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雁石镇多举措确保南龙铁路扩能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2017-04-27 来源:台海网(厦门)
南龙(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项目是国家铁路网和福建省"三纵六横九环"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完善区域路网布局,改善闽西北地区交通条件,促进沿线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南龙铁路雁石段全长约11公里,途经厦中村、楼墩村、东南村、雁江村、洋城村、坪洋村、礼邦村、坂尾村,在雁石镇洋城村境内设南龙铁路雁石南站站房。
为保证南龙铁路扩能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早日通车,该镇以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征地拆迁和项目落地服务工作。一是积极面对铁路时间紧、任务重等诸多困难,立足实际,加强领导。及时成立了项目建设指挥部,制定了《南龙铁路雁石段征拆安置工作竞赛方案》,展开了为期60天的征迁大会战。镇党政主要领导亲任总指挥,全体参战干部职工包片分组,一周一评比、一周一协调,在工作发现问题,调整方法。二是在克服没有即有经验可借鉴的不利局面,积极探索,真抓实干。镇党委总结出了“一四五六”工作要领,有效推进了征迁进程。镇干部主动深入到洋城村特大型众产南升楼三个小组负责人当中,让每组推选出三个代表,众人一起划分出众产与私产、众产与私产之间有纠纷的地界以及私产与私产之间有纠纷的地界,然后与9位代表谈众产的征迁,在众产达成征迁协议后,再与产权明晰的私产达成协议。在帮助协调处理好众产与私产、私产与私产之间的纠纷后,召开93户代表大会一次性通过,20天全面完成南升楼征迁任务。三是严肃征迁纪律,严格督促落实征迁政策。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公正、公开、公平。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对被征地农户提出的超出政策规定范围的无理要求一律拒绝。积极配合项目征迁组采取各种办法和措施应对征迁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四是发挥领头雁作用。充分利用村主干、乡贤自身素质高、法律意识强、群众基础好的优势,带头作表率,主动征迁,带头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并做好其亲属朋友的工作,发挥领头雁作用。涉迁户陈镜华是新罗区进修校的教师,项目启动后,他立即表示要在村民中做表率。在征迁动员大会上,他上台发言,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号召村民从大局出发,为雁石的美好明天作贡献。不仅如此,他不但把自己一幢占地265平方米的房子拆除,还主动做其他征迁户的工作,遇到自己与他人的些许纠纷时,主动退让。在他的感召下,他周边的七八户亲戚、邻居也纷纷签订了征迁协议。五是认真妥善调解问题。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积极主动参与调查研究,认真协调解决。对存在的社会矛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督促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疏理,积极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式,妥善解决问题,避免因征用土地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通过行之有效的工作,雁石镇解决克服了开局困难,铁路“破村而过”,城乡政策衔接难等诸多矛盾问题,顺利实现南龙项目(雁石段)的有序推进,至2016年10月,全线目项目主线红线范围内土地征用任务已全部完成,征用红线外临时用地420多亩;全段主线涉及5个群众性宗族众产(其中含1个占地近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近100年历史的陈氏祖房),6家企业,1个村级组织阵地(洋城村党支部、村委会用房)和233户群众私有房屋已全部签订协议并组织拆除交付施工单位,有效保障了南龙项目(雁石段)的顺利推进。
目前,该项目仅遗留雁石镇楼墩村林辉明一户房屋未征迁。林辉明,雁石镇楼墩村人,共有家庭成员8人,其建设的591.36平方米自住房位于省道203线旁,南龙项目西华山隧道进口处用地红线内,是南龙铁路扩能项目东南特大桥控制性工程用地。自2015年3月项目征迁启动后,镇、村干部和征迁工作人员在雁石镇政府和其家中先后组织多次正式协商,并数十次动员该户社会关系陪同雁石镇主要领导、包户领导和工作人员与其对接。根据征迁方案及计算标准,该户应征房屋曾协商至198万元,林辉明户也预选了安置房房源。但在后续协商时提出在拆迁补偿总额不得低于250万元,因该诉求远远超出征收方案规定范围和计算标准,在法定征收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征收期限届满后,拆迁公司依法向有权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后林辉明委托律师多次向法院起诉经有权部门认定,新罗区人民政府所做出的产权认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多次拒收协商会议通知,不参加新罗区政府组织的相关协商会议,累诉拖延时间长达一年有余。
2016年7月15日,新罗区人民政府依法下达了林辉明户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龙新政征补决[2016]8号)。为确实保障被征收群众利益,在征收期限届满后至今,市、区铁路建设协调办、新罗区政府领导、雁石镇党委、政府领导多次前往林辉明家中做工作,但林辉明均以“没时间”、“依法诉讼”等理由回避。特别是依法做出的产权认定意见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送达该户后,该户完全拒绝见面,并声称已全权委托律师。林辉明代理律师则公开提出,对省、市、区关于该项目的批文、征收方案、被征收房屋认定结论、计价表、计算总价单等均“不予认可”,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依据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提出的协商价格“不能认同”,对新罗区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征收价(114.167万元)“不协商、不妥协、不谈判”,并私下表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要达到征收价4倍基础上(即456万元)方可进行协商,如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就要诉讼到底”。
2017年3月27日,新罗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先予执行林辉明户房屋征收决定书,三明中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派员实地勘察林辉明户现场情况,并慎重审理后于4月19日做出(2017)闽04行政初9-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准予先予执行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于2016后7月15日作出的龙新政征补决[2016]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2017年4月10日,龙津公证处也向该户下达房屋补偿款资金公证提存通知,但林辉明至今未领取此笔款项。
为确保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到依法执行,新罗区人民法院和新罗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和裁判法院委托,于2017年4月日和4月日分别依法向林辉明及其代理律师送达了行政裁定书,履行《催告书》,并向全社会进行了公告。据悉,该案为龙岩市项目征迁开展以来第一例先予执行的案件,这一案件的顺利执行将有力地规范全市征迁工作秩序,在全社会营造起“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