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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试行)

2007-04-13 来源: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网 作者:李楠
本文摘要:一、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乘客进入城市轨道交通付费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城
 一、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乘客进入城市轨道交通付费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二号线(较场口——新山村)公共客运系统。
    本规则所称付费区,是指车站站厅层检票闸机(或检票口)以内的区域。
  三、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按秩序候车,主动让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并为其让座。
  四、衣冠不整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健康成人陪同的醉酒者、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五、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和有刺激性气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以及宠物等易造成车站、列车污损的物品进站、乘车。
  六、每位乘客可免费随身携带的物品重量、长度、体积分别不得超过10公斤、1.6米、0.15立方米。 乘客携带重量10——20公斤或长度1.6——2米或体积0.15——0.2立方米的物品时,须加购同程车票一张。 超过上述规定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七、乘客须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物品;
  (二)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物品或进行其他营销活动;
  (三)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外涂抹、刻划、张贴;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躺卧或者踩踏座席;
  (五)在车站或列车内聚众演讲、高声喧哗、卖艺、乞讨;
  (六)在车站出入口或付费区内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八、城市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
  九、一名成年人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乘车,带领超过一名儿童的,应按超过的人数购票。
  十、残疾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十一、乘客在付费区内遗失车票,应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补购始发站至乘客到达站区间单程车票。
  十二、人为损坏车票,造成车票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
  (一)使用过期车票的;
  (二)使用伪造车票的;
  (三)使用涂改车票的;
  (四)利用其他手段作弊乘车的。
  十四、乘客越站乘车的,应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按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可
加收五倍以下最高单程票款。
  十五、乘客上下车时,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时,停止上下车。
  十六、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十七、本规则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则自二OO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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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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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乘客进入城市轨道交通付费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二号线(较场口——新山村)公共客运系统。
    本规则所称付费区,是指车站站厅层检票闸机(或检票口)以内的区域。
  三、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按秩序候车,主动让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并为其让座。

  四、衣冠不整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健康成人陪同的醉酒者、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五、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和有刺激性气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以及宠物等易造成车站、列车污损的物品进站、乘车。
  六、每位乘客可免费随身携带的物品重量、长度、体积分别不得超过10公斤、1.6米、0.15立方米。 乘客携带重量10——20公斤或长度1.6——2米或体积0.15——0.2立方米的物品时,须加购同程车票一张。 超过上述规定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七、乘客须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物品;
  (二)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物品或进行其他营销活动;
  (三)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外涂抹、刻划、张贴;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躺卧或者踩踏座席;
  (五)在车站或列车内聚众演讲、高声喧哗、卖艺、乞讨;
  (六)在车站出入口或付费区内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八、城市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
  九、一名成年人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乘车,带领超过一名儿童的,应按超过的人数购票。
  十、残疾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十一、乘客在付费区内遗失车票,应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补购始发站至乘客到达站区间单程车票。
  十二、人为损坏车票,造成车票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
  (一)使用过期车票的;
  (二)使用伪造车票的;
  (三)使用涂改车票的;
  (四)利用其他手段作弊乘车的。
  十四、乘客越站乘车的,应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按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并可
加收五倍以下最高单程票款。
  十五、乘客上下车时,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时,停止上下车。
  十六、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十七、本规则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则自二OO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