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铁路桥梁保护确保线路安全畅通
2005-08-04 来源:铁道部 作者:admin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障铁路安全畅通,国务院于2004年12月27日颁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危及跨道路铁路桥梁安全的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为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确保铁路、道路行车安全,四部要求各级铁路、交通、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铁路桥梁不受机动车辆的撞击,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其净空不足5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相关要求设置限高、限行及禁令标志,并设置限高防护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道(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每座跨线铁路桥梁(含涵洞)的限高、限行、前方提示标志的种类、数量和埋设位置,并负责管理和维护;限高防护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要求设置并负责维护。限高防护架的设置位置不能影响其他相邻道路的正常通行。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道路以及路堑上道路,或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应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铁路线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形式、技术规格等应当符合有关公路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防护设施的安装设置应确保铁路、道(公)路路基和桥梁的安全,其位置不应影响道(公)路和铁路养护及正常运营。防护设施建成后,道路管理或道路经营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铁路部门、各级公安、公路、建设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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