展;三是,暂行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不利于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调查事故责任;四是,暂行规定确定的赔偿原则和标准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
这些情况说明,迫切需要对暂行规定作出全面的修改。
新《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