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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期待司法改制终结“铁路司法主场”

2009-07-29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未知
本文摘要: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披露,7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铁道部在京联合召开铁路公安民警向公务员过渡工作会议,对铁路公安民警过渡为公务员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意味着,“年年说,年年

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披露,7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铁道部在京联合召开铁路公安民警向公务员过渡工作会议,对铁路公安民警过渡为公务员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意味着,“年年说,年年不见动静”的铁路公安转制工作,终于有所动作了。据悉,这次转制不仅涉及铁路公安,铁路检察院、法院也都被纳入了转制范畴。我曾将现行铁路司法体制视为铁路企业的“主场优势”,在近年来我们耳熟能详、涉及铁路方面的一些有影响的诉讼中,铁路部门都轻松运用“主场优势”完败对手。举凡“铁路餐车发票之讼”、“铁路车票包含强制保险费之讼”、“火车晚点索赔之讼”、“铁路坐票、站票同价不同质之讼”等等,绝大多数都以作为原告的旅客败诉而告终。

    在铁路自家的司法系统中,想要告赢铁路部门殊为不易——你有《民法通则》,它有《铁路法》;你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你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它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你要“以人为本”,它要“为企业服务”——铁路法院头上戴着“铁路”的帽子,为铁路服务当是自然而然。在体制上,铁路司法系统的人、财、物均隶属于铁路企业,铁路司法人员既有司法之职,又有铁路员工的之名。要终结司法实践中那些带有明显铁路利益诉求的怪现状,就必须改革现行铁路司法体制。

    作为显而易见的体制弊端,铁路司法早已引起司法高层的高度关注。铁路司法的改制实则早已启动。1987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撤销,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改由各省高级法院监督;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改由各省检察院领导。但改革进入涉及面更广的基层铁路司法机构时,阻力随之而来。近二十多年中,铁路司法系统再无大的变动,所谓“改制”,只停留在“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状态。

    从一些基层铁路司法机关的改革动力来看,越是发达地区的铁路司法系统,越想早日回归普通司法系统;越是贫困地区的铁路司法系统,越是不想回归普通司法系统。背后的原因在于,贫困地区的铁路司法系统如果不转制,还能“吃铁路”,待遇相对于当地司法系统来说要优厚得多;而富裕地区的铁路司法系统,虽有铁路方面的福利优待,但远比不上当地司法系统的正常待遇。比如上海、广州等地的铁路司法机构,在改制的动力方面就远超过贵州、新疆等地的铁路司法机构。

    改革必然意味着利益调整——在利益调整中,总有人得益,有人受损,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为官者担心官职不保、权力大减,为“兵”者担心福利不保、待遇下降。这些心态,均为现实的“司法利益化”的缩影,也更证明了“铁路司法去铁路化”的紧迫。司法权只能专属于国家,而不能让权于企业。没有独立于铁路企业的司法,也就不会有独立于铁路利益的裁决。若改革一味考虑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保持,那么改革将永远不会有成功推行的一天。铁路司法改制的理由在于,“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是“正当程序”理念的基石。只有经铁路司法改制,作为司法怪现状的“铁路司法主场”现象才能终结,铁路企业的种种“霸王”行径才能得以根本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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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期待司法改制终结“铁路司法主场”

东方早报

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披露,7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铁道部在京联合召开铁路公安民警向公务员过渡工作会议,对铁路公安民警过渡为公务员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意味着,“年年说,年年不见动静”的铁路公安转制工作,终于有所动作了。据悉,这次转制不仅涉及铁路公安,铁路检察院、法院也都被纳入了转制范畴。我曾将现行铁路司法体制视为铁路企业的“主场优势”,在近年来我们耳熟能详、涉及铁路方面的一些有影响的诉讼中,铁路部门都轻松运用“主场优势”完败对手。举凡“铁路餐车发票之讼”、“铁路车票包含强制保险费之讼”、“火车晚点索赔之讼”、“铁路坐票、站票同价不同质之讼”等等,绝大多数都以作为原告的旅客败诉而告终。

    在铁路自家的司法系统中,想要告赢铁路部门殊为不易——你有《民法通则》,它有《铁路法》;你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你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它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你要“以人为本”,它要“为企业服务”——铁路法院头上戴着“铁路”的帽子,为铁路服务当是自然而然。在体制上,铁路司法系统的人、财、物均隶属于铁路企业,铁路司法人员既有司法之职,又有铁路员工的之名。要终结司法实践中那些带有明显铁路利益诉求的怪现状,就必须改革现行铁路司法体制。

    作为显而易见的体制弊端,铁路司法早已引起司法高层的高度关注。铁路司法的改制实则早已启动。1987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撤销,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改由各省高级法院监督;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改由各省检察院领导。但改革进入涉及面更广的基层铁路司法机构时,阻力随之而来。近二十多年中,铁路司法系统再无大的变动,所谓“改制”,只停留在“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状态。

    从一些基层铁路司法机关的改革动力来看,越是发达地区的铁路司法系统,越想早日回归普通司法系统;越是贫困地区的铁路司法系统,越是不想回归普通司法系统。背后的原因在于,贫困地区的铁路司法系统如果不转制,还能“吃铁路”,待遇相对于当地司法系统来说要优厚得多;而富裕地区的铁路司法系统,虽有铁路方面的福利优待,但远比不上当地司法系统的正常待遇。比如上海、广州等地的铁路司法机构,在改制的动力方面就远超过贵州、新疆等地的铁路司法机构。

    改革必然意味着利益调整——在利益调整中,总有人得益,有人受损,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为官者担心官职不保、权力大减,为“兵”者担心福利不保、待遇下降。这些心态,均为现实的“司法利益化”的缩影,也更证明了“铁路司法去铁路化”的紧迫。司法权只能专属于国家,而不能让权于企业。没有独立于铁路企业的司法,也就不会有独立于铁路利益的裁决。若改革一味考虑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保持,那么改革将永远不会有成功推行的一天。铁路司法改制的理由在于,“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是“正当程序”理念的基石。只有经铁路司法改制,作为司法怪现状的“铁路司法主场”现象才能终结,铁路企业的种种“霸王”行径才能得以根本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