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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铁检:移交地方后最大专项行动严惩涉铁路犯罪

2013-10-14 来源:法制日报
本文摘要:铁路系统单设公检法机关,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模仿前苏联建制而设,对铁路沿线发生的案件,铁路所属工厂企业、专属铁路居民生活区、铁路院校等地发生的法律纠纷享有管辖权。
  铁路系统单设公检法机关,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模仿前苏联建制而设,对铁路沿线发生的案件,铁路所属工厂企业、专属铁路居民生活区、铁路院校等地发生的法律纠纷享有管辖权。由于这些机构经费、人事管理均离不开铁路部门,缺乏独立财权、人事权,使得铁路司法公正性屡遭诟病。
 
  作为我国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2010年12月,中编办、最高法、最高检、铁道部等联合发文,要求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改由各省级法院监督、省级检察院领导。通知明确规定,在2012年6月底前,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及检察院需完成向地方的移交。铁路法检人员整体过渡为国家公务员,人员工资由各省财政拨付。
 
  自5月起在全国开展的平安铁路建设专项行动,是铁路检察机关移交地方之后,全国铁检机关最大一次专项行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有关负责人9月1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铁检机关办理了一系列危害铁路安全稳定的刑事案件,突出打击了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客货运输秩序,利用铁路实施运输毒品、贩运假币、倒卖车票、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刑事犯罪,全力保障了铁路安全稳定。
 
  利用铁路线长面广实施犯罪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铁路系统机制创新、改革力度不断加大,铁路运输领域犯罪形式也随之多样化。
 
  “一起案件事实从始发站到终点站,涉案范围有的距离几千公里,案件形成过程十分复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副检察长王军坦言。
 
  不久前该院办理的一起跨省特大拐卖儿童团伙案就颇具代表性。
 
  今年5月,犯罪嫌疑人秦绯艳伙同王小波携带1名被拐卖女婴,购买了两张商丘南至菏泽的K1110次车票。他们在郑州铁路局商丘南火车站候车时被抓获。据犯罪嫌疑人交代,自2012年2月至案发,已先后从云南带4名女婴和3名男婴到山东,通过人贩子温代红卖掉。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铁路运输拐卖儿童刑事犯罪案件。”王军说,犯罪分子之所以选择铁路,利用的就是铁路特殊的行业特点,即人员复杂,流动性大,转移迅速,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等。
 
  不仅仅是拐卖儿童犯罪,随着我国打击毒品犯罪力度不断加大,贩毒分子盯上了铁路线长、面广的特点,利用铁路贩运毒品越来越突出。
 
  “贩毒人员从金三角偷运毒品到我国境内后,往往会通过铁路运输方式把毒品贩卖到北方。”正因为如此,王军把铁路称之为打击毒品犯罪的“咽喉”。
 
  确保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
 
  去年6月30日,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全部与铁路企业脱钩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
 
  尽管身份有所改变,但在王军眼里,作为国家为保障铁路运输法治和安全而依法设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工作职能并未发生改变。在不断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各级铁检机关适应铁检体制改革的新变化和铁路发展方式的转变,主动与铁路职能部门、铁路建设单位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的犯罪预防工作机制。
 
  今年5月,最高检铁检厅下发文件,对全国铁路检察院全方位参与铁路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与铁路有关部门联系、协作、配合,建立经常性联系机制,探索建立派驻检察室等服务、联系铁路新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同月,郑州至徐州高铁客运专线开始建设。在客专建设工作中,郑州铁检与有关客专公司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建设廉政工作”专项预防活动。
 
  去年以来,江苏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铁路职工勾结社会人员群体性盗窃、单位盗窃案件和职务侵占案件高发问题,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了“打击和预防铁路职工盗窃犯罪专项活动”,依法查处铁路职工和社会人员60余人内外勾结,盗窃徐州机务段机车柴油窝案等案件。同时,深入发案单位开展法制教育,针对办案发现的管理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作为全国铁检最早签署移交协议的山西太原两级铁检院,早在去年6月,就与在山西涉及铁路企业建立了检企联系机制。根据该机制,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对中铁三局等10家驻晋涉铁企业进行有效沟通、监督与服务。与管内4个工程公司(局)签订了检察机关介入涉铁单位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机制,确保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在侯马、榆次、秦皇岛建立了检察联络室,受理群众申诉17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建立机制保障铁路安全稳定
 
  根据有关规定,铁路检察院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铁路资产、建设资金安全,维护铁路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
 
  “我们要求各铁检机关要结合本管辖区域内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和工作领域,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最高检铁检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移交一年来,特别是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级铁检机关不断深化对职责定位、目标任务和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把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与铁路公安、法院等部门配合,以依法惩处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犯罪为重点,严厉打击破坏铁路设施、危害铁路行车和运营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坚决打击盗抢诈骗铁路资财等犯罪活动,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不过,这名负责人也坦言,由于铁检改革尚未完全理顺,移交后铁检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但各级铁检机关按照中央关于铁路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最高检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发挥铁检法律监督职能出发,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积极参与铁路治安管理,全力保障铁路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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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铁检:移交地方后最大专项行动严惩涉铁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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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系统单设公检法机关,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模仿前苏联建制而设,对铁路沿线发生的案件,铁路所属工厂企业、专属铁路居民生活区、铁路院校等地发生的法律纠纷享有管辖权。由于这些机构经费、人事管理均离不开铁路部门,缺乏独立财权、人事权,使得铁路司法公正性屡遭诟病。

 
  作为我国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2010年12月,中编办、最高法、最高检、铁道部等联合发文,要求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改由各省级法院监督、省级检察院领导。通知明确规定,在2012年6月底前,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及检察院需完成向地方的移交。铁路法检人员整体过渡为国家公务员,人员工资由各省财政拨付。
 
  自5月起在全国开展的平安铁路建设专项行动,是铁路检察机关移交地方之后,全国铁检机关最大一次专项行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有关负责人9月1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铁检机关办理了一系列危害铁路安全稳定的刑事案件,突出打击了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客货运输秩序,利用铁路实施运输毒品、贩运假币、倒卖车票、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刑事犯罪,全力保障了铁路安全稳定。
 
  利用铁路线长面广实施犯罪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铁路系统机制创新、改革力度不断加大,铁路运输领域犯罪形式也随之多样化。
 
  “一起案件事实从始发站到终点站,涉案范围有的距离几千公里,案件形成过程十分复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副检察长王军坦言。
 
  不久前该院办理的一起跨省特大拐卖儿童团伙案就颇具代表性。
 
  今年5月,犯罪嫌疑人秦绯艳伙同王小波携带1名被拐卖女婴,购买了两张商丘南至菏泽的K1110次车票。他们在郑州铁路局商丘南火车站候车时被抓获。据犯罪嫌疑人交代,自2012年2月至案发,已先后从云南带4名女婴和3名男婴到山东,通过人贩子温代红卖掉。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铁路运输拐卖儿童刑事犯罪案件。”王军说,犯罪分子之所以选择铁路,利用的就是铁路特殊的行业特点,即人员复杂,流动性大,转移迅速,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等。
 
  不仅仅是拐卖儿童犯罪,随着我国打击毒品犯罪力度不断加大,贩毒分子盯上了铁路线长、面广的特点,利用铁路贩运毒品越来越突出。
 
  “贩毒人员从金三角偷运毒品到我国境内后,往往会通过铁路运输方式把毒品贩卖到北方。”正因为如此,王军把铁路称之为打击毒品犯罪的“咽喉”。
 
  确保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
 
  去年6月30日,全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全部与铁路企业脱钩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
 
  尽管身份有所改变,但在王军眼里,作为国家为保障铁路运输法治和安全而依法设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工作职能并未发生改变。在不断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各级铁检机关适应铁检体制改革的新变化和铁路发展方式的转变,主动与铁路职能部门、铁路建设单位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的犯罪预防工作机制。
 
  今年5月,最高检铁检厅下发文件,对全国铁路检察院全方位参与铁路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与铁路有关部门联系、协作、配合,建立经常性联系机制,探索建立派驻检察室等服务、联系铁路新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同月,郑州至徐州高铁客运专线开始建设。在客专建设工作中,郑州铁检与有关客专公司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建设廉政工作”专项预防活动。
 
  去年以来,江苏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铁路职工勾结社会人员群体性盗窃、单位盗窃案件和职务侵占案件高发问题,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了“打击和预防铁路职工盗窃犯罪专项活动”,依法查处铁路职工和社会人员60余人内外勾结,盗窃徐州机务段机车柴油窝案等案件。同时,深入发案单位开展法制教育,针对办案发现的管理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作为全国铁检最早签署移交协议的山西太原两级铁检院,早在去年6月,就与在山西涉及铁路企业建立了检企联系机制。根据该机制,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对中铁三局等10家驻晋涉铁企业进行有效沟通、监督与服务。与管内4个工程公司(局)签订了检察机关介入涉铁单位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机制,确保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在侯马、榆次、秦皇岛建立了检察联络室,受理群众申诉17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建立机制保障铁路安全稳定
 
  根据有关规定,铁路检察院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铁路资产、建设资金安全,维护铁路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
 
  “我们要求各铁检机关要结合本管辖区域内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和工作领域,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最高检铁检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移交一年来,特别是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级铁检机关不断深化对职责定位、目标任务和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把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与铁路公安、法院等部门配合,以依法惩处危害铁路运营安全的犯罪为重点,严厉打击破坏铁路设施、危害铁路行车和运营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坚决打击盗抢诈骗铁路资财等犯罪活动,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不过,这名负责人也坦言,由于铁检改革尚未完全理顺,移交后铁检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但各级铁检机关按照中央关于铁路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最高检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发挥铁检法律监督职能出发,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积极参与铁路治安管理,全力保障铁路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