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土地由东实集团开发
2013-12-18 来源:东莞日报
本文摘要: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的土地,由东莞实业集团负责统筹开发建设;轨道交通 站点及沿线周边结构外边线50米范围内的地下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的土地,由东莞实业集团负责统筹开发建设;轨道交通 站点及沿线周边结构外边线50米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原则上停止出让,由市政府统筹。市政府昨日下发《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轨道交通沿 线开发收益反哺地铁建设,还明确了地铁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等多个主体。
授权东实集团开发沿线土地
根据大多数城市的运行经验,地铁除了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开发外,为了维持低廉的票价,在实际运行中也会亏损,因此,根据《暂行办法》,轨道交通建设所需 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原则。由东莞实业集团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资金筹措,确保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落实。市政府授权东莞实业集团,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采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利用内外资、土地综合开发收益及市财政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等多渠道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
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也明确,可以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轨道办、东莞实业集团和市轨道公司组织编制轨道交通沿线特定区域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并报 市政府批准后,由东莞实业集团分期组织实施。而东莞实业集团对依法取得的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享有土地综合开发权和物业管理权。东莞实业集团进行轨道交通沿线 土地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此外,该文件也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的土地,由东莞实业集团负责统筹开发建设;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周边结构外边线50米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原则上停止出让,由市政府统筹。
实施TOD模式反哺地铁运行
“因为投资地铁,肯定是亏钱的,所以我们要通过上盖物业来挣钱。”市轨道办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换句话说,我们可以通过土地的增值,来补贴投资地铁的亏损,这也是TOD模式的具体体现。”
??据悉,TOD即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开发建设模式。长期以来,许多城市采用的是SOD模式,即服务引导发展模式。商业和房地产先行、交通配套随后跟上,但在 这种模式中,城市“摊大饼”,公共交通弱化,导致交通堵塞等“城市病”。近几十年来,东莞城区和许多镇街也采用这种模式,交通堵点纷纷,一直惹人诟病。而 TOD模式则以公共交通作为城市运行的支持系统,围绕公共交通枢纽形成集商业、居住、办公等为一体的城市组团,组团之间以公交走廊相连,从而打造“珠链 式”的城市空间结构,城市合理拓展。
根据之前市政府的相关方案,东莞市还将由市 轨道办和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建立轨道交通站场地区规划建设有效沟通平台,并完善轨道交通站场土地开发、规划编制、工程勘察设计等规划建设体系,落实规划 设计成果,促进交通与土地利用协调发展,实现轨道交通站场地区土地价值最大化和交通发展一体化,提升轨道交通的综合效益。
“最终目的还是实施土地开发增值反哺轨道交通建设策略,助力轨道交通建设。”市轨道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地铁施工导致房屋毁坏需赔偿
今年以来,东莞的城际轨道施工引发了多单地面沉陷、房屋倒塌、墙面开裂事故。《暂行办法》明确,市轨道公司是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处理的责任主体,按国 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筹、协调工作,市相关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园区)、市轨道公司和有关单 位予以积极配合。
据悉,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生房屋受损或倒塌事故,市轨道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属地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按照先疏散人群,排除安全隐患,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事 故现场进行监控,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以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市轨道公司做好安抚及善后工作。
而对于赔偿问题,《暂行办法》明确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导致房屋受损或倒塌的,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市轨道公司、事故责任单位和房屋受损或倒塌业主共同商谈赔偿事宜。
如果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是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依然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市轨道公司、事故责任单位和伤亡人员家属共同商谈赔偿事宜。
如果是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导致桥梁、路面等设施损坏的,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应按不低于原设施的标准修复,其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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