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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轨道交通发展研究会章程

2009-01-0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世界轨道交通发展研究会(简称:研究会),英文名称:WORLD RAILWAY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 SOCIETY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铁道学会、中国地方铁路协会、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中国香港铁路学会、铁道科学研究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西南交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单位联合支持创办的。

第三条  本研究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不同经济成份的国际性行业组织。

第四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共同利益服务,促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现代化管理,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研究会接受中国铁道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研究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搞好行业管理,促进经济发展。

第八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本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在制订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二)调查了解国内外轨道行业发展动向,技术经济水平,市场销售形势和原材料供应情况,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建议。

(三)代表本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调解决本行业在生产、经营及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技术、管理和信息交流、推广应用活动。开展咨询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或推荐本协会会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会议、展览销售活动,以提高会员单位及其产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六)发展与国外同行及相关行业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七)在产品出口、技术及设备引进、利用外资等方面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参观考察。

(八)根据生产发展和会员单位的需要,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九)沟通会员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

(十)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研究会会员同时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凡长期从事轨道交通行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熟悉本行业业务的领导干部,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并支持研究会工作,在本研究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世界轨道交通发展研究会会员入会登记表》;

(二)经研究会讨论通过;

(三)由研究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依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一般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其他人担任,代表如离职调动,需在一个月内将改派代表书面通知研究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不足任期研究会不权不予退返会费,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在任期内不参加本研究会任何活动及在下一年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会长或副会长审批,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等事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理事会审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是研究会的分支机构,在研究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11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此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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