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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

2015-03-01 来源:南宁新闻网
本文摘要: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安全,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南宁市政府近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的通告》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安全,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市政府近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的通告》,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
 
  《通告》共十二条,主要包括通告适用范围、管理机构职责、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通告》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通告》还进一步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高架、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段、停车场、变电站、控制中心和人防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以及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运营系统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二是界定保护范围。《通告》详细界定保护范围为:规划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自轨道外边线外侧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范围为规划控制区。在以下范围设置为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1.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内;2.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三是落实保护职责。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安监、城管、环保、林园、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保护区内作业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督,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规划、建设、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是规范许可程序。规划控制区内的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土地、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工程建设规模较大的,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制定施工保护方案,并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经确认施工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不会造成影响后方可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钻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取土、采石、挖砂;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实施疏浚河道或者下锚停靠等活动;
 
  (六)需要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施工作业;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活动。
 
  五是从严追究责任。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未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意见,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责。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未获得行政许可或者未制定施工保护方案并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意见,在保护区内擅自实施施工作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好施工监管工作;造成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保护区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施工作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我市投资规模最大、建设周期最长、涉及面最广的综合性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它的顺利建成运营将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方便群众出行。目前轨道交通1、2号线处于土建施工阶段,3号线也即将全面建设,随着轨道交通沿线保护区内高强度物业开发、市政工程建设等项目的日益增多,势必会对轨道交通建设带来较大影响。《通告》的出台,将有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施工行为,有效保障轨道交通工程的顺利推进和安全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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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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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安全,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市政府近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的通告》,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
 
  《通告》共十二条,主要包括通告适用范围、管理机构职责、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通告》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通告》还进一步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高架、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段、停车场、变电站、控制中心和人防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以及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运营系统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二是界定保护范围。《通告》详细界定保护范围为:规划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自轨道外边线外侧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范围为规划控制区。在以下范围设置为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1.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内;2.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三是落实保护职责。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安监、城管、环保、林园、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保护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保护区内作业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督,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规划、建设、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是规范许可程序。规划控制区内的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土地、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工程建设规模较大的,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制定施工保护方案,并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意见,经确认施工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不会造成影响后方可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钻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取土、采石、挖砂;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实施疏浚河道或者下锚停靠等活动;
 
  (六)需要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施工作业;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活动。
 
  五是从严追究责任。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未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意见,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责。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未获得行政许可或者未制定施工保护方案并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意见,在保护区内擅自实施施工作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好施工监管工作;造成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保护区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施工作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我市投资规模最大、建设周期最长、涉及面最广的综合性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它的顺利建成运营将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方便群众出行。目前轨道交通1、2号线处于土建施工阶段,3号线也即将全面建设,随着轨道交通沿线保护区内高强度物业开发、市政工程建设等项目的日益增多,势必会对轨道交通建设带来较大影响。《通告》的出台,将有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施工行为,有效保障轨道交通工程的顺利推进和安全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