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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2013年后勤服务中心电热水器采购网上比价公告

2013-11-13 来源: 浏览次数:
工程编号 公告发布日期
招标联系电话 招标联系人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2013年后勤服务中心电热水器采购网上比价公告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
工程类型 招标方式
公告说明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就后勤服务中心2013年电热水器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网上比价,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本项目须按不含增值税价格报价。
1.比价内容:2013年后勤服务中心电热水器的供货及相关服务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告附件“2013年后勤服务中心电热水器采购清单”。
2. 参与报价供货商的基本资格要求:
(1)参与报价供应商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
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或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比价。
(2)参与报价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所报项目物资的制造或销售。
(3)注册资金达到50 万元或以上。
(4)参与报价供应商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 本次比价采用网上报价总项总价比,最低总价者中价的方式;报价人条件必须要满足基本资格要求,如不符合条件报价人,业主将不承认其报价资格。
4. 本次的比价洽谈编号为:11004174,网上报价截止的时间:2013年11月15日17∶00。
5.本项目不允许缺漏项,报价人须以“2013年后勤服务中心电热水器采购清单”单价进行报价。上述货物清单中如有相同商品(含品牌、型号规格)的,报价人对相同商品(含品牌、型号规格)所报的单价须一致,相同货品出现报价不一致,取所报低价作为评选价。
6. 本项目按“2013年后勤服务中心电热水器采购清单”的评审总价进行比价,评审总价最低者推荐为第一中价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第二中价候选人。如价格相同者,以总货期短者列前。如果出现第一中价人条件不符合资格要求,业主可确定有资格的第二中价候选人中价。
7.本项目报价响应有效期应在报价截止日后180天内保持有效,报价响应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业主可以不接受其报价。
8. 中价人需按业主要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如果第一中价候选人中价后10日内不
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业主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二中价候选人中价,如果第二中价人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业主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三中价候选人中价。
9. 已中价的候选人在中价后需缴纳本次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缴纳履约保证金后
方可签订合同;已中价的候选人在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及缴纳履约保证金,则视情况列为不诚信单位,业主将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参与地铁招标活动的处罚。
10. 在合同履行期间,中价人在货物配送的过程中必须提供产品厂家生产证明或出厂证明。如不能提供者,业主将有权拒绝验收任何产品,并停止履行合同有关约定。
11.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中价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型号规格、性能等要求供货,要求变更,则需提供原生产厂出具型号规格已停产或替代的证明文件(且停产、替代时间是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并获业主书面同意。否则,中价人应向业主支付该合同项下该项货物总价的50%的违约金。
12.本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广州市地下铁道
总公司“www.gzmtr.com”;上登载,请登录上述网站浏览公告及附件的详细内容(如有修改、补充,以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网“www.gzmtr.com”的内容为准)。
13.本项目报价单价不允许高于限价,高于限价的将被业主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业主可以不接受其报价。限价单价均未含税单价。
14.有关此次比价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业主查询。
15.业主保留在授予合同时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或拆分的权利。
业主联系方式
业    主: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后勤服务中心
地    址: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8号广州地铁西朗车辆段北门
电    话:83106491
传    真:81620763
邮    编: 510380
联 系 人: 张小姐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2013年11月11日
附件2:合同书格式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就2013年后勤服务中心电热水器采购项目,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
1.标的、数量、交货及合同有效期
1.1  本合同标的为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2013年后勤服务中心电热水器的生产、配送、安装及质保期保障等相关服务;
1.2  标的名称、型号规格、制作需求、单位、数量、金额等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货物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1.3  供货数量: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1.4  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起所有产品配送完毕三个月止。
1.5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
2. 价格和履约保证金
2.1  本合同总价(人民币)           (¥        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人民币)            (¥        元),税率      ,增值税额(人民币)            (¥        元),采购内容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2.2  合同总价包括了货物的深化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保险、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以及乙方进行的安装、验收、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服务等的全部含税费用。
2.3  合同总价中包括用户需求书中列明所需的备品备件。
2.4  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各类货物的单价固定不变。
2.5  货物单价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2.6  履约保证金
2.6.1 乙方应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十五(15)天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的5%,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请按根据以下资料以转账形式支付。
收款单位: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开户行:  建设银行吉祥路支行
账号:    44001420306053002770
2.6.2 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的资金补偿违约金和其任何损失。
2.6.3 履约保证金在最后一批货物的质保期结束后30天内将无息退回。如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在履约保证金金额内扣减银行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回。
3. 交货时间 
3.1  一次到货: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以收到甲方的采购订单日期起,在三个月内完成采购订单内有关货物的生产、配送、安装、验收工作。
3.2  交货时必须携带送货清单(一式三份,加盖乙方公章并注明项目、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和本合同编号),其中两份交给甲方。
4. 支付
4.1 支付:本合同以人民币采用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合同物资验收合格后,甲方在四十五日内按货款总额的100%即人民币(大写)                   (¥:      元)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乙方需先提交以下申请付款资料:
1)乙方必须提供合法的且与本合同总金额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发票联及抵扣联,符合增值税相关规定要求);
2)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到货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之日起7天内将发票交与我方;
3)加盖乙方公章的有甲方人员签收的送货清单;
4)乙方出具的支付申请书。
5. 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则责任由乙方承担。
6. 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地铁所有车辆段)
7.包装和装运
7.1 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7.2 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7.3 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8. 质量标准
8.1  根据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8.2  以产品技术性能要求和质量标准作为本合同货物的质量标准。
8.3  货物标准:本合同所指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的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9. 验收与质量保证
9.1 验收标准
a)、甲方对货物制订的检验标准。
b)、以合格证书、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和国家质量标准作为对货物的检验标准。
c)、以样板作为对货物的检验标准。
9.2 检验方法
a)、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检验,对照合格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b)、核对所送货物的有关生产厂家的生产证明文件和出厂证明文件,所有文件须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c)、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9.3 质量保证
a)、乙方保证合同物资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家具环保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产品设计、材质、工艺完全符合甲方的要求标准。
b)、合同货物质保期为验收合格起一年,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免费负责修复,修复不好或经过三次修复仍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或口头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c)、履行乙方在其投选书中的服务承诺。
10. 违约索赔与赔偿
10.1  误期索赔
10.l.1  除非各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2周,甲方有权对超过2周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该违约金应是延迟交货的货款以每满1周0.2%计算,1周为7天,不足1周的按1周计算。误期索赔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货物总价的5%。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由于乙方延误导致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限额时,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
10.2  质量索赔
10.2.1  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适,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及时提出索赔,乙方同意甲方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甲方退货,并将货物被拒收前甲方已付的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被拒收货物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金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成交价格。
3)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未给甲方答复的,视为索赔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从上列方法中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将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10.3  其他
1)由于乙方不及时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从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开具的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协商分担。
10.4  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甲方所遭受的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10.5  乙方对任何人身伤亡的责任受有关适用法律的制约。
10.6  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其过失(合同项下的过失、侵权或其他)直接对甲方设备或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失或损害,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0.7  乙方在制造过程中使用国家相关标准中禁止使用的化学材料或使用超出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材料时,甲方有权要求退货,且由此引起的退货费用和对甲方人员健康状况造成危害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 不可抗力
11.1   签约各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
11.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 合同变更与修改
12.1   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将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提出。
12.2   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提供货物,乙方都不能免除其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12.3   除了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3. 税费
13.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13.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3.3    在甲方国家关境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4. 争端的解决
14.1  凡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后还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2  诉讼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另有判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4.3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正在进行审理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5. 合同解除和终止
15.1  合同自然终止买卖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15.2  有以下一种或多种行为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乙方在28天内未能遵守本条款的通知,或
2)  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整个合同项目分包出去,或
3)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他发出的宣告破产并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业清理;或
4)  由于乙方违约而导致违约金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或
5)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
6)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或
7)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投选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比选投选的法律、法规,涉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甲方采购过程,包括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干扰甲方、评委的比选、评标等行为。
15.3   合同的终止都不应损害合同规定的甲方或乙方的任何其它权利或权力。
15.4   在此种终止后,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承包商)完成本合同项目,甲方有权从乙方处收回完成本合同项目所招致的所有额外费用。
15.5   如果甲方根据本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7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索偿要求后30天内对甲方作出赔偿。
15.8   由于乙方未尽责任或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16.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17. 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
18. 主导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 银行费用
在甲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0. 其它
20.1  中选通知书、响应文件、比选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20.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往来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20.3  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0.4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方持有三份,乙方持有一份,每份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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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24-04
出刊周期:每月
总481期
出刊日期:(2014 07 08)
出刊周期: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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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就后勤服务中心2013年电热水器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网上比价,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本项目须按不含增值税价格报价。

1.比价内容:2013年后勤服务中心电热水器的供货及相关服务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告附件“2013年后勤服务中心电热水器采购清单”。
2. 参与报价供货商的基本资格要求:
(1)参与报价供应商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
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或本项目同一标段的比价。
(2)参与报价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所报项目物资的制造或销售。
(3)注册资金达到50 万元或以上。
(4)参与报价供应商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 本次比价采用网上报价总项总价比,最低总价者中价的方式;报价人条件必须要满足基本资格要求,如不符合条件报价人,业主将不承认其报价资格。
4. 本次的比价洽谈编号为:11004174,网上报价截止的时间:2013年11月15日17∶00。
5.本项目不允许缺漏项,报价人须以“2013年后勤服务中心电热水器采购清单”单价进行报价。上述货物清单中如有相同商品(含品牌、型号规格)的,报价人对相同商品(含品牌、型号规格)所报的单价须一致,相同货品出现报价不一致,取所报低价作为评选价。
6. 本项目按“2013年后勤服务中心电热水器采购清单”的评审总价进行比价,评审总价最低者推荐为第一中价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第二中价候选人。如价格相同者,以总货期短者列前。如果出现第一中价人条件不符合资格要求,业主可确定有资格的第二中价候选人中价。
7.本项目报价响应有效期应在报价截止日后180天内保持有效,报价响应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业主可以不接受其报价。
8. 中价人需按业主要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如果第一中价候选人中价后10日内不
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业主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二中价候选人中价,如果第二中价人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业主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三中价候选人中价。
9. 已中价的候选人在中价后需缴纳本次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缴纳履约保证金后
方可签订合同;已中价的候选人在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及缴纳履约保证金,则视情况列为不诚信单位,业主将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参与地铁招标活动的处罚。
10. 在合同履行期间,中价人在货物配送的过程中必须提供产品厂家生产证明或出厂证明。如不能提供者,业主将有权拒绝验收任何产品,并停止履行合同有关约定。
11.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中价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型号规格、性能等要求供货,要求变更,则需提供原生产厂出具型号规格已停产或替代的证明文件(且停产、替代时间是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并获业主书面同意。否则,中价人应向业主支付该合同项下该项货物总价的50%的违约金。
12.本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广州市地下铁道
总公司“www.gzmtr.com”;上登载,请登录上述网站浏览公告及附件的详细内容(如有修改、补充,以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网“www.gzmtr.com”的内容为准)。
13.本项目报价单价不允许高于限价,高于限价的将被业主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业主可以不接受其报价。限价单价均未含税单价。
14.有关此次比价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业主查询。
15.业主保留在授予合同时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或拆分的权利。
业主联系方式
业    主: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后勤服务中心
地    址: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8号广州地铁西朗车辆段北门
电    话:83106491
传    真:81620763
邮    编: 510380
联 系 人: 张小姐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2013年11月11日
附件2:合同书格式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就2013年后勤服务中心电热水器采购项目,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
1.标的、数量、交货及合同有效期
1.1  本合同标的为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2013年后勤服务中心电热水器的生产、配送、安装及质保期保障等相关服务;
1.2  标的名称、型号规格、制作需求、单位、数量、金额等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货物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1.3  供货数量: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1.4  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起所有产品配送完毕三个月止。
1.5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
2. 价格和履约保证金
2.1  本合同总价(人民币)           (¥        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人民币)            (¥        元),税率      ,增值税额(人民币)            (¥        元),采购内容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2.2  合同总价包括了货物的深化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保险、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以及乙方进行的安装、验收、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服务等的全部含税费用。
2.3  合同总价中包括用户需求书中列明所需的备品备件。
2.4  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各类货物的单价固定不变。
2.5  货物单价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2.6  履约保证金
2.6.1 乙方应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十五(15)天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的5%,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请按根据以下资料以转账形式支付。
收款单位: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开户行:  建设银行吉祥路支行
账号:    44001420306053002770
2.6.2 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的资金补偿违约金和其任何损失。
2.6.3 履约保证金在最后一批货物的质保期结束后30天内将无息退回。如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在履约保证金金额内扣减银行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回。
3. 交货时间 
3.1  一次到货: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以收到甲方的采购订单日期起,在三个月内完成采购订单内有关货物的生产、配送、安装、验收工作。
3.2  交货时必须携带送货清单(一式三份,加盖乙方公章并注明项目、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和本合同编号),其中两份交给甲方。
4. 支付
4.1 支付:本合同以人民币采用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合同物资验收合格后,甲方在四十五日内按货款总额的100%即人民币(大写)                   (¥:      元)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乙方需先提交以下申请付款资料:
1)乙方必须提供合法的且与本合同总金额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发票联及抵扣联,符合增值税相关规定要求);
2)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到货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之日起7天内将发票交与我方;
3)加盖乙方公章的有甲方人员签收的送货清单;
4)乙方出具的支付申请书。
5. 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则责任由乙方承担。
6. 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地铁所有车辆段)
7.包装和装运
7.1 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7.2 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7.3 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8. 质量标准
8.1  根据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8.2  以产品技术性能要求和质量标准作为本合同货物的质量标准。
8.3  货物标准:本合同所指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的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9. 验收与质量保证
9.1 验收标准
a)、甲方对货物制订的检验标准。
b)、以合格证书、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和国家质量标准作为对货物的检验标准。
c)、以样板作为对货物的检验标准。
9.2 检验方法
a)、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检验,对照合格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b)、核对所送货物的有关生产厂家的生产证明文件和出厂证明文件,所有文件须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c)、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9.3 质量保证
a)、乙方保证合同物资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家具环保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产品设计、材质、工艺完全符合甲方的要求标准。
b)、合同货物质保期为验收合格起一年,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免费负责修复,修复不好或经过三次修复仍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或口头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c)、履行乙方在其投选书中的服务承诺。
10. 违约索赔与赔偿
10.1  误期索赔
10.l.1  除非各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2周,甲方有权对超过2周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该违约金应是延迟交货的货款以每满1周0.2%计算,1周为7天,不足1周的按1周计算。误期索赔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货物总价的5%。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由于乙方延误导致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限额时,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
10.2  质量索赔
10.2.1  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适,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及时提出索赔,乙方同意甲方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甲方退货,并将货物被拒收前甲方已付的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被拒收货物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
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金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成交价格。
3)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未给甲方答复的,视为索赔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从上列方法中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将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10.3  其他
1)由于乙方不及时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从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开具的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协商分担。
10.4  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甲方所遭受的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10.5  乙方对任何人身伤亡的责任受有关适用法律的制约。
10.6  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其过失(合同项下的过失、侵权或其他)直接对甲方设备或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失或损害,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0.7  乙方在制造过程中使用国家相关标准中禁止使用的化学材料或使用超出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材料时,甲方有权要求退货,且由此引起的退货费用和对甲方人员健康状况造成危害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 不可抗力
11.1   签约各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
11.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 合同变更与修改
12.1   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将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提出。
12.2   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提供货物,乙方都不能免除其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12.3   除了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3. 税费
13.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13.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3.3    在甲方国家关境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4. 争端的解决
14.1  凡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后还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2  诉讼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另有判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4.3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正在进行审理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5. 合同解除和终止
15.1  合同自然终止买卖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15.2  有以下一种或多种行为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乙方在28天内未能遵守本条款的通知,或
2)  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整个合同项目分包出去,或
3)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他发出的宣告破产并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业清理;或
4)  由于乙方违约而导致违约金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或
5)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
6)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或
7)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投选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比选投选的法律、法规,涉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甲方采购过程,包括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干扰甲方、评委的比选、评标等行为。
15.3   合同的终止都不应损害合同规定的甲方或乙方的任何其它权利或权力。
15.4   在此种终止后,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承包商)完成本合同项目,甲方有权从乙方处收回完成本合同项目所招致的所有额外费用。
15.5   如果甲方根据本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7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索偿要求后30天内对甲方作出赔偿。
15.8   由于乙方未尽责任或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16.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17. 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
18. 主导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 银行费用
在甲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0. 其它
20.1  中选通知书、响应文件、比选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20.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往来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20.3  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0.4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方持有三份,乙方持有一份,每份合同具有相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