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通过 地铁吃东西最高罚200
2017-03-30 来源:华西都市报
一位乘客手里拿着两个包子匆匆跨进车厢,待站稳后,开始大口吃起来,一股浓浓的面香味在车厢里四处弥漫,久久不能消散。这是3月27日早上,成都市民小朱乘坐地铁1号线时遇到的情景,她几度想制止这位乘客,却又提不起勇气。
“地铁车厢里到底允不允许吃东西?”小朱的疑问,现在终于有了答案。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条例》对不少争议已久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地铁车厢里禁吃东西等。
乘车环境如何保证?
车厢内禁止躺卧
违者罚款50元至200元
《条例》将城市轨道交通的范围界定为“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
根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成都市开工建设的轨道交通方式有地铁和有轨电车两类,其中地铁已经投运多年,有轨电车即将投入运营,而轻轨和磁悬浮处于规划论证阶段。基于本地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条例》将城市轨道交通的范围界定为“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
自2016年《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起,有关车厢内能不能吃东西的问题便一直受到争议。此次获得表决通过的《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在车厢内进食”。
记者了解到,地铁内禁食这一规定并不是成都特立独行,而是参考了其他城市的经验。从2014年7月起,南京地铁明文规定车厢内禁止饮食,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地铁内也禁止吃东西。
规范乘客文明出行,营造良好乘车环境的要求还有更多,包括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禁止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禁止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等。
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将受到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哪些东西不能进站乘车?
导盲犬可进站乘车
禁携折叠自行车进站
小型平衡车在关闭电源后,将其调整为助力模式,徒手拉把手,可以作为行李携带坐地铁。
除了进食的争议外,能否携带折叠自行车进站也一直备受关注。此前,成都市民就这一问题专门咨询,了解到在杭州和深圳,折叠自行车装包就可以上地铁。另外,平衡车可以进入地铁么?成都地铁公司对此曾作出回应,称折叠自行车可能对其他乘客和地铁设备造成安全隐患。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的结果也显示,携带折叠自行车虽符合绿色出行、低碳环保的发展理念,但在相对封闭的轨道交通车厢,即便予以折叠仍然存在妨碍通行和致人损害的可能,且随着成都轨道交通建设的发展、“共享单车”等新型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的大力推广,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可通过多种办法解决。
因此,《条例》最终规定“禁止携带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补充说明,将折叠自行车妥善封装、只要符合携带行李的要求,可以进站。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并没有提及平衡车。根据地铁4号线文化宫站和市二医院站安检工作人员的介绍,小型平衡车在关闭电源后,将其调整为助力模式,徒手拉把手,可以作为行李携带坐地铁。但是在站台和车厢,都不能骑行,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平衡车的尺寸和重量也有相应规定。其中重量超过30公斤、长度超过1.6米的平衡车不允许带入。
除此之外,禁止目录里还提到,禁止“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进站乘车。也就是说,导盲犬是允许进站的唯一动物,条件要求是“携带具有导盲犬证、动物健康免疫证明的导盲犬”。
特殊人群乘车有啥优待?
携带婴幼儿有专座
设施应满足老年人需要
《条例》要求“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条例》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这当中就包括“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3月29日下午,市民唐女士带着7个月大的女儿从地铁1号线华西坝站上车后,座无虚席的车厢内,一度没有任何人起身为她让座,“站了几分钟后,一个快要下车的阿姨给我让了座。”这让唐女士感到很沮丧,“过去怀孕时坐车,也很少有人让座,明明贴着老弱病残孕专座的提示,可有的人就是不自觉。”
对此,市民况小斌也有自己的看法,“乘客专座应该更醒目,这样才能提醒乘客。很多乘客根本不知道自己坐在专座上。”
如今,《条例》不仅把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的要求再次明确,并新增“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条例》还新增更多人文关怀的规定,如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通行的需要。”
恶意逃票怎么办?
超程乘车不属逃票
恶意逃票最高罚200元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乘客车票违规责任的界定与处罚。
根据此前的立法听证会结果,《条例》认定超程乘车不属于逃票行为,规定补足超程部分的票款即可。同时,乘客无票乘车的(包括持无效票乘车的)也被划分在逃票之外,认为没有主观恶意性,因此规定这类情况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不设处罚措施。
但是,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因“逃票行为”的主观恶意较大,除了按照前述规定承担补足票款的民事责任外,还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