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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地铁严查16类禁止行为活动

2018-05-16 来源:中安在线
本文摘要:为保障合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运营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乘车氛围,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场所乘客行为和商业活动的通告》,明确禁止16类行为、活动,违者将面临50~30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为保障合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运营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乘车氛围,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场所乘客行为和商业活动的通告》,明确禁止16类行为、活动,违者将面临50~30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14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场所禁止行为、活动的监督管理,5月15日、18日、22日,三部门将联合开展轨道交通综合执法检查行动,旨在通过集中整治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劝导、处罚、宣传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轨道交通出行氛围。


  根据轨道交通综合执法检查行动计划表安排,分别定于5月15日在轨道交通1号线合肥火车站、朱岗站;5月18日在轨道交通1号线合肥南站、紫庐站;5月22日在轨道交通2号线大东门站、三里庵站进行综合执法检查行动。(记者檀美玲)

  附:《关于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场所乘客行为和商业活动的通告》禁止的16类行为、活动:


  一、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


  二、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


  三、揽客拉客、乞讨、演艺、散发宣传品;


  四、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八、散布虚假消息;


  九、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十二、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


  十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桥梁、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五、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


  十六、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违反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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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地铁严查16类禁止行为活动

中安在线


  为保障合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运营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乘车氛围,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场所乘客行为和商业活动的通告》,明确禁止16类行为、活动,违者将面临50~30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14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场所禁止行为、活动的监督管理,5月15日、18日、22日,三部门将联合开展轨道交通综合执法检查行动,旨在通过集中整治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劝导、处罚、宣传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轨道交通出行氛围。


  根据轨道交通综合执法检查行动计划表安排,分别定于5月15日在轨道交通1号线合肥火车站、朱岗站;5月18日在轨道交通1号线合肥南站、紫庐站;5月22日在轨道交通2号线大东门站、三里庵站进行综合执法检查行动。(记者檀美玲)

  附:《关于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场所乘客行为和商业活动的通告》禁止的16类行为、活动:


  一、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


  二、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


  三、揽客拉客、乞讨、演艺、散发宣传品;


  四、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八、散布虚假消息;


  九、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十二、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


  十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桥梁、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五、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


  十六、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违反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