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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8-11-16 来源:大众日报
本文摘要:11月14日,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发布由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起草送审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
 
  11月14日,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发布由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起草送审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
 
  济南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正全面推进,一期三条市域快线建设全面提速,二期建设规划项目加快报批,全域轨道交通线网研究工作深入开展,其中轨道交通R1号线计划于2019年元旦通车。
 
  记者看到,该《办法》共8章57条,主要包括总则、运营基础要求、运营服务(行车服务、客运服务、信息服务、票务管理、投诉处理、服务评价制度等)、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应急和事故处置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该《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运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项目工程验收。验收合格,且满足试运行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组织不载客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乘客无乘车凭证、持无效乘车凭证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一年内有3次以上前述行为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该《办法》规定,轨道交通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制定和调整机制,制定票价方案和调整方案。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现政策性亏损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性亏损评估,市财政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财政补贴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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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大众日报

 
  11月14日,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发布由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起草送审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
 
  济南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正全面推进,一期三条市域快线建设全面提速,二期建设规划项目加快报批,全域轨道交通线网研究工作深入开展,其中轨道交通R1号线计划于2019年元旦通车。
 
  记者看到,该《办法》共8章57条,主要包括总则、运营基础要求、运营服务(行车服务、客运服务、信息服务、票务管理、投诉处理、服务评价制度等)、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应急和事故处置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该《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运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项目工程验收。验收合格,且满足试运行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组织不载客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乘客无乘车凭证、持无效乘车凭证的,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一年内有3次以上前述行为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该《办法》规定,轨道交通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制定和调整机制,制定票价方案和调整方案。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现政策性亏损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性亏损评估,市财政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财政补贴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