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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的通知

2016-10-10 来源:发改委网站
本文摘要:城市轨道交通是构建安全、高效、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基础。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以下简称城轨装备)认证是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准入方式,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城轨装备产业健康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6]2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城市轨道交通是构建安全、高效、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基础。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以下简称城轨装备)认证是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准入方式,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城轨装备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快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认证〔2015〕76号)相关要求,现就开展城轨装备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城轨装备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城轨装备产业市场秩序、提升城轨装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共同组织推动城轨装备认证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对城轨装备认证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中城协)组建城轨装备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城轨装备产品认证目录和认证规则,协调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三、按照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相结合的原则,对车辆、信号系统等重点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逐步推进自愿性产品认证,力争到2020年实现城轨装备重点产品认证全覆盖;对直接关系运营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城轨装备,依法开展强制性认证。
 
  四、城轨装备认证检测机构须具有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相关资质,具备与从事城轨装备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认证检验检测等技术能力,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认证工作。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认证结果的公信力。
 
  五、城轨装备制造企业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认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以及城轨装备自主化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升产品一致性管理水平。
 
  六、城轨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城轨装备制造企业等要重视认证结果的采信,积极将认证结果应用于供应商质量信用评价、招投标采购、装备制造和工程建设监督、验收等环节。
 
  七、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为开展城轨装备认证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营造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鼓励采购和应用单位优先使用城轨装备认证产品。
 
  八、各省区市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城轨装备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认证工作规范有序。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认证行为,追究有关认证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完善认证机构、人员退出机制。
 
  九、中城协要切实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协会成员单位积极参与认证工作,促进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加强与城轨装备相关方的沟通交流,建立城轨装备产品认证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共同推动认证结果的采信。加强对获证产品生产、使用情况的跟踪和评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认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认监委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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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6]2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城市轨道交通是构建安全、高效、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基础。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以下简称城轨装备)认证是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准入方式,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城轨装备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快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认证〔2015〕76号)相关要求,现就开展城轨装备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城轨装备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城轨装备产业市场秩序、提升城轨装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共同组织推动城轨装备认证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对城轨装备认证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中城协)组建城轨装备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城轨装备产品认证目录和认证规则,协调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三、按照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相结合的原则,对车辆、信号系统等重点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逐步推进自愿性产品认证,力争到2020年实现城轨装备重点产品认证全覆盖;对直接关系运营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城轨装备,依法开展强制性认证。
 
  四、城轨装备认证检测机构须具有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相关资质,具备与从事城轨装备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认证检验检测等技术能力,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认证工作。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认证结果的公信力。
 
  五、城轨装备制造企业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认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以及城轨装备自主化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升产品一致性管理水平。
 
  六、城轨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城轨装备制造企业等要重视认证结果的采信,积极将认证结果应用于供应商质量信用评价、招投标采购、装备制造和工程建设监督、验收等环节。
 
  七、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为开展城轨装备认证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营造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鼓励采购和应用单位优先使用城轨装备认证产品。
 
  八、各省区市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城轨装备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认证工作规范有序。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认证行为,追究有关认证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完善认证机构、人员退出机制。
 
  九、中城协要切实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协会成员单位积极参与认证工作,促进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加强与城轨装备相关方的沟通交流,建立城轨装备产品认证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共同推动认证结果的采信。加强对获证产品生产、使用情况的跟踪和评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认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认监委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