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1号线年末开始发放过渡费 逾期4个月增一倍
2012-07-16 来源:地铁1号线的征收征拆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以后,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月发放)。过渡期限在18个月以下的,每月10元/平方米;过渡期限在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11元/平方米;过渡期限在25个月以上的,每月12元/平方米。值得注意的是,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另外,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出具纳税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过渡期限;被征收人不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45元/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补。登记为生产、加工用途的,每月30元/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补。登记为办公、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20元/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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