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铁建设资金流转实行专款专用
2013-07-16 来源:半岛都市报
本文摘要:记者15日获悉,青岛市政府日前下发《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规定,地铁资金流转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记者15日获悉,青岛市政府日前下发《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规定,地铁资金流转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另外,征地拆迁、管线迁改和绿化迁移任务所需资金,经地铁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确认后,按照合同约定由地铁集团直接拨付。据悉,《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办法》中所称地铁资金,是指按照规定合法取得的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和地铁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地铁建设基金;地铁沿线两侧及站点周边500米内土地出让收益与相关物业开发收益等政府资源性收益资金;沿线区、市按照规定上缴的地铁资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安排的地铁资金;国家、省安排下达的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各项资金;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以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方式取得的地铁资金;其他用于地铁项目建设的资金。
市政府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地铁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地铁资金,分年度确定投资计划,相关部门按照确定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地铁资金流转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必须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审批。
市财政设立地铁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各种渠道取得的地铁资金。地铁集团设立地铁项目资本金专户,核算市财政地铁资金专户拨入的地铁项目资本金。地铁项目资本金专项用于地铁项目建设。
地铁集团按照地铁项目贷款协议约定,设立地铁项目贷款专户,核算取得的地铁项目贷款及还本付息资金。
地铁集团以企业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方式取得的地铁资金,根据发行时确定的用途,分别纳入地铁集团的资本金专户或贷款专户管理。地铁项目贷款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地铁项目建设及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2010年3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青岛市地铁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字[201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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