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政职能转变应纳入社会监督体系
2013-05-16 来源:5月15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有关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规定明确,取消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评标结果审批等15项职责,同时还强调了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六项主要职责。此外,规定还表明,国家铁路局内设机构将设7个,行政编制为130名。
毫无疑问,仔细研读此番国家铁路局正式推出的“三定方案”(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我们会发现,其不仅符合今年3月份实施铁路政企分开改革的方向性要求,更与5月13日李克强总理强调行政职能转变应“简政放权,创新管理”的精神暗相契合。
“放权到位”是此番国家铁路局“三定方案”的第一大特征,规定明确,取消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评标结果审批等15项职责,而这些恰恰是铁路政企分开改革的焦点所在,更是此前原铁道部之所以贪腐丑闻不断的根源所在。因为政企合一的铁路管理模式,必然会导致对其权力运用的监管缺失。而此番明确取消上述具有市场化属性的职责,很明显是国家铁路局向行政职能转变真实迈开的一大步。
“管控到位”是国家铁路局“三定方案”的第二大特征。规定同时对铁路安全生产、完善监管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等六项主要职责进行了强调。这些尽管亦是此前原铁道部的职责,但是,此番对其进一步强调,不仅是对我国近年来铁路安全事故频发的反省,更是新成立的国家铁路局聚集其职能本位的显现。
“冗员裁减到位”是国家铁路局“三定方案”的第三大特征。规定表明,国家铁路局将设7个内设机构、行政编制为130名,而此前原铁道部的内设机构为11个、行政编制为903名。两相对比,此番国家铁路局裁减冗员的动作,幅度很大,内设机构减少36%,行政编制数量减少高达86%。此外,国家铁路局副局长人数与此前原铁道部的副部长人数相比,亦减少1人。
自今年3月份启动铁路政企改革之后,时至今日仅短短2个月,国家铁路局即迅速推出“三定方案”,其行动可谓雷厉风行,而其所发出的明确的行政职能转变信号,其措施则更堪称霹雳手段。
但是,在赞赏之余,我们仍应持续关注国家铁路局“三定方案”的落实,切不可让上述方案成为纸上谈兵式的行政职能改革,更需谨防国家铁路局此番所取消的职责,会不会原封不动地转移至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成立的铁路总公司。
这并非杞人忧天。因为此番国家铁路局所取消的职责,均带有明显的市场化属性,而成立铁路总公司的初衷正是为了将原铁道部的市场化职能独立出来,如此将国家铁路局所取消的职责全部转移至铁路总公司,似乎是顺理成章之事,而此番国家铁路局所取消的诸如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等审批,亦本应成为铁路总公司的职责之一。但是,细析之下就会发现,国家铁路局此番所取消的15项职责,或许可以部分转移至铁路总公司,但切不可以全部转移。
比如,此番国家铁路局所取消的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等,是否应引入(或培育)第三方机构,将这些职责转变为第三方机构可以参与的市场化运作的职责?因为这些是极具专业性的技术认定,且具有极大的市场利益瓜葛。再如,对铁路物资采购评标结果的审批,是否应上交到作为铁路总公司出资人的财政部,而不是转移至铁路总公司任其“自购自批”?至于铁路物资采购的整个程序,则更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回顾我国自2000年即已启动的铁路改革,其间可谓一波三折、殊为不易。而在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已没有回头路之当下,我们期望此番国家铁路局推出的“三定方案”,不仅能将“放权到位”和“管控到位”协同推进,以此切实推动铁路系统行政职能转变,还需谨防“所放之权”原封不动地转移至铁路总公司,而应将“所放之权”和“应管之职”均纳入到整个社会监督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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