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长春枢纽长春站改造工程甲控物资(钢材)招标公告
2010-06-25 来源:铁道工程交易中心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招标编号:STJW2010-062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枢纽长春站改造工程已由铁道部以《关于哈大客运专线配套长春站客运设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批复》(铁计函(2009)1867号)和《关于长春枢纽长春站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建函(2010)2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沈阳铁路局长春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铁三局集团长春枢纽长春站改经理部。本项目甲控物资(钢材)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2.1.2 建设规模:新建高速场5个高站台,改建普速场4个低站台为高站台,站台雨棚钢结构形式无柱风雨棚结构,改扩建连接南北站房钢结构高架候车室,改新建旅客地道等工程。
2.2招标内容:
2.2.1 物资品种:甲控物资(钢材)。
2.2.2 包件划分:本次招标的物资设备共划分为2个包件。其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到站以及包件划分等情况详见附表。
2.2.3 计划交货期:2010年7月30日至2011年5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且具有相应投标物资生产能力或代理能力、运输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
3.1.2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社会信誉。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3.1.3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附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3.1.4 投标人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
3.1.5 投标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专业检测和检验设备。
3.1.6 投标人具有省部级以上或国家权威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3.1.7 投标人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代理商提供代理厂商的许可证复印件)。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0 年 6 月 30日至 2010 年 7 月 6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时至 11 时,下午 14 时至 16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铁道工程沈阳交易中心(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北大街2号7楼)持单位介绍信、企业经营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 2010 年 7 月 22 日 13 时 00 分至 13 时 30 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0年 7月 22日 13时 30分,地点为铁道工程沈阳交易中心(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北大街2号7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铁三局集团公司长春枢纽长春站改经理部
地 址:长春市辽宁路219号C2座12层
邮 编:130051
联 系 人: 刘敏
电 话: 043186122328
传 真: 043186122328
电子邮件: 410899294@qq.com
开户银行: 建行长春铁路支行
账 号: 2200147030005501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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