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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模式分析

2015-01-05 来源:《世界轨道交通》杂志
本文摘要: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正成为国内城轨交通发展中的热点话题,如何做好城轨交通的综合开发工程,这是很多政府和地铁运营单位面临的十分重要的课题之一。在香港,港铁以其具有特色的 "地铁+地产 "模式成功地使城市轨道交通获得了运营的成功,并被国内城市所广泛接受。在国内学习港铁的热潮中,如何更好的创新出适合自己的综合开发模式就显得更加重要。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正成为国内城轨交通发展中的热点话题,如何做好城轨交通的综合开发工程,这是很多政府和地铁运营单位面临的十分重要的课题之一。
 
  在香港,港铁以其具有特色的"地铁+地产"模式成功地使城市轨道交通获得了运营的成功,并被国内城市所广泛接受。在国内学习港铁的热潮中,如何更好的创新出适合自己的综合开发模式就显得更加重要。
 
  北京地铁-- 一二级联动开发
 
  北京的地铁建设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负责,京投公司在地铁上盖物业项目用地取得环节上,采用了"一二级联动开发"的模式,即京投公司在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基础上,凭借其一级开发商的优势或者便利,通过招拍挂出让取得地铁沿线物业项目用地使用权。例如,由该公司进行一级开发的五路和平西府两个上盖项目用地挂牌上市后,京投公司与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京投公司是其大股东,以下简称"京投银泰")的下属公司北京京投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置地")组成联合体,联合摘牌取得前述两个项目用地使用权,京投公司这种拿地模式,即所谓"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
 
  在"一二级联动开发"的模式中,京投公司上盖物业开发项目,既有与其关联公司进行的合作开发的,又有与品牌开发商合作开发的。对于部分项目,京投公司并未直接参与开发,而是先与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京投银泰作为地铁上盖物业开发的平台,再由京投公司与京投银泰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开展如下合作:由京投公司与京投银泰组成联合体或者其他方式,联合摘牌取得项目用地,并成立项目公司,由京投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以支付部分或全部土地价款;京投银泰则主导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项目的操盘。除了与关联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外,京投公司还与万科该等品牌开发商合作,如丰台区郭公庄车辆段上盖项目即由万科与京投公司、京投置地组成联合体通过投标取得,并就项目进行合作开发。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周志芳律师认为,"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地铁公司顺利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拿地成本高周期长或者尚无可据以操作的规定。"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在招拍挂环节同样需为地铁公司设定条件,因此同样存在以上风险。另外,在"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下,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地铁公司因需投入一级开发成本,因此为寻求补偿,往往会与政府进行出让金分成或者利益返还的约定,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则需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因此,地铁公司通过"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地铁上盖物业开发的,不仅面临违反招拍挂制度的风险,还将面临因土地一级开发协议违反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而无法主张补偿的风险。
 
  南京地铁--开发商单独开发
 
  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南京地铁的建设和运营,但盖物业开发用地并不尽由该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取得,另外其取得方式通常为挂牌出让。如雨花台区赛红桥街道小行里地块的出让即以挂牌方式为之,并由南京地铁房产有限公司和南京金源房产开发公司,联合摘牌取得;江宁区科学园龙眠大道(地铁上盖物业)地块,由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建邺区油坊桥以西(地铁汪家村上盖物业)地块,则由南京地铁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外的南京天迈置业有限公司和江苏天迈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摘牌取得。
 
  该市地铁上盖物业开发有多种方式,有采用地铁公司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方式的,如前述赛红桥街道小行里地块,即由南京地铁公司的关联公司与开发商南京金源房产开发公司联合摘牌成功后成立项目公司就项目进行合作开发;也有开发商单独开发的,如前述建邺区油坊桥以西(地铁汪家村上盖物业)地块项目即由南京天迈置业有限公司和江苏天迈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发;还有由南京地铁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单独开发的,如江宁区科学园龙眠大道(地铁上盖物业)地块项目。需注意的是,据媒体报道,由于南京当地政策限制国有企业参与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宁委发〔2012〕34号)规定:"……加快国有房地产公司转型,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参与商品房开发……"),南京地铁公司需将项目转让。因此似乎可以预测,将来南京地铁上盖物业开发将更多采用开发商单独开发的方式。
 
  在法律风险上,周志芳律师认为,南京地铁这样直接招拍挂方式让开发商单独开发地铁上盖物业的,为了提高地铁公司拿地的成功率,往往在招拍挂公告中为地铁公司量身设置特定的限制条件,但招拍挂制度以公平公正竞争为基本原则,《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11条甚至明确规定,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因此,如为地铁公司所设定的条件被认定为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则存在违法的风险。
 
  另外,周志芳律师还认为,开发商单独开发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地铁建设运营与物业开发运营的协调问题,在该方式下地铁建设由地铁公司负责而上盖物业开发由开发商负责,两者能否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形成互动和协调,将是影响上盖物业开发效果的重要因素,但在地铁公司与开发商并无任何合作关系的情形下,很难形成互动和协调。另一方面,在开发商单独开发的方式下,物业开发收益为开发商而非地铁公司享有,无法实现反哺地铁建设和运营的目的,也不符合"地铁+物业"联合开发模式将地铁沿线物业开发用地交由地铁公司开发并反哺地铁建设运营的通行做法。
 
  深圳地铁--综合多种方式开发
 
  在地铁上盖物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上,深圳不仅采用了其他城市均采用的直接招拍挂出让方式,还就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下简称"作价出资")方式进行了探索。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作价出资是与出让并列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另外,根据深圳市于2013年5月13日颁布的《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暂行办法》,作价出资的具体做法是政府将地铁上盖物业项目用地使用权作价后作为出资注入深圳地铁公司,从而实现该公司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深圳的前述探索被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调研组所关注和肯定,该调研组甚至呼吁国家层面应深入研究作价出资入股政策,明确作价出资入股的主体、权能、价格确定等。
 
  总的来说,与其他城市等地相比,深圳地铁上盖物业的开发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不仅采用了合作开发模式,少量项目还选择由深圳地铁公司单独开发,合作开发模式又分别采用了法人型合作模式和非法人型合作模式,前者是指深圳地铁公司与合作方通过项目公司开展合作,后者则包括深圳地铁公司与合作方通过签订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合作协议或者委托开发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开发。深圳地铁上盖物业的开发方式仍以合作开发为主,大部分地铁上盖物业项目,深圳地铁公司均选择与开发商进行合作开发,至于具体合作方式则各有不同,如塘朗上盖物业项目通过项目公司开展合作,横岗上盖物业项目则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而前海上盖物业项目采用委托开发方式进行合作。仅体量较小的项目,例如深圳地铁深大站的上盖物业项目,才选择单独开发。
 
  周志芳律师比较赞同深圳地铁在物业开发过程中的多元化开发模式,认为,尽管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就地铁公司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台可据以操作的规定,但作价出资已为前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确立为与出让并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方式,因此地铁公司以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无法律依据,同时该方式可确保地铁公司顺利的排他的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与前述两种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相比,作价出资方式相对可取。
 
  在城市轨道交通物业综合开发问题上,采用何种方式并没有一定的规定,但创新出适合自己的开发模式,使得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和谐发展,这才是城市轨道交通发挥出应有的社会价值所在。
 
  另外一点,由于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房地产市场经过前一时期的非理性暴涨后,走向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地铁+物业"这种单一的资金平衡模式,可能受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影响,因此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过程中,创新出更多的建设模式是当前需要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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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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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正成为国内城轨交通发展中的热点话题,如何做好城轨交通的综合开发工程,这是很多政府和地铁运营单位面临的十分重要的课题之一。

 
  在香港,港铁以其具有特色的"地铁+地产"模式成功地使城市轨道交通获得了运营的成功,并被国内城市所广泛接受。在国内学习港铁的热潮中,如何更好的创新出适合自己的综合开发模式就显得更加重要。
 
  北京地铁-- 一二级联动开发
 
  北京的地铁建设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负责,京投公司在地铁上盖物业项目用地取得环节上,采用了"一二级联动开发"的模式,即京投公司在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基础上,凭借其一级开发商的优势或者便利,通过招拍挂出让取得地铁沿线物业项目用地使用权。例如,由该公司进行一级开发的五路和平西府两个上盖项目用地挂牌上市后,京投公司与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京投公司是其大股东,以下简称"京投银泰")的下属公司北京京投置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置地")组成联合体,联合摘牌取得前述两个项目用地使用权,京投公司这种拿地模式,即所谓"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
 
  在"一二级联动开发"的模式中,京投公司上盖物业开发项目,既有与其关联公司进行的合作开发的,又有与品牌开发商合作开发的。对于部分项目,京投公司并未直接参与开发,而是先与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京投银泰作为地铁上盖物业开发的平台,再由京投公司与京投银泰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开展如下合作:由京投公司与京投银泰组成联合体或者其他方式,联合摘牌取得项目用地,并成立项目公司,由京投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以支付部分或全部土地价款;京投银泰则主导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项目的操盘。除了与关联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外,京投公司还与万科该等品牌开发商合作,如丰台区郭公庄车辆段上盖项目即由万科与京投公司、京投置地组成联合体通过投标取得,并就项目进行合作开发。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周志芳律师认为,"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地铁公司顺利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拿地成本高周期长或者尚无可据以操作的规定。"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在招拍挂环节同样需为地铁公司设定条件,因此同样存在以上风险。另外,在"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下,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地铁公司因需投入一级开发成本,因此为寻求补偿,往往会与政府进行出让金分成或者利益返还的约定,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则需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因此,地铁公司通过"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地铁上盖物业开发的,不仅面临违反招拍挂制度的风险,还将面临因土地一级开发协议违反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而无法主张补偿的风险。
 
  南京地铁--开发商单独开发
 
  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南京地铁的建设和运营,但盖物业开发用地并不尽由该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取得,另外其取得方式通常为挂牌出让。如雨花台区赛红桥街道小行里地块的出让即以挂牌方式为之,并由南京地铁房产有限公司和南京金源房产开发公司,联合摘牌取得;江宁区科学园龙眠大道(地铁上盖物业)地块,由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建邺区油坊桥以西(地铁汪家村上盖物业)地块,则由南京地铁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外的南京天迈置业有限公司和江苏天迈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摘牌取得。
 
  该市地铁上盖物业开发有多种方式,有采用地铁公司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方式的,如前述赛红桥街道小行里地块,即由南京地铁公司的关联公司与开发商南京金源房产开发公司联合摘牌成功后成立项目公司就项目进行合作开发;也有开发商单独开发的,如前述建邺区油坊桥以西(地铁汪家村上盖物业)地块项目即由南京天迈置业有限公司和江苏天迈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发;还有由南京地铁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单独开发的,如江宁区科学园龙眠大道(地铁上盖物业)地块项目。需注意的是,据媒体报道,由于南京当地政策限制国有企业参与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宁委发〔2012〕34号)规定:"……加快国有房地产公司转型,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参与商品房开发……"),南京地铁公司需将项目转让。因此似乎可以预测,将来南京地铁上盖物业开发将更多采用开发商单独开发的方式。
 
  在法律风险上,周志芳律师认为,南京地铁这样直接招拍挂方式让开发商单独开发地铁上盖物业的,为了提高地铁公司拿地的成功率,往往在招拍挂公告中为地铁公司量身设置特定的限制条件,但招拍挂制度以公平公正竞争为基本原则,《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11条甚至明确规定,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因此,如为地铁公司所设定的条件被认定为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则存在违法的风险。
 
  另外,周志芳律师还认为,开发商单独开发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地铁建设运营与物业开发运营的协调问题,在该方式下地铁建设由地铁公司负责而上盖物业开发由开发商负责,两者能否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形成互动和协调,将是影响上盖物业开发效果的重要因素,但在地铁公司与开发商并无任何合作关系的情形下,很难形成互动和协调。另一方面,在开发商单独开发的方式下,物业开发收益为开发商而非地铁公司享有,无法实现反哺地铁建设和运营的目的,也不符合"地铁+物业"联合开发模式将地铁沿线物业开发用地交由地铁公司开发并反哺地铁建设运营的通行做法。
 
  深圳地铁--综合多种方式开发
 
  在地铁上盖物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上,深圳不仅采用了其他城市均采用的直接招拍挂出让方式,还就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下简称"作价出资")方式进行了探索。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作价出资是与出让并列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另外,根据深圳市于2013年5月13日颁布的《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暂行办法》,作价出资的具体做法是政府将地铁上盖物业项目用地使用权作价后作为出资注入深圳地铁公司,从而实现该公司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深圳的前述探索被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调研组所关注和肯定,该调研组甚至呼吁国家层面应深入研究作价出资入股政策,明确作价出资入股的主体、权能、价格确定等。
 
  总的来说,与其他城市等地相比,深圳地铁上盖物业的开发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不仅采用了合作开发模式,少量项目还选择由深圳地铁公司单独开发,合作开发模式又分别采用了法人型合作模式和非法人型合作模式,前者是指深圳地铁公司与合作方通过项目公司开展合作,后者则包括深圳地铁公司与合作方通过签订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合作协议或者委托开发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开发。深圳地铁上盖物业的开发方式仍以合作开发为主,大部分地铁上盖物业项目,深圳地铁公司均选择与开发商进行合作开发,至于具体合作方式则各有不同,如塘朗上盖物业项目通过项目公司开展合作,横岗上盖物业项目则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而前海上盖物业项目采用委托开发方式进行合作。仅体量较小的项目,例如深圳地铁深大站的上盖物业项目,才选择单独开发。
 
  周志芳律师比较赞同深圳地铁在物业开发过程中的多元化开发模式,认为,尽管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就地铁公司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台可据以操作的规定,但作价出资已为前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确立为与出让并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方式,因此地铁公司以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无法律依据,同时该方式可确保地铁公司顺利的排他的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与前述两种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相比,作价出资方式相对可取。
 
  在城市轨道交通物业综合开发问题上,采用何种方式并没有一定的规定,但创新出适合自己的开发模式,使得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和谐发展,这才是城市轨道交通发挥出应有的社会价值所在。
 
  另外一点,由于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房地产市场经过前一时期的非理性暴涨后,走向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地铁+物业"这种单一的资金平衡模式,可能受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影响,因此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过程中,创新出更多的建设模式是当前需要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