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抑郁症跳入地铁轨道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获支持
2008-08-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鸿光 浏览次数:享有单位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郎飘,因患有抑郁症跳入地铁轨道,朝地铁列车跑去遭剧烈撞击死亡。郎飘家人以其生前享有单位投保团体人身保险,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4.88万元向法院起诉。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郎飘单位与平安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有效,但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自杀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畴,法院一审判决对郎飘家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8月14日,郎飘单位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为属下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年定期寿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郎飘身为公司员工,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之一。按照《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因被保险人自杀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按照《平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9906)》的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被保险人自杀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2008年1月17日15时30分左右,郎飘在地铁二号线张江高科技站违章进入轨道,被迎面急驶的地铁列车撞击死亡。同年3月上旬,郎飘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绝后遂于同年4月初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4.88 万元。还提供了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出具的死亡事件勘查、检验意见,记载郎飘死亡发生在地铁二号线张江高科技站,排除他杀和其他致郎飘坠入道床的因素,系郎飘违章进入轨道造成的死亡事件。该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在《关于2008年1月17日地铁二号线张江高科技站非正常死亡事件勘查、检验意见》中,记载郎飘生前“患有忧郁症,曾于2007年12月25日在单位内开启一氧化碳有毒气体阀门,欲图自杀,事发前仍定期去医院接受高压氧舱治疗。”“事件经过:2008年1月17日15时30分左右,地铁二分公司列车驾驶员吴某驾驶车号211次列车从龙阳路站驶向上行张江高科技站,当车辆将靠近车站约25米至30米左右距离时,发现左侧下行线站台上有人跳进道床向车头方向跑来,……后经查死者即为郎飘。”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郎飘死亡不属意外,故不同意郎飘家人的诉讼请求。还向法院提供了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郎飘的病历,记载郎飘2004年患忧郁症、2008年1月5日病历记载,郎飘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想法。郎飘家人则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份证据反诘认为,郎飘如想自杀就不会积极去治疗,他患有忧郁症和自杀没有关联性。
针对郎飘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是否是自杀一节?法院认定地铁行驶的轨道是高度危险的区域,而郎飘是主动进入地铁轨道,并无其他致其坠入地铁轨道的情况,法院认为郎飘有明显的自杀意图;郎飘家人认为其系出于其它目的而进入地铁轨道,法院认为一个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不可能冒如此巨大的风险,据此确认郎飘进入地铁轨道的行为系自杀。(本案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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