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世界轨道交通资讯网

北京男子掉下站台被地铁列车撞死 家属获8万补偿金

2012-05-03 来源:北京晨报
本文摘要:2006年,刘锋(化名)在苹果园站候车时,掉下站台,被驶来的地铁列车撞死。六年来,刘锋的父母先是起诉质疑调查结论,两次被法院驳回后,又将...
2006年,刘锋(化名)在苹果园站候车时,掉下站台,被驶来的地铁列车撞死。六年来,刘锋的父母先是起诉质疑调查结论,两次被法院驳回后,又将地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损失。近日,石景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地铁公司赔付刘锋父母经济补偿金8万元。
 
  “挤下”还是“跳下”成争议
 
  2006年10月23日早上6时23分,刘锋在地铁一号线苹果园站候车时,掉下站台,被此时进站的地铁列车轧过。车站值班人员随即切断了轨道的电源,并通知了公安机关和急救中心,经医务人员确认,刘锋已经死亡。
 
  对于刘锋为何突然掉下站台,刘锋的家人认为“事发时正值客流量早高峰,候车人员较多,而苹果园地铁站台狭小,现场也无工作人员疏导人群。因此当地铁进站时,刘锋才被一拥而上的人群挤下了站台”。
 
  但事发一个月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以下简称“公交分局”)做出的《调查结论》中认定“这是一起正常行驶进站的地铁列车将跳下站台的刘锋撞轧致死的事故。”
 
  因为不满意结论中“跳下”的说法,刘锋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份《调查结论》。经过一审和二审,两法院均驳回了刘锋家人要求撤销《调查结论》的诉讼请求。
 
  地铁监控不能录像
 
  在拿到上述两个判决后,近日,刘锋的家人又将地铁公司告上了石景山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84万余元。面对起诉,地铁公司认为公安机关已经将此事故认定为“一起正常行驶进站的地铁列车将跳下站台的刘锋撞轧致死的事件。”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调查事件经过时,曾找到了两名目击证人,一名是17岁的崔某,一名是聋哑人范某。石景山法院开庭时,无法联系上范某,而崔某则表示以自己在公共机关的笔录为准。事发两小时后,崔某告诉民警“在列车进入车站行驶的过程中,有一中年男子突然跳下站台,列车从那人身上轧过去了。”并表示,当时站台上候车人并不多,没有拥挤现象。但第二次询问时,崔某说:“我看到时那男的已经在铁轨上了”。
 
  另外,地铁公司设备部2007年5月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表示,地铁1、2号线车站安装有列车车门监视系统,此系统是用于司机在站台观看列车车门关门情况的辅助设备,没有录像功能。所以,无法提供当时的录像。
 
  无证据表明被挤下
 
  石景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刘锋是因为站内人多且无人员疏导,而“被挤下”站台的。地铁公司在地铁站台候车区域地面上均划有黄色安全线,在候车区域上下行方向轨道侧墙有“禁止跳下”等禁止性标志,已履行相应的义务,事发后也及时进行了救助,因此对刘锋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但法院考虑到刘锋父母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认为地铁公司应酌情给付刘锋父母一定经济补偿金。
 
  最终,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地铁公司给付刘锋父母经济补偿金8万元,同时驳回了刘锋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当事人双方均暂未表示是否上诉。

相关文章

专  题
 
 
 
封面人物
市场周刊
2023-07
出刊日期:2023-07
出刊周期:每月
总481期
出刊日期:(2014 07 08)
出刊周期:每周
 
 
 
 

北京男子掉下站台被地铁列车撞死 家属获8万补偿金

北京晨报

2006年,刘锋(化名)在苹果园站候车时,掉下站台,被驶来的地铁列车撞死。六年来,刘锋的父母先是起诉质疑调查结论,两次被法院驳回后,又将地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损失。近日,石景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地铁公司赔付刘锋父母经济补偿金8万元。
 
  “挤下”还是“跳下”成争议
 
  2006年10月23日早上6时23分,刘锋在地铁一号线苹果园站候车时,掉下站台,被此时进站的地铁列车轧过。车站值班人员随即切断了轨道的电源,并通知了公安机关和急救中心,经医务人员确认,刘锋已经死亡。
 
  对于刘锋为何突然掉下站台,刘锋的家人认为“事发时正值客流量早高峰,候车人员较多,而苹果园地铁站台狭小,现场也无工作人员疏导人群。因此当地铁进站时,刘锋才被一拥而上的人群挤下了站台”。
 
  但事发一个月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以下简称“公交分局”)做出的《调查结论》中认定“这是一起正常行驶进站的地铁列车将跳下站台的刘锋撞轧致死的事故。”
 
  因为不满意结论中“跳下”的说法,刘锋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份《调查结论》。经过一审和二审,两法院均驳回了刘锋家人要求撤销《调查结论》的诉讼请求。
 
  地铁监控不能录像
 
  在拿到上述两个判决后,近日,刘锋的家人又将地铁公司告上了石景山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84万余元。面对起诉,地铁公司认为公安机关已经将此事故认定为“一起正常行驶进站的地铁列车将跳下站台的刘锋撞轧致死的事件。”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调查事件经过时,曾找到了两名目击证人,一名是17岁的崔某,一名是聋哑人范某。石景山法院开庭时,无法联系上范某,而崔某则表示以自己在公共机关的笔录为准。事发两小时后,崔某告诉民警“在列车进入车站行驶的过程中,有一中年男子突然跳下站台,列车从那人身上轧过去了。”并表示,当时站台上候车人并不多,没有拥挤现象。但第二次询问时,崔某说:“我看到时那男的已经在铁轨上了”。
 
  另外,地铁公司设备部2007年5月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表示,地铁1、2号线车站安装有列车车门监视系统,此系统是用于司机在站台观看列车车门关门情况的辅助设备,没有录像功能。所以,无法提供当时的录像。
 
  无证据表明被挤下
 
  石景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刘锋是因为站内人多且无人员疏导,而“被挤下”站台的。地铁公司在地铁站台候车区域地面上均划有黄色安全线,在候车区域上下行方向轨道侧墙有“禁止跳下”等禁止性标志,已履行相应的义务,事发后也及时进行了救助,因此对刘锋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但法院考虑到刘锋父母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认为地铁公司应酌情给付刘锋父母一定经济补偿金。
 
  最终,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地铁公司给付刘锋父母经济补偿金8万元,同时驳回了刘锋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当事人双方均暂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