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章出台
2015-06-08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鞠頔
6月4日,《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其中明确禁止在地铁内乞讨、卖艺、发传单等行为,《办法》自本月10日起施行。
武汉市轨道办负责人介绍,2012年通过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是一部轨道交通管理的综合性法规,对运营安全虽有涉及,但没有细化。而此次《办法》出台则是我市首次针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制定专门规章,对运营安全管理进行细化和补充,使安全隐患排查、事故防范和处理有章可循。
相比此前的《条例》,《办法》中最大变化是,明确规定:禁止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进行乞讨、卖艺、拾荒、募捐、传教或者发放宣传品,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的,由运营单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此前《条例》只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在车站、列车内滞留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告知救助站,并配合救助站做好救助工作”。
乞讨人员经劝阻不离开车厢,但又交不上罚款怎么办?市轨道公安分局方面表示,如经劝阻仍不撤离,公安机关根据“影响地铁安全运行秩序”,对其行政拘留。
《办法》规定,乘客在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还应当禁止以下行为:禁止携带氢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小型折叠自行车除外)、运货平板车等;禁止在自动扶梯上推拉、嬉戏打闹、逆行、身体倚靠、探出扶手栏杆,堵塞扶梯、闸机等通道;禁止人为损害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视频监控摄像头等设施、设备。对违反以上规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的,由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同样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乘客如在进站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也有了经济保障。《办法》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运营区域人员的伤亡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伤亡是其自身健康原因和故意造成的除外。地铁运营公司方面表示,乘客所买车票票价中,已包含人身意外保险,买票进站后发生意外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据悉,目前武汉市已有3条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运营,日均客运量约97.24万人次。根据规划,到2017年,我市将建成7条轨道交通线路,日输送乘客260万人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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