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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行政监管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2017-03-24 来源:国家铁路局
本文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行政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成效,为铁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服务,现就铁路建设工程行政监管相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国铁工程监〔2017〕19号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行政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成效,为铁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服务,现就铁路建设工程行政监管相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依法依规是工程监管工作的根本。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1号)规定的职责,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严格按照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条款实施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公开是工程监管工作的准则。要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根据设定的检查权重标准,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按照公布的工程监督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检查,根据不同问题性质和程度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将检查情况和处罚结果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3.查实求真原则。查实求真是工程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要维护法律法规尊严,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保证违规事实确凿,性质判定准确。要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的特点,采取现场工程实体与内业资料相结合,从设计文件、施工过程、验收记录、实体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入手,采取检查、检测和查看记录等手段查实问题。

  4.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督促教育参建单位和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组织建设,按照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通过现场责令改正、书面通报、行政约谈、记录不良行为等教育手段,以及公开违法信息、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教育参建单位及人员,惩戒违法行为。

  二、加强教育手段应用,早发现,早处置,抓小防大,防微杜渐。

  对一般性问题采用现场责令改正、下达整改通知、书面通报、行政约谈、记录不良行为等方式,根据检查检测、投诉举报和事故调查等查实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有针对性地实施。

  1.责令改正。对能够立即整改的违章操作、工作失误等造成的轻微问题,采用现场责令改正的方式,填写现场检查记录(附件1)。

  2.下达整改通知。对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问题,采取下达问题整改通知的方式,提出整改要求,明确合理的整改期限,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对查实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公开检查结果等(附件2)。

  3.书面通报。对重复发生、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问题,在现场责令改正并下达问题整改通知的基础上,向责任企业、监管辖区内驻在企业进行书面通报,问题严重时向责任企业的上级管理部门进行通报(附件3)。

  4.行政约谈。对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不按要求整改落实、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问题,在现场责令改正、暂停施工并下达问题整改通知、书面通报的基础上,行政约谈责任企业负责人,责令责任企业限期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附件4)。

  5.记录不良行为。对于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违法情节较重的问题,在现场责令改正、暂停施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面通报、行政约谈的基础上,按规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格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前述五项中涉及触犯行政处罚条款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规范行政处罚实施,对严重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1.准确理解处罚原则。准确理解处罚原则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要正确理解依据法定、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等处罚法定原则的内涵;正确理解行政、民事和刑事等法律责任的区别;正确理解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证据充分的相互关系;正确理解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适用条件等;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实施教育。

  2.正确判断问题性质。正确判断问题性质是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要对查实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正确判断问题属性,依法判定问题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如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责任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合格仍使用或签字”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

  3.切实做好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要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如参建各方的各类技术文件、相关质量证明材料、相关会议纪要和记录、各级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和问题库、问题整改验收资料、违法过程资料、现场调查核实资料等,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客观判定违法主体。确定违法主体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工作。要根据调查取证查明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后果,客观分析判定违法主体,依法确定处罚主体、种类和标准。要依据参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以及证据等,依法确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5.依法规范处罚裁量。依法裁量是实施行政处罚重要内容。处罚条款设置自由裁量权的,必须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公平公正使用。要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合法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做法及规定,工程合同价款暂按违法行为直接涉及或可能影响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款确定。

  6.严格执行处罚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铁路局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国铁安监〔2015〕44号)规定的程序、时限,按照《铁路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式样)及制作使用规范》(国铁安监〔2014〕4号)规定的格式,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国铁工程监〔2017〕18号)规定的内容及时间,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时限、法律文书格式及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等工作。

  构成工程质量严重缺陷的,依法启动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程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相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入领会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理念,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扎实做好铁路工程监管工作。

  2.提升业务水平。要努力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学习专业知识,掌握涉及铁路工程监督的法律法规,提高判断能力和文字水平,切实提升监管能力、水平,使工程监督工作经得起检验。

  3.树立责任意识。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依法履职,勇于担当,公正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加强廉政建设。要认真学习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切实做到公权公用,专权专用,不以权谋私搞交易,从点滴开始,从小事做起,实现工作优质、人员优秀。

  国家铁路局及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投诉举报电话已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

  为便于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国家铁路局公布铁路建设工程行政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10-51897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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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国家铁路局

 国铁工程监〔2017〕19号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行政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成效,为铁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服务,现就铁路建设工程行政监管相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依法依规是工程监管工作的根本。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1号)规定的职责,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严格按照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条款实施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公开是工程监管工作的准则。要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根据设定的检查权重标准,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按照公布的工程监督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检查,根据不同问题性质和程度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将检查情况和处罚结果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3.查实求真原则。查实求真是工程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要维护法律法规尊严,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保证违规事实确凿,性质判定准确。要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的特点,采取现场工程实体与内业资料相结合,从设计文件、施工过程、验收记录、实体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入手,采取检查、检测和查看记录等手段查实问题。

  4.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督促教育参建单位和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组织建设,按照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通过现场责令改正、书面通报、行政约谈、记录不良行为等教育手段,以及公开违法信息、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教育参建单位及人员,惩戒违法行为。

  二、加强教育手段应用,早发现,早处置,抓小防大,防微杜渐。

  对一般性问题采用现场责令改正、下达整改通知、书面通报、行政约谈、记录不良行为等方式,根据检查检测、投诉举报和事故调查等查实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有针对性地实施。

  1.责令改正。对能够立即整改的违章操作、工作失误等造成的轻微问题,采用现场责令改正的方式,填写现场检查记录(附件1)。

  2.下达整改通知。对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问题,采取下达问题整改通知的方式,提出整改要求,明确合理的整改期限,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对查实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公开检查结果等(附件2)。

  3.书面通报。对重复发生、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问题,在现场责令改正并下达问题整改通知的基础上,向责任企业、监管辖区内驻在企业进行书面通报,问题严重时向责任企业的上级管理部门进行通报(附件3)。

  4.行政约谈。对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不按要求整改落实、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问题,在现场责令改正、暂停施工并下达问题整改通知、书面通报的基础上,行政约谈责任企业负责人,责令责任企业限期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附件4)。

  5.记录不良行为。对于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违法情节较重的问题,在现场责令改正、暂停施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面通报、行政约谈的基础上,按规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格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前述五项中涉及触犯行政处罚条款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规范行政处罚实施,对严重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1.准确理解处罚原则。准确理解处罚原则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要正确理解依据法定、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等处罚法定原则的内涵;正确理解行政、民事和刑事等法律责任的区别;正确理解违法事实确凿、违法证据充分的相互关系;正确理解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适用条件等;在实施处罚的同时实施教育。

  2.正确判断问题性质。正确判断问题性质是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要对查实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正确判断问题属性,依法判定问题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如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责任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合格仍使用或签字”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

  3.切实做好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要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如参建各方的各类技术文件、相关质量证明材料、相关会议纪要和记录、各级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和问题库、问题整改验收资料、违法过程资料、现场调查核实资料等,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客观判定违法主体。确定违法主体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工作。要根据调查取证查明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后果,客观分析判定违法主体,依法确定处罚主体、种类和标准。要依据参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以及证据等,依法确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5.依法规范处罚裁量。依法裁量是实施行政处罚重要内容。处罚条款设置自由裁量权的,必须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公平公正使用。要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合法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做法及规定,工程合同价款暂按违法行为直接涉及或可能影响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款确定。

  6.严格执行处罚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铁路局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国铁安监〔2015〕44号)规定的程序、时限,按照《铁路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式样)及制作使用规范》(国铁安监〔2014〕4号)规定的格式,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国铁工程监〔2017〕18号)规定的内容及时间,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时限、法律文书格式及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等工作。

  构成工程质量严重缺陷的,依法启动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程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相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入领会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理念,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扎实做好铁路工程监管工作。

  2.提升业务水平。要努力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学习专业知识,掌握涉及铁路工程监督的法律法规,提高判断能力和文字水平,切实提升监管能力、水平,使工程监督工作经得起检验。

  3.树立责任意识。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依法履职,勇于担当,公正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加强廉政建设。要认真学习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切实做到公权公用,专权专用,不以权谋私搞交易,从点滴开始,从小事做起,实现工作优质、人员优秀。

  国家铁路局及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投诉举报电话已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

  为便于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国家铁路局公布铁路建设工程行政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10-51897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