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2015-05-18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浏览次数:工程编号 | GXTC-1504024 | 公告发布日期 | |
招标联系电话 | 0431-86196783 | 招标联系人 | 李先生 |
工程概况 | |||
工程名称 | 长春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安装工程招标公告 | ||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 | |||
工程类型 | 招标方式 | ||
公告说明 | |||
招标编号:GXTC-1504024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安装工程已由发改基础[2011]1076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安装工程。
2.2 工程概况:长春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约18km,共设置15座车站,全部为地下车站。平均站间1.3km,最大车站间距约2km。南部设永春车辆段与综合基地1座,占地约40公顷。
2.3 本工程总投资约30000万元。
2.4 招标范围:长春地铁一号线正线、车辆段(含出入线、试车线)的铺轨、铺道岔和轨道附属设备安装;铺轨基地等。
2.5 计划工期:2015年6月20日开工至2016年6月30日竣工,共计377日历天。
2.6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近五年完成三项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地铁铺轨工程项目),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本次投标单位资质应符合吉建管【2015】9号文件的规定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要求
3.2 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铁路工程壹级建造师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近三年至少完成过一项类似业绩。
3.3 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中标后需到本项目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全员履约进场,否则予以清退,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3.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5 入吉企业在我省承揽工程应在中标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详见吉建管〔2007〕17号、吉建管[2011]32号、吉建管〔2014〕6号文件)
3.6 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7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3.7、3.8款规定的,投标无效。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 请于2015年5月18日-2015年5月2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长春市政务中心三楼报名窗口,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法人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名,并携带以上资质盖章复印件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卫星广场成基大厦B座,10层1002室)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及图纸售价3000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6月12日9时30分,地点为长春市政务中心三楼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少于人民币捌拾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5.4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5.5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控制价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0431-86196783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枫
电 话:0431-89864644
邮 箱:gxzbjl@163.com
监督公告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长春市国资委纪检委以及长春市发改委大项目稽查办公室对此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为了共同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此项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以上相关监督部门将会保护你的合法权利,认真调查处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0431-87682000;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举报电话:13596169998。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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