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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新措

2018-10-30 来源:世界轨道交通资讯网
本文摘要: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协调衔接、集约高效,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协调衔接、集约高效,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着力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建设节奏与支撑能力相适应,实现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除有轨电车外均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履行报批程序。地铁主要服务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15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15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150万人以上。拟建地铁、轻轨线路初期客运强度分别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0.4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分别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次以上、1万人次以上。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城市要认真评估自身经济、人口、客流需求等情况,严格落实申报条件。
 
  《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城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合理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线路,加强对居民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客流密集区域的覆盖,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土地预留和控制,防止其他建设对城市轨道交通走廊空间的侵占。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财力等情况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分期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至6年。
 
  根据《实施意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含有轨电车)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核准),未列入建设规划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严禁以市政配套工程、有轨电车、工程试验线、旅游线等名义违规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城市政府要建立透明规范的资本金及运营维护资金投入长效机制,确保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外,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严禁以各类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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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协调衔接、集约高效,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着力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建设节奏与支撑能力相适应,实现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除有轨电车外均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履行报批程序。地铁主要服务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15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15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150万人以上。拟建地铁、轻轨线路初期客运强度分别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0.4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分别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次以上、1万人次以上。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城市要认真评估自身经济、人口、客流需求等情况,严格落实申报条件。
 
  《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城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合理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线路,加强对居民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客流密集区域的覆盖,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沿线土地预留和控制,防止其他建设对城市轨道交通走廊空间的侵占。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财力等情况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分期建设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至6年。
 
  根据《实施意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含有轨电车)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核准),未列入建设规划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严禁以市政配套工程、有轨电车、工程试验线、旅游线等名义违规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城市政府要建立透明规范的资本金及运营维护资金投入长效机制,确保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外,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严禁以各类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