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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建设采取TOD模式 沿线开发收益反哺地铁

2013-12-17 来源:
本文摘要:昨天,东莞市政府网站公布《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东莞市轨道公司是轨道交通建设和突...
昨天,东莞市政府网站公布《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东莞市轨道公司是轨道交通建设和突发事件处理的责任主体,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处置突发事件。同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采取TOD模式,由沿线开发收益反哺地铁建设。
 
  轨道交通工程实行“地面服从地下”原则
 
  根据暂行办法,轨道交通工程实行“地面服从地下”的原则。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控制区内的地面各项建设,应服从和配合轨道建设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轨道交通相冲突的,由市轨道办会同规划、城管、住建、交通、公路和属地政府等单位综合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并按照轨道交通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同时,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市轨道公司可以拆除或迁改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上、地下建筑、道路、绿化和给排水、排污、燃气、电力电信等管线)。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市轨道公司需会同市城管局编制永久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的方案,明确占用时限、范围、面积及苗木数量,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及恢复绿化补偿费。
 
  发生突发事件由轨道公司处置
 
  根据暂行办法,轨道交通建设发生突发事件,市轨道公司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疏散人群,公布信息,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和市轨道办报告。
 
  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是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导致房屋受损或倒塌的,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导致桥梁、路面等设施损坏的,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应按不低于原设施的标准修复,其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
 
  轨道沿线土地开发所获收益全用于轨道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为了确保资金筹措,轨道交通建设所需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暂行办法,东莞实业集团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资金筹措(含资本金),确保资金落实。
 
  根据暂行办法,东莞实业集团对依法取得的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享有土地综合开发权和物业管理权。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的土地,由东莞实业集团负责统筹开发建设;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周边结构外边线50米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原则上停止出让,由市政府统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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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建设采取TOD模式 沿线开发收益反哺地铁

昨天,东莞市政府网站公布《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东莞市轨道公司是轨道交通建设和突发事件处理的责任主体,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处置突发事件。同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采取TOD模式,由沿线开发收益反哺地铁建设。

 
  轨道交通工程实行“地面服从地下”原则
 
  根据暂行办法,轨道交通工程实行“地面服从地下”的原则。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控制区内的地面各项建设,应服从和配合轨道建设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轨道交通相冲突的,由市轨道办会同规划、城管、住建、交通、公路和属地政府等单位综合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并按照轨道交通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
 
  同时,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市轨道公司可以拆除或迁改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上、地下建筑、道路、绿化和给排水、排污、燃气、电力电信等管线)。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市轨道公司需会同市城管局编制永久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的方案,明确占用时限、范围、面积及苗木数量,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及恢复绿化补偿费。
 
  发生突发事件由轨道公司处置
 
  根据暂行办法,轨道交通建设发生突发事件,市轨道公司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疏散人群,公布信息,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和市轨道办报告。
 
  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是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导致房屋受损或倒塌的,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导致桥梁、路面等设施损坏的,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应按不低于原设施的标准修复,其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
 
  轨道沿线土地开发所获收益全用于轨道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为了确保资金筹措,轨道交通建设所需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暂行办法,东莞实业集团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资金筹措(含资本金),确保资金落实。
 
  根据暂行办法,东莞实业集团对依法取得的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享有土地综合开发权和物业管理权。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的土地,由东莞实业集团负责统筹开发建设;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周边结构外边线50米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原则上停止出让,由市政府统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