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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公布

2020-03-23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本文摘要:日前,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辽宁省地铁、轻轨(含单轨)和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项目的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以及相关程序予以明确和规范。
 
  日前,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辽宁省地铁、轻轨(含单轨)和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项目的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以及相关程序予以明确和规范。
 
  《办法》明确,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初期客运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次以上。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15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15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150万人以上;初期客运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4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1万人次以上。
 
  而申报建设有轨电车的城市,则要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5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5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上。初期客运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2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0.5万人次以上。
 
  《办法》指出,符合城市轨道交通申报条件的城市,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并纳入当地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线网规划应与铁路、机场、港口等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相衔接。《办法》还要求,除建设规划中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外,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在建和规划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财政出资占当年城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轨道交通财政出资占当年城市维护建设财政性资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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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公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

 
  日前,辽宁省发改委、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辽宁省地铁、轻轨(含单轨)和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项目的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以及相关程序予以明确和规范。
 
  《办法》明确,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初期客运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次以上。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15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15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150万人以上;初期客运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4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1万人次以上。
 
  而申报建设有轨电车的城市,则要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5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5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上。初期客运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2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0.5万人次以上。
 
  《办法》指出,符合城市轨道交通申报条件的城市,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并纳入当地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线网规划应与铁路、机场、港口等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相衔接。《办法》还要求,除建设规划中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外,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在建和规划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财政出资占当年城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轨道交通财政出资占当年城市维护建设财政性资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