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15年2月起施行
2015-01-04 来源:每日新报
本文摘要:日前,《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相对于2006年老版的《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新版《规定》明确了16种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的行为
日前,《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相对于2006年老版的《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新版《规定》明确了16种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同时将“增加了安全检查工作的规定”写入政府规章。明确提出所有进入轨道交通乘车区域的人员均应配合进行安检,不得携带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站。
乘坐轨道交通需安检写入政府规章
新版《规定》中明确,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轨道交通乘车区域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对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的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应当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择安全检查服务企业承担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招聘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最高处500元以下罚款
针对乘坐轻轨、地铁人员冒用他人票证乘车和套票等行为,新版《规定》中确定了法律责任——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使用伪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而违反新规所述16种禁止行为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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