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二通道津潍高铁获国家发改委批复立项 计时速350 总投资1145亿
2022-01-17 来源:国家发改委
本文摘要:国家发改委在批复中指出,为加快构建京沪高铁辅助通道,完善区域铁路网络,促进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同意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
日前,国家发改委正式发文,批复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志着项目正式立项,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
国家发改委在批复中指出,为加快构建京沪高铁辅助通道,完善区域铁路网络,促进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同意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
津潍高铁是我国“八纵八横”高速铁路主通道京沪辅助通道和沿海通道的共同组成部分,也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中快捷连通黄河流域和京津冀地区的重要通道。
线路北起天津枢纽滨海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沧州市和山东省滨州市、东营市至潍坊市济青高铁潍坊北站,正线长度348.9公里,桥隧比94.3%,设车站10座。
项目建设可补齐京津冀、山东半岛等沿海地区高速铁路发展短板,并在区域路网中形成京沪高铁东部地区一条新的大能力快速通道,对带动京津冀、环渤海地区和山东半岛城市群经济发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津潍高铁具有区域地质条件复杂,环境敏感点分布密集、保护等级高,危险化工企业数量多、外部环境安全要求高,跨越黄河防洪重点河段、桥位资源稀缺和天津地下段与市政工程接口多、工程条件困难等特点。
以下为详情:
批复情况
一、为加快构建京沪高速铁路辅助通道,完善区域铁路网络,促进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同意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项目代码:2020-000052-53-01-008985)。
二、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标准
(一)主要建设内容。线路起自京津城际铁路延伸线滨海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沧州市、山东省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终至济青高速铁路潍坊北站,全长约348.9公里,设站10座。同步建设本线至济南联络线150.7公里,本线至津秦高速铁路、京滨城际铁路、济青高速铁路等联络线共约33公里。新建滨海西站动车运用所及东营南站、潍坊北站等存车场。
(二)主要技术标准。
铁路等级:高速铁路。
正线数目:双线。
设计速度:350公里/小时。
最小曲线半径:7000米(困难地段5500米)。
最大坡度:20‰(困难地段不大于30‰)。
牵引种类:电力牵引。
到发线有效长度:650米。
列车运行控制方式:CTCS-3列控系统。
调度指挥方式:调度集中。
其他技术标准执行《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2014)。
规划远景年输送能力:单向4500万人/年。
三、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建设安排
项目总投资1145.4亿元,包括工程投资1091.4亿元、动车组购置费54亿元。其中,黄河桥公路部分投资9.03亿元、增加站房面积投资10.49亿元由山东省承担,不计入项目股份;本线至济南联络线投资374.2亿元,其中资本金187.1亿元由山东省承担。剩余投资751.7亿元,资本金比例为50%、计375.9亿元,其中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9.2亿元,使用企业自筹资金等解决;其余资本金296.7亿元(含征地拆迁费用112.3亿元),由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分别承担87.5亿元、36.2亿元、173亿元。地方出资由相关省(市)及沿线地方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使用财政资金等出资。征地拆迁费用依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经出资各方认可后计入地方股份。资本金以外资金使用国内银行贷款。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组建项目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山东省另行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本线至济南联络线建设。项目建设工期5年。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批复要求落实各方出资,涉及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出的,应分年度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建立持续稳定的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筹资模式、资金来源不得随意调整,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深入做好地质勘察工作,涉及松软土不良地质路段和穿越沿线建构筑物等,要采取合理可行的工程措施,确保项目建设运营安全可靠。
(三)统筹做好与相关干线和城际铁路的衔接。新建车站选址尽可能在中心城区或靠近城市建成区,加强服务铁路客站的城市公共交通换乘设施建设,实现与城市建成区、城市其他重要综合交通枢纽之间的快速连接、便捷直达,方便群众出行。合理确定铁路客站周边开发建设的功能定位、规模和边界,做好规划预留和控制,突出产城融合、站城一体,规范有序推进开发建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和文物保护要求。做好本项目建设涉及的环境敏感区防护和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加强对沿线文物的保护,有效降低不利影响,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强化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五、请国家电网公司同步安排外部电源电力工程,确保与本项目同步建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在通讯迁改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六、如需对本项目审批文件所确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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