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首次立法 火车票政府定价
2007-04-13 来源:河北青年报 作者:赵蕾河北首次为铁路立法
陈永久介绍,目前规范河北省铁路行业的《河北省地方铁路管理规定》制定于1993年,时至今日已不符合河北省铁路建设与发展形势,不适应铁路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内容上,该《规定》不仅计划经济体制色彩浓厚,不符合铁路目前的管理体制、投资方式、运营模式等,而且有空白点。
“将《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河北省铁路运输市场和铁路建设市场培育规范的市场主体是很有必要的。”
票价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铁路运输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铁路管理机构规定。铁路运输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可在省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限价内浮动。
在对这一条款进行说明时,陈永久说:“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铁路运输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此外,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地方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规定。”
铁路建设应保护文物古迹
《条例(草案)》规定,铁路建设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因铁路建设影响公路、管道、港航、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运输企业应缴管理费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缴纳铁路运输管理费。”《条例(草案)》规定,铁路运输管理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核定。铁路运输管理费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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