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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11-08 来源:东北新闻网
本文摘要:地铁乘客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罚款最高票价的五倍;持伪造证件乘车,罚款最高票价的十倍;地铁车厢内明令禁止销售、散发宣传品、乞讨和饮食等。
  地铁乘客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罚款最高票价的五倍;持伪造证件乘车,罚款最高票价的十倍;地铁车厢内明令禁止销售、散发宣传品、乞讨和饮食等。
 
  11月6日,《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对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于违反法规的相关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逃票行为的处罚,《条例》明确,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票乘车的,由地铁运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乘客持伪造证件乘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的票款,不服从地铁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拒不补交票款,扰乱车站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同时,乘客有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其他故意逃票行为两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依法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为了保证乘车秩序,维护地铁内的设施环境卫生,《条例》还明确禁止了10种影响地铁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的行为,其中包括禁止在地铁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销售、散发宣传品等活动;禁止在地铁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躺卧,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地铁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捡拾废旧物品;禁止在地铁车厢内饮食;禁止穿滑轮鞋、踏滑板等进站乘车。
 
  对于违反这10种行为的乘客,地铁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服从劝阻,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为维护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条例》提出,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或者运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或者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或者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考核,持证上岗。违反规定,将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明确,地铁车厢内应当设置专供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幼儿、病人使用的乘客专座。地铁票价在制定和调整前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依法确定票价后,不得擅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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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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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铁乘客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罚款最高票价的五倍;持伪造证件乘车,罚款最高票价的十倍;地铁车厢内明令禁止销售、散发宣传品、乞讨和饮食等。

 
  11月6日,《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对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于违反法规的相关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逃票行为的处罚,《条例》明确,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票乘车的,由地铁运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乘客持伪造证件乘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的票款,不服从地铁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拒不补交票款,扰乱车站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同时,乘客有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其他故意逃票行为两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依法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为了保证乘车秩序,维护地铁内的设施环境卫生,《条例》还明确禁止了10种影响地铁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的行为,其中包括禁止在地铁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销售、散发宣传品等活动;禁止在地铁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躺卧,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在地铁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捡拾废旧物品;禁止在地铁车厢内饮食;禁止穿滑轮鞋、踏滑板等进站乘车。
 
  对于违反这10种行为的乘客,地铁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服从劝阻,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为维护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条例》提出,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或者运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或者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或者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考核,持证上岗。违反规定,将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明确,地铁车厢内应当设置专供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幼儿、病人使用的乘客专座。地铁票价在制定和调整前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依法确定票价后,不得擅自调整。