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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印发四项管理办法 更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

2019-08-13 来源:中国轨道网
本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24个省份的35个城市开通运营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为171条,运营里程达5295公里,2018年客运量约212 8亿人次。随着开通运营的城市数量不断增多、新增运营里程迅速增加及线网规模持续扩大,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压力日益加大。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24个省份的35个城市开通运营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为171条,运营里程达5295公里,2018年客运量约212.8亿人次。随着开通运营的城市数量不断增多、新增运营里程迅速增加及线网规模持续扩大,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压力日益加大。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此次印发的4项管理办法,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和部此前出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将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规范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进一步规范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升安全运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运营安全风险
 
  分为五大类四个等级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明确,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相关行业经验,将运营安全风险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五大类,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运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对风险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作补充及细化,每年对所辖线路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遇到运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车辆和信号等关键系统更新等情形时,应开展专项辨识。
 
  该办法规定,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明确了隐患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运营单位应当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按照“一岗一册”要求分解到各岗位。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立即上报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各类设施巡查和监测按规定频率进行
 
  作为多专业复杂集成的联动系统,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是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对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至关重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桥梁、隧道、轨道、路基、接触网等设施的巡查和监测频率,以及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备系统需要实时监控的关键部位。
 
  办法提出了设施设备维护规程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发布、修订和废止等基本程序,对车辆、信号等关键设备的修程修制和使用寿命进行规定。运营单位应根据维护规程编制设施设备维护计划,合理制定运营计划,保障维护工作时间。
 
  对于车辆、供电、信号等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到达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新。未经充分技术评估论证,不能确保运行安全的,不得延期使用。针对故障率较高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和客运服务等6类情形,可提前进行更新改造。
 
  多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适用于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对运营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参照办法开展运营处置方面的应急演练工作。
 
  面对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妥善应对,防止事态扩大升级,积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城市政府领导下,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卫生等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
 
  运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应涵盖列车脱轨、土建结构病害、异物侵限、突发大客流等7类重点内容,且每个专项预案每3年至少演练一次。总体上要求运营单位年度演练计划中实战演练比例不得低于70%。
 
  逐项列出16类险性事件
 
  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明确,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风险失控而发生的、对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在范围上,运营险性事件比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内涵更加广泛,所有运营生产安全事故都属于险性事件,但险性事件的范围远不止事故。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险性事件,需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准确报送事件信息,为综合研判、妥善应对处置争取宝贵时间。鉴于险性事件具有一定行业共性,对已发生险性事件开展分析和总结评估,可更好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或酿成更大事故。
 
  根据该办法,发生运营险性事件,运营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信息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重大情况可越级上报。
 
  该办法还采用枚举的方式逐项列出列车脱轨、冲突、撞击、乘客踩踏、大面积停电、火灾等直接影响运营安全和服务的16类险性事件,明确了主要运营险性事件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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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印发四项管理办法 更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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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24个省份的35个城市开通运营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为171条,运营里程达5295公里,2018年客运量约212.8亿人次。随着开通运营的城市数量不断增多、新增运营里程迅速增加及线网规模持续扩大,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压力日益加大。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此次印发的4项管理办法,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和部此前出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将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规范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进一步规范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升安全运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运营安全风险
 
  分为五大类四个等级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明确,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相关行业经验,将运营安全风险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五大类,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运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对风险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作补充及细化,每年对所辖线路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遇到运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车辆和信号等关键系统更新等情形时,应开展专项辨识。
 
  该办法规定,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明确了隐患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运营单位应当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按照“一岗一册”要求分解到各岗位。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立即上报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各类设施巡查和监测按规定频率进行
 
  作为多专业复杂集成的联动系统,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是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对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至关重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桥梁、隧道、轨道、路基、接触网等设施的巡查和监测频率,以及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备系统需要实时监控的关键部位。
 
  办法提出了设施设备维护规程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发布、修订和废止等基本程序,对车辆、信号等关键设备的修程修制和使用寿命进行规定。运营单位应根据维护规程编制设施设备维护计划,合理制定运营计划,保障维护工作时间。
 
  对于车辆、供电、信号等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到达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新。未经充分技术评估论证,不能确保运行安全的,不得延期使用。针对故障率较高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和客运服务等6类情形,可提前进行更新改造。
 
  多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适用于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冲突、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对运营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参照办法开展运营处置方面的应急演练工作。
 
  面对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妥善应对,防止事态扩大升级,积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城市政府领导下,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卫生等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
 
  运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应涵盖列车脱轨、土建结构病害、异物侵限、突发大客流等7类重点内容,且每个专项预案每3年至少演练一次。总体上要求运营单位年度演练计划中实战演练比例不得低于70%。
 
  逐项列出16类险性事件
 
  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明确,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风险失控而发生的、对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在范围上,运营险性事件比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内涵更加广泛,所有运营生产安全事故都属于险性事件,但险性事件的范围远不止事故。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险性事件,需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准确报送事件信息,为综合研判、妥善应对处置争取宝贵时间。鉴于险性事件具有一定行业共性,对已发生险性事件开展分析和总结评估,可更好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或酿成更大事故。
 
  根据该办法,发生运营险性事件,运营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信息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重大情况可越级上报。
 
  该办法还采用枚举的方式逐项列出列车脱轨、冲突、撞击、乘客踩踏、大面积停电、火灾等直接影响运营安全和服务的16类险性事件,明确了主要运营险性事件的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